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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客户申请的贷款被信贷员私自占用

 百事奇谭 2016-10-19

       单位的资金,不能随意挪作他用。

       男子李,40岁,定襄某信用社信贷员。周是定襄某村村民,因妻子牛生意周转急需用钱,周想通过信用社贷款来周转。周的户口在某村,便找到了某村信用社的信贷员李申请贷款。

      2015年8月10日,周按照李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照相、录指纹,信用社给周办理了一张尾号为3929的存折。照常理说,周申请贷款的手续,到这里已办完了。可是,李起了私心。在李的要求下,当天周将自己和妻子的印章、存折及身份证复印件全部留给了李。8月12日,李用周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又私自办理了一张尾号为4990的存折。之后,周申请的10万元贷款便被转入李私自办理的尾号为4990的存折中。

      这笔钱实际由李控制,其中8万元被李用于归还外债。牛得知贷款办下后,向李追要贷款。李于2015年9月通过别人转交给牛2万元。当年12月8日,李在某信用社归还本金75000元,于12月10日归还本金5000元,利息3600元。

      法院认为,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考虑到李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并归还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且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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