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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婚后房产全归你一人,签了夫妻财产协议并公证,就一定有效?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1-14

夫妻财产协议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由于离婚率越来越高,为防止将来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有些夫妻会提前就财产的归属签订协议,即本文所说的《夫妻财产协议》。

此类协议如果是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往往被认定为有效。为保证协议能够有效,还有人专门前往公证处做了公证。然而是不是做了公证就万无一失了呢?凡事无绝对,在司法中更是如此。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3年,女方以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2010年,双方在北京市某公证处达成夫妻财产协议,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购买了四处房产,自公证之日起属男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能否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男方主张双方在公证处已达成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家庭中所有住房均归男方所有。

女方则以自己是在被胁迫状态下签署协议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

双方各执一词,就要看各自的证据能否证明自己的主张。

相较于男方,女方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因为如果女方不能提供确实的证据来证明胁迫的存在,则协议有效,女方要承担不利后果。

在实践中,胁迫的证据并不好取得,遭受胁迫的人在事发时往往不具备保存证据的条件,还有些是通过施加无形的压力进行胁迫,受害者无法取得有形的证据。

女方的婚姻虽然不幸,所幸在离婚诉讼中,得到了不少的帮助,女方得以提供大量的证据,女方单位、知情人、医院医生、居委会人员向法院作证,法院也调取了相应的证据。二审期间,法院还就公证事宜,向公证处及具体办理公证的公证员进行了调查。

最终根据本案证据,法院认为

男方长期、持续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对女方的身体、精神、心理造成了伤害。

就公证协议的内容而言,约定将婚后共同购买的全部四套房产均归男方所有且男方无需支付折价款得约定既违背常理,又显失公平。

公证后双方并未及时办理相关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公证员陈述的女方在办理前述公证协议时的情绪和态度及女方事后并未亲自前往公证处领取公证协议一节,亦对女方所称其系被迫前往办理公证协议提供了支持。

公证协议系男方采取暴力行为致使女方心里产生恐惧感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所签订;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故前述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协议自始无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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