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很多现实的婚姻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在家庭经济支配地位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另一方独揽家庭财政大权,肆意占有、转移、挥霍夫妻共有财产,或对另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其对父母、子女的赡养、抚养义务横加阻拦,而该方往往苦于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为了保全婚姻只能忍气吞声、任其“宰割”。为解决这一问题,“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制度应运而生,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项全新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践当中是什么样的情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 男方小王与女方小李于2005年4月网络认识,开始交往,双方于2006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第1年即2007年生育一儿子,婚姻家庭生活感情过的踏实和幸福,并于2008年按揭贷款购买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男方名下。2010年7月,男方小王经常不回家,以加班,出差等理由,后来女方小李发现男方小王有外遇,并经常一起居住。为此,双方矛盾激化,不可调和。2011年4月女方小李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而小王坚决不离婚,请求小李原谅。经过法院调解,小王撤回起诉,一起继续生活。2011年6月,女方小李发现老公小王在房屋中介机构登记出售房屋信息,没有告诉小李,由此小李怀疑小王准备将房产出售。在小李第一次起诉离婚,到2011年9月还没有到六个月,不能起诉离婚。但担心共同房产被小王擅自出售,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房产。 争议焦点 在不起诉离婚的前提下,夫妻一方能否单独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小李已提供证据证明小王在没有和自己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已开始着手准备通过中介结构出售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小李对房屋所享有的平等支配权。 最后法院判决:本着房产分割适当照顾女方原则,房屋所有权归小李所有,同时小李补偿小王20万元。 律师 说法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提醒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旨在解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纠纷,以保护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涉及财产的突破,告诉大家,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也能分割。同时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完全可以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 供稿:宋敏刚 律师 编辑:黄世卿 欢迎小伙伴们投稿!投稿邮箱:qwpf2016@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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