合种形式的租佃制,佃户的生产资料,甚至生活资料,像犁牛、农具、籽种、住房,几乎都仰赖地主。所谓“室庐之备,耕稼之资,刍粮之费,百无一有”。他们“输气力为主户耕凿”,收获以后,“出种与税而后分之”,即先扣除种子与赋税,然后与地主按租佃契约所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通常地租为百分之五十,并因是否使用地主耕牛、农具有所增减。如有的地方将生产物分为五份:“田取其二,牛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而仅食其一。”(陈舜俞《都官集》2,《太平有为策·厚生》即地主得五分之四,佃客得五分之一。这种分配方式,叫做分成制。在分成制下,生产资料全部是地主的,同时产量的高低又直接关系到地主的地租收入,所以地主必然会对佃客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干预,实行超经济强制。这类佃客,“非时不得起移”,《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十四),被束缚在土地上,没有人身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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