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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本地化服务”能在评标中加分吗?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6-10-19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一大型特种设备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预算金额2000多万元,不但质量要求高,且必须不间断运行,一用一备,售后服务要求高,因此需要中标人有良好的售后保障,对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要求严格,需要“捆绑”本地化服务条款。

招标文件明确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在售后服务打分项中,有3分的加分项,即“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在本市有常驻的售后服务机构,或在本市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等作为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的加3分,需提供本地工商注册资料以及距采购人最近的服务网点情况表、售后服务机构地址、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

招标文件公布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本地化服务加分项是变相设置准入门槛,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有明显倾向性,要求取消该加分项。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中可否设置“本地化服务”条款?

2.评标办法中设定“本地化服务加分项”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不可设为投标门槛 否则限制外地供应商

政府采购不能用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本地化服务作出要求,可能会排斥潜在投标人,有失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列举了8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将本地化服务作为门槛来限制非本地投标人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而本案例的本地化服务属于加分项,而非资格条款,不存在变相设置准入门槛的问题,也没有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笔者对“本地化服务”的理解应是服务内容本身,而非针对投标单位而言,本地化服务不等于本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外地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只是如果有本地化服务的机构或办事处则更好,可加分。如果供应商不能提供本地化服务,或本地化服务水平不好、响应不及时,就会在评标过程中不被加分,这种做法并没有剥夺外地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可作加分项 确保售后服务稳定性

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需要本地化服务条款,对于重要的信息系统、软件、特种设备等招标项目,本地化服务条款也许是很重要的条款,特别是对于采购人而言,中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及时性是相当重要的。越是设备精密或是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对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越严格。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务必跟采购人多沟通,核实其采购需求,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和要求制定可量化的标准,避免不论项目是否需要都加上本地化服务加分条款的情况发生。

本地化服务作为加分项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地点关系到售后服务的质量、效率,售后服务机构连续经营时间关系到售后服务稳定性;同时,任何合法企业都能在中国境内注册常设或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的评分标准是合理的。

对于一些大型复杂项目,采购人强调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无可厚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服务可以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因素之一。对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查,可以更直观地反映出投标人在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评标结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都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因此,本地化服务可以作为评审要素,可以适当加分,但需事先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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