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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追诉社保费,有怎样的时效限制?

 杨振威律师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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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解析来自于三茅勤奋班,进入网站勤奋班中可查看往期所有案例。

2010年,某公司已离职的一些员工状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称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月工资总额来缴交养老保险,导致他们退休后发现养老金大幅“缩水”, 他们要求社保部门有所作为,帮助追讨他们应得的养老金。后深圳市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在这些员工要求追讨企业少缴交的养老金一事上,社保部门并非不作为,更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因为这些员工的投诉已经超出了两年的追诉期,有的是希望补缴10多年的养老保险费,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再查处的决定。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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