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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案例|醉酒后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及撤销问题实务解析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0-12-25

醉酒后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及撤销问题实务解析

作者/琚敬(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案例导读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很常见的文书,很多夫妻都通过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形式来约定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管理及使用。合理利用夫妻财产约定,还能起到债务隔离、家庭财富规划的功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醉酒后签署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那么醉酒后签署的协议效力是否有效?能否撤销呢?本文将一一进行解析。


基本案情


1.男方与女方于2015年6月1日在北京登记结婚,男方为北京户籍,女方为外地户籍,2015年10月24日双方共同申请了位于通州区的自住型商品房。

2.男女双方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取得通州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后,男方把属于自己的份额过户给女方,并配合女方办理产权登记。

3.女方于2019年5月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中,男方找到我,说自己是在醉酒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在不想把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给女方,认为醉酒状态下签的协议无效,即使协议有效,目前房产还没完全过户到女方名下,想要撤销协议约定。我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以下两点:

一、醉酒后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二、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了房产归属,未过户之前能否撤销?

我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为他进行了剖析。


律师剖析


No.1

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有效

我问男方,你有证据证明你是在醉酒后签署的协议吗?他一脸茫然告诉我,那哪有证据啊,当时都喝多了。且不说男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为醉酒后所签,(一般实践中醉酒是很难证明的,法院一般不会采取醉酒的说法),即使真的如男方所言协议为醉酒后签署,醉酒也不是协议无效的法定理由。我们来看下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醉酒不包括在内,婚姻法除了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书面形式进行了规定外,在形式上并没有附加其他的要求,不需要公证程序,夫妻双方自行签署即可,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就是有效的。

No.2

夫妻双方对于婚后所得房产的归属约定,不可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可见,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约定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在签署协议时具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否则是不可撤销的。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举证是很难的。具体到本案,男方既无法证明自己醉酒、更无法证明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因此双方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可撤销。

No.3

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婚前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婚内赠与,在过户或者公证之前可撤销

虽然说本案不符合可撤销的情形,但是在实践中有一种夫妻约定的情形,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的房产属于一方所有的房产,一般指婚前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夫妻财产约定如果是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归另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属于婚内房产赠与的性质,如果该约定没有经过公证,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即使属于婚前一方个人房产,也无法撤销。我们来看一例北京高院的判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326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本案中,吴×与唐×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的实质是吴×将婚前个人所有的诉争房屋赠与唐×,唐×享有房屋的单独所有权。现吴×主张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实际是要求对婚内赠与唐×诉争房屋的行为进行撤销。鉴于双方已办理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且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二审确认诉争房屋归唐×所有,并无不当。关于吴×于婚前和婚后给付唐×部分钱款的问题,二审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所作处理,亦无不妥。吴×提出的再审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在实践中,将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无须物权变动即产生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将一方的个人房产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房产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过户或公证之前一方具有任意撤销权。

回到本案中,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房产不是婚前男方的个人房产,而是婚后以双方名义申请的自住型商品房,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因此,本份协议不能撤销。

所以,本案中男方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婚后男方对于夫妻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份额的赠与无法撤销。


云亭代理


男方告诉我房产虽然是他们婚后申请,但是首付款都是男方父母出的,跟女方也仅仅共同还贷几年而已。希望我能尽最大努力帮忙为他争取房产。

我告诉了他最坏的结果就是拿不到房子,但是我们要“死马当活马医”,在诉讼中尽量进行谈判,达成调解。我通过以下步骤帮男方成功争取到了房产:

一、第一时间给对方发撤销赠与的通知书

这一步其实是心理战术,我分析对方可能不请律师,因为很多当事人没有请律师的意识,即使对方请了律师如果不是专业的婚姻律师,对于什么情况下能够撤销房产赠与也不甚了解。

当天我帮他起草了撤销通知书,内容主要是撤销夫妻财产约定中关于房产的赠与。

后来事实证明该撤销赠与通知书起到了很大作用,女方果真没请律师,她收到撤销通知书后,以为约定的赠与给她的房产没过户之前就可以撤销,为后续我们成功进行开庭调解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跟法官沟通,把握开庭调解机会,成功促成双方调解

开庭前,我积极和法官进行了沟通,告知法官涉案房产由男方父母出首付款购买,男方希望调解的意愿,法官表示开庭会进行调解。

婚姻法规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所以法官审清案件事实后就开始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庭审中,我提交了现在房屋价值的相关证据,又提交了北京自住房申请的政策(因为自住型商品房的申请对象是北京户籍,男方是北京户籍,女方是外地户籍),首付款由男方父母出资的证据,以及男方为主贷方用自己的公积金还贷等相关证据。不论从限价房的申请、首付款的出资还是贷款还款情况来看,房产都应对男方所有,男方同意补偿女方房屋一半的折价款。

最后经过前后两次的开庭,在我们的努力下,本案顺利调解,男方得到了房产,给女方一半房屋折价款补偿。最终,代理结果超出了男方的预期。


律师感悟


回顾本案,我感慨万千,总结分析如下:

本案因为女方没有请律师,收到了我们的撤销通知认为房产份额的赠与已经撤销,同时我们提交了很多对男方有利的证据,运用了谈判及心理技巧,促进了案件的顺利调解,帮委托人争取到了本来可能丧失的房产份额。如果女方请到了专业的婚姻律师,为她分析了该份夫妻财产约定不可撤销,那么案件结果可能会反转,我们也不可能赢得如此圆满的结果。

因此,不要吝啬请律师,一个再小再容易的案子都可能有你所不知的“坑”。也不要觉得律师费很贵,你看到的是律师开庭的那几十分钟,看不到的是律师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学习付出,也看不到每个案件背后律师挑灯夜战和刻苦钻研的汗水。

同时,打官司如同上战场,不仅仅需要战术,更需要战略,有时候统领全局的战略比战术更重要,一场战争的胜利,是由过硬的技巧战术、灵活的心理战术、知己知彼的谋略等多方面因素促成。

▼最后提醒大家:

1酒后签署协议有效,签名一定要慎重,稀里糊涂签协议,你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2、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如果是对方婚前房产,要及时变更过户或者进行公证,防止过户前对方反悔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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