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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规范 | 法官

 自由前行s80muh 2016-11-10

为规范离婚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供审判人员参考。

【本规范学习之用,未经许可禁止公众号转载,欢迎朋友圈分享】

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的“法律”按广义理解,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适用上述法律及离婚纠纷案件、抚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还包括国务院及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有时还要参照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7、《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1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备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一中院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农村小产权房在判决分割财产确定归属时如何处理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第二部分 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部分 需要查明的事实


一、查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查清男女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及其他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三、核实双方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婚姻登记证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证记载的号码是否一致。

四、查清女方是否在孕期、终止妊娠手术六个月之内或哺乳期。

五、查清双方系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还是属于包办婚姻、胁迫婚姻。

六、查清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状况,结婚登记前是否同居生活,是否购置共同财产,双方及双方父母、家人为二人结婚是否购置财产、赠与财物、彩礼。

七、查清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实际共同生活期间,是否生育子女,生育子女出生日期及姓名,现子女与何人共同生活、何处就学,年满十周岁子女对跟随父或母生活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父母对帮助自己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意思表示。

八、查清二人婚后感情状况,何时产生矛盾,产生矛盾原因,曾经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导致此次离婚诉讼的原因,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时间,对于被告方认为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的,已做或准备做哪些和好工作,如一方属于现役军人,需要其所在部队的政治部门开具双方同意离婚的书面证明。

九、对于一方提出的对方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严重侵犯一方直系亲属合法权益、犯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犯罪行为,逐一向另一方当事人核实并对提出一方的证据予以审查。

十、对于一方提出的因另一方与他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就其受到伤害程度进行核实。

十一、询问双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抚养费的给付起止时间、探望权的行使的意思表示;询问双方起诉离婚前是否存在抚养费给付争议。

十二、个别案件必要时需查清双方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父母健康状况。

十三、查清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入情况,是否有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机动车、家用电器、家具、存款及其他经济权益),为双方当事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受益人、保险合同期限、保险费交纳情况、将要取得保险收益)情况,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基金情况,建立住房公积金(现住房公积金数额)情况,上述共同财产(包括股票、基金、存款)由谁占有或使用。诉争财产中是否含有一方父母婚前或婚后出资权利登记在己方或另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查明时注意出资的时间、来源、偿还的情况。

十四、查清双方是否有共同债权,是否有股权(股份持有情况、所持股份类型、所持股份数额)。

十五、查清双方是否有共同债务,如有查清债权人姓名,债务形成时间,债务形成原因,已偿还债务情况。

十六、询问双方对个人婚前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处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意见(包括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否给对方折价款、折价款的数额、给付方式及时间),涉及公房承租问题的,询问承租方是否同意另一方继续居住、居住期限、是否支付费用,必要时征求房屋产权单位意见,不要求继续居住、要求给予住房帮助款的,查明其住房条件。

十七、询问双方对共同债务或者一方提出属于夫妻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意思表示。

十八、询问双方对共同债权由谁享有的意思表示。

十九、询问双方对持有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如何处理的意思表示及其他股份持有人的处理意思表示。




第四部分 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管辖问题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需由被告提供证据(其认为有管辖权法院管辖的证据,包括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而后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并要求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允许原告提供反证,结合双方提供证据情况及程序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裁定管辖异议是否成立。


二、送达问题

1、原告起诉离婚时明确写明被告下落不明,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应提交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承办人在无法与被告家属取得联系或取得了联系但其家属亦不知被告下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报社刊登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缺席开庭审理。

2、如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的需有被告本人或直系成年同住亲属签收,方可有效。

3、离婚案件中,没有极其特殊情况,不能一次有效送达(不含公告送达)即缺席开庭判决离婚。

4、在受案后发现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应就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监护人或他人向法院表示愿意做原告监护人的情况告知被告,并询问被告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要求被告提起特别程序确认监护人,本案中止审理,等待特别程序案件的诉讼结果。

5、在收案后发现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应当向被告的监护人送达参加诉讼通知,确认被告的监护人以该当事人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指定监护人函或法院作出的宣告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为依据;对于当事人有多人争当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要等待诉讼结果;对于当事人的监护人拒不履行村委会、居委会监护职责的,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有关诉讼予以确认。

