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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导致串标行为的7大原因,从源头铲除“顽疾”!

 冬荣悦阅 2016-10-18
       串通投标(简称串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其严重干扰了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助长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风气,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带来巨大隐患。下面给大家分析串标行为的7大原因!

1
投标挂靠现象普遍
       投标挂靠是串标的源头,少数资质低的企业或包工头,通过挂靠不同资质的多家企业,以几家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能从中获取高额回报。同时也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建筑领域。通过各种关系介绍挂靠,且成本低、费用小,挂靠开介绍信一般只需1~1.5万元,而一旦挂靠串标成功,收益高、风险低,串标成功后卖标费有的可达上百万元,受利益驱动,不法分子屡屡违规。
2
串标行为隐蔽性强
       目前建筑市场早已形成一个个“熟人圈子”,招投标市场受到“熟人圈子”内的某些“操盘手”的控制,在招投标市场形成一种利益联盟,串标公司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实行轮流坐庄。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很多串标的工程,往往都是由组织串标的投标人给予了其他投标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所以其他投标企业往往不会举报或投诉串标行为。除内部因利益纠纷举报外,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很难获取案件线索。另外,《招标投标法》和《刑法》虽然规定了对串标行为的处理,但是认定串标行为的具体规定还不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监管机关对于串标行为的处理。
3
标后监督执法不力
       前几年由于招投标监管体制不顺,监督执法主体不明,监督管理体系不全,存在多部门共管,监管存在缺位、错位现象,同时缺乏有效执法查处手段和措施,让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比如,工程标后监管中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行业主管等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工程造价审核中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造价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站)与财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极易导致标后监管不力、造价审查难到位的现象。
4
中介机构违规操作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代理项目,往往会主动或被动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故意设置某些不合理要求,对中意投标人予以“量身招标”,排斥其他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一些靠关系搞违法违规操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反而能承揽到更多的代理业务,这种不良市场导向使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导致不正之风盛行,各种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有些招标代理机构还故意泄露投标名单与数量,为串标提供便利条件。
5
施工企业投机行为
       当前招投标市场竞争激烈,一方面部分企业投机心理严重,不是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来增强竞争力,而是注重短期行为,通过被挂靠收取管理费,或参与串标获得一点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或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的企业无路可走,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被淘汰的局面,所以不得不充当“陪标者”来获取经营收入。
6
市场信用体系不全
       由于存在行业分割、地区封闭,目前全国还没有建立统一、完善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和查询体系,以致一些投机者在某地违法后,转换阵地后再次违法,很难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投标人的违法风险很低,而投标人自身企业信用的重视程度也相对较低,形成守信反而不获利的畸形现状。
7
串标违法成本偏低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照此推算,若以1000万元中标额为例,对违法单位只需罚款5~10万元,对个人只需罚款0.5~1万元,而同类项目利润则可达到100万元以上。《刑法》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在刑事犯罪处罚中属最低程度处罚。


内容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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