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话题来自:【职场指路】刺头员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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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车间员工纪律不好,公司安排管理人员随机抽查。一天下午,生产主任发现三个员工上班时间躲在仓库睡觉,然后反馈给了相关领导,由于生产车间不允许带手机,所以当时并没有拍照或签字留存证据。现在其中两个员工态度特别恶劣,抵死不认,另一个员工只敢承认自己睡觉,不敢证明其他两个员工也睡觉了。
公司为了整治风气,给他们书面警告,并扣了当月的绩效奖金。现在这两个员工到劳动部门投诉,说公司乱罚款,各种找茬,搅得公司不安生,就想公司把他们开除,赔偿走人。公司领导又觉得这种人不能纵容,态度强硬,想等他们折腾够了自己走人。 作为HR真的很痛苦,因为这两个员工已经到法院去告公司了,现在进入了司法程序,我们该怎么应对呀,请大侠们帮忙! 端午假期结束了?今天就要上班了?这一定不是真的! 这一上班啊,真是腰不疼了,腿不酸了,连呼吸都没有了耶! 不知道大家对假期是什么概念,反正我对假期的概念就是,我的充电器从来没闲过。 有人说,不经历上班的崩溃,怎么知道假期的可贵。 好有道理的样子,我竟无言以对。 让我默默的、崩溃的,打个卡先。
题目君说作为HR真的很痛苦,妖王大人表示审题也真的很痛苦。 已经到法院告公司了,告什么?员工的诉求是? 现在进入司法程序了,啥程序?一审还是二审?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处理程序 法院、仲裁傻傻分不清,此处需要普个法。
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 一裁指仲裁(仲裁委员会),两审指一审(基层法院)、二审(中级法院)。 所以员工告公司,一般会先经过仲裁,而不是直接到法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是不是只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都要上诉到二审才能结案呢? 当然不是了,有一种裁决,叫一裁终局。
什么是“一裁终局” 为了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对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案件,仲裁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经过法院一、二审。
那些属于小额、标准明确的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需要注意一下,“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这里的“不超过”,包括各项总和不超过、每项数额均不超过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一裁终局。
当然,设置一裁终局的出发点是方便劳动者,所以,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只是限制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同一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仲裁办案流程: HR在接触劳动争议案件初期,经常呈现出两种极端,一种是六神无主,慌乱中频繁出错,不该提交的瞎提交,自己把自己给整死了;一种是不理不睬,放任员工去折腾,不知不觉过了答辩期举证期,自己把自己给作死了。
这里,给大家汇总一下仲裁办案流程,做到心中有数,方能有条不紊。 1、当事人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送达仲裁申请副本和《举证通知书》。 3、被申请人在答辩期(10日)内可提出管辖异议、提起反申请。并在《举证通知书》指定的日期(一般为10日或15日)内提交证据。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5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5、仲裁开庭。申请人说明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答辩→双方质证、辩论→作最后陈述→双方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一审、二审的程序与仲裁类似,不再赘述。
二、员工可能对哪些事项申请仲裁 因为题目君没有说清楚,员工到底告公司什么,妖王大人只好逐一推测了。为了保证推测的专业性,先去请教了三茅的冼武杰律师。
![]() ![]() ![]() 妖王:冼爷爷,今天的打卡你怎么看?我想听一下你的专业意见。 冼律师:这个嘛,要分情况来看。比如同样是强吻妹纸,也有两种不同后果:第一种,啪。第二种,啪啪啪…… 妖王:(尴尬中,赶紧转移话题)冼爷爷,我想先说一下我的想法,你再看下有没有错漏。 冼律师:行行行,你胸大你先说。 妖王:→_→ 你够了!!! 冼律师:我说错了吗?那你没有胸,还这么凶啊。 妖王:……
员工请求撤销书面警告处分 上海高院曾在2002年的时候出台过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区分情况: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因此类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本条是关于单位作出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 对于这类因单位处分发生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对职工处分就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行政部门和法院不应干预。 也有的认为,单位处分如果完全不干预,发生争议也不受理,将导致劳动者权利受侵害时无从救济。
本条对此进行了区分:对于单位处分涉及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的,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单位处分仅涉及经济扣罚,除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戒,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常用的手段。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这些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人,单位应当有权作出相应处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 但考虑到,在以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基础的情况下,这种处分不是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处分的性质,而是平等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处分,如果单位处分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或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可作为劳动合同履行中引起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员工要求补发扣发的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是单位根据员工的表现給予的奖励,扣发绩效奖金不等于罚款。公司只要有绩效考核制度,制订的程序内容合法,就可以作为扣发绩效奖金的依据。但是,如果单位没有合法依据证明为什么扣发绩效奖金的,就可能构成了克扣工资,是需要补发的。
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员工现在申请仲裁,多半都是想拿经济补偿金走人的。就像女孩子发朋友圈说下辈子一定要做男人,多半都是来大姨妈了一样,都是套路。 所以,补发还好,最坏的后果是,员工以扣发绩效奖金等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于是通知单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仲裁认定单位扣发绩效奖金没有依据的,就会认定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进而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员工违纪的正确处理姿势 违纪处理,唯快不破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人在犯错被发现后,会产生惭愧的情绪,为了获取原谅,人在这种情绪的作用下,会对自己的错误进行忏悔,但这种情绪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减少甚至消失。 员工躲在仓库睡觉被发现,短时间内会处在惭愧的情绪中,在没有固定证据的情况下,应尽快让员工写下相对容易接受的《保证书》,详细阐述违纪经过,总结自己的错误,谈话过程中有条件可进行录音,双重证据,互补备用。不用急于直接处罚,更加不宜在当下过多批评,过分指责会快速消耗掉员工的惭愧情绪,导致员工恼羞成怒,翻脸不认账。 违纪处罚的原则一定是,先固定证据,再进行处罚的。
建立员工违纪标准化处理流程 术业有专攻,部门主管不是HR,证据意识可能有所欠缺,或者不知道哪些证据有效,哪些证据无效。而员工违纪处罚经常会涉及到罚款、辞退等专业处理,一不小心就会触发劳资纠纷。 所以,员工违纪处罚需要建立审核机制:部门主管根据规章制度提出处罚要求→HR审核证据链的完整性→确认处罚。如果证据链不完整,HR负责指导及参与部门主管证据补齐工作。 同时,建立申诉机制,允许员工对有异议的处罚进行申诉:员工填写《申诉单》→HR介入调查→结果确认。 审核是为了让处罚有合法依据,避免纠纷,申诉是为了使员工有一个为自己辩解的通道,体现人性化管理,也避免员工直接走仲裁,申诉面谈过程中,还可以二次收集员工的违纪证据,一举多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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