6、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同时送达婚姻案件情况登记表及财产情况登记表,在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或双方进行调解时,亦向原告送达上述两表。

7、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如果是未决犯应当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联系,能否直接送达,如果上述机构同意直接送达,和有关收押单位联系提讯需准备的法律手续,如果上述机构不同意直接送达、收押机关亦不同意邮寄送达时需中止审理,等待可以直接送达后继续审理;如果被告处于服刑阶段,先向原告全面核实诉讼请求、案件事实、离婚理由、依据的证据及要求适用的法律,如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则应通知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开庭前承办人到服刑地与被告会面询问,征询被告的意见后,并将其意思表示告知原告,最后再缺席开庭审理。

8、如果原告为外国人,起诉时其在中国需提交其护照证明,如本人无中文书写能力,其提交的外文起诉书及委托书、外文证据需要有专业翻译公司(司法局指定目录中的)提供的翻译文本,并自行提供中文服务;如果原告起诉时在外国,需提交护照、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我国使领馆的认证书。如果被告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需由原告出资提供起诉书等法律手续的外文译本,法院可以让双方当事人选择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服务,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先由原告垫付,最后法院判决决定具体负担情况;如果被告为外国人并在中国境外的或被告为中国人在中国境外的,原告能够提供该被告在中国境外的居住地址或联系地址的,通过北京市高院外事部门进行送达;被告为中国人在中国境外的,原告方无法提供其在国外的联系地址,也无法提供其在国内的联系地址,法院无法联系到被告亲属,或联系到其亲属亦无法查清被告的居住地的,通过涉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三、是否继续审理问题

1、女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当中,在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正在孕期或在六个月内做过终止妊娠手术或仍在哺乳期内,告知原告撤回起诉,如原告坚持诉讼则裁定驳回起诉。

2、如果被告方当事人出现重大疾病正在治疗当中无法出庭的,则应中止审理。

3、如果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内未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应告知其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4、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在其他方面存有争议,特别是在财产权属方面已经形成一个确权之诉或合同之诉,而一方当事人又坚持等待确权之诉结果要求一并处理财产的,则案件应当中止,等待确权之诉或合同之诉的裁判结果。


四、是否应当准许原被告离婚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2、法律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在法律规定当中,出现了比较原则性的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此的“其他”可以理解为一方犯有严重犯罪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严重侵犯另一方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的、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患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

3、对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如果该精神病人系被告,其有成年家属做其监护人并且其生活起居及费用得到解决的,可以准予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4、对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的,应尽量维持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对于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或在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的另一方又起诉离婚的,要认真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及还有无和好的可能,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五、财产分割问题

1、财产分割应以《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分割原则及意见为依据,从照顾子女、女方的权益及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出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加以分割。

2、是否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购房,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如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房屋归购房合同载明的购买方个人所有,如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后,除下述第十一条外原则上应确定为夫妻共有。购房时间与婚姻登记时间为同一天,且不能证明先后的特殊情况,应推定房屋为婚后共同所有。

3、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偿还贷款,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产权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 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全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仅支付购房首付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并办理贷款,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此房屋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登记产权人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占购房款总额比例的房屋所有权应属登记产权人所有,剩余房屋产权份额应根据还贷情况、家庭贡献大小等具体情况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6、婚前或婚后他人因政策原因假借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离婚时发生产权争议的,在不违反国家限购政策情况下原则上产权属于出资人,但需严格审查出资证据。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债务的认定应从借贷发生的原因、过程、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审查借贷的真实性,确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是否用于家庭投资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无法证明借贷的真实性或借贷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和生活,应认定举债方为实际债务人。

8、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财产转移给第三人(如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离婚时约定履行义务,离婚协议中的此种约定的实质是解决夫妻身份关系时所附带的财产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0、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拆迁取得拆迁款和安置房屋,原则上应视为原房屋的财产转化形式,而不能视为经营性收益,仍应当视为个人所有。但如果拆迁款或安置房中包含了对另一方具有专属人身性质的补偿