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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进展(2016-10-18)的民诉法释疑

 山脚下的蜗牛 2016-10-20

2016年10月18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对“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和“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召开了庭前会议。


【释疑1—关于庭前会议】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并不是庭审程序,属于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2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民诉法解释》第225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以下图片是北京朝阳法院针对“宝强诉马蓉离婚案”的新闻通稿:


释疑2—关于马蓉未出席】

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自己仍然应当亲自出庭(除非不能表达意思或有特殊情况)。但该规则不适用于庭前会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释疑3—关于不公开审理】

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法院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即使被告马蓉一方未提出申请,法院如果发现涉及隐私,也必须主动适用不公开审理。

如果是离婚案件,但不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而不得主动适用不公开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释疑4—关于“被告方围绕子女身份情况提交了证据”】

这也是普罗大众十分关心的一大“亮点”问题。“子女身份情况”的证据要证明什么事实呢?

一种可能性在于,被告方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子女与宝强的生活资料等证据,以此证明子女系宝强亲生,旨在证明马蓉并未婚内出轨。但是,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弱爆了。如果子女确非宝强亲生,原告方只要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即可搞定。另外,即使子女亲生也无法证明马蓉没有出轨。当然,被告方提交上述证据对于在舆论方面挽回一点颜面可能有一定价值。

另一种可能性在于,被告方提交了子女并非宝强亲生的证据,旨在排斥原告宝强一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但此种可能性不大。因为这方面的强有力的证据,要么是宝强与孩子的亲子鉴定,要么是宋喆与孩子的亲子鉴定。宝强一方的鉴定,未见马蓉一方提出申请,她也就不可能已经掌握;至于宋喆一方么,呵呵,被告方暂时不至于如此嚣张。

还有一种猜测在于,“子女身份情况”可能是子女的美国国籍问题。这种观点不能成立。理由一,子女的美国国籍属于“子女国籍情况”,而非“身份情况”,朝阳法院的新闻通稿不至于犯下这种低级错误。理由二,子女国籍问题的争议只能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展开,而被告一方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下图片是北京朝阳法院针对“马蓉诉宝强名誉侵权案”的新闻通稿:


释疑5—关于是否反诉】

从案件现有情况来看,马蓉诉宝强侵犯名誉权一案并非提起反诉,而是另行独立起诉的一个新案件。此前的有关媒体报道是不准确、不专业的。

当然,“马蓉名誉权案”也是可以提起反诉的。理由在于,此案与“宝强离婚案”具备基于马蓉是否出轨的同一事实的牵连关系。但是否提起反诉要看被告一方的程序选择权,反诉与另诉都是被告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释疑6—关于举证期限】
本案中法院为双方当事人指定了举证期限,且必须不少于15天。马蓉与宝强向朝阳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诉讼行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


▲▲▲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99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释疑7—关于名誉权案的诉讼中止】

在“马蓉名誉权案”中,被告宝强一方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中止。其理由应该在于,“宝强离婚案”也需审理马蓉是否婚内出轨的事实,而名誉权案可能也会以此事实作为依据,两案存在冲突,后案应当等待前案的审理结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1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完)


【作者简介】张进德,上海法律学者,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代表作有《司法文明与程序正义》、《通往文明的对抗——司法的理念与技艺》、《诉讼法通义》等。在国家司考培训领域主讲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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