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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2号: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

 张远康律师 2016-10-19
最高检公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2号: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
  【关键词】
  不予核准追诉 家庭矛盾 被害人谅解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菊云,女,1962年生,四川省简阳市人。
  1989年9月2日晚,杨菊云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口角,吴德禄因此殴打杨菊云。杨菊云乘吴德禄熟睡,手持家中一节柏树棒击打吴德禄头部,后因担心吴德禄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吴德禄杀死。案发后杨菊云携带儿子吴某(当时不满1岁)逃离简阳。9月4日中午,吴德禄继父魏某去吴德禄家中,发现吴德禄被杀死在床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并于9月26日立案侦查,但未对杨菊云采取强制措施。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杨菊云潜逃后辗转多地,后被拐卖嫁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曹某。2013年3月,吴德禄亲属得知杨菊云联系方式、地址后,多次到简阳市公安局、资阳市公安局进行控告,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同年4月22日,简阳市及资阳市公安局在安徽省凤阳县公安机关协助下将杨菊云抓获,后依法对其刑事拘留、逮捕,并通过简阳市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
  简阳市检察院、资阳市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先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3年6月8日,四川省检察院报最高检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一)杨菊云与吴德禄之子吴某得知自己身世后,恳求吴德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菊云。吴德禄的父母等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称鉴于杨菊云将吴某抚养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二)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吴德禄被杀害,当时社会影响很大,现在事情过去二十多年,已经没有什么影响。
  最高检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菊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据《刑法》第十二条、79刑法第132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菊云,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杨菊云之子吴某也要求不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79刑法第76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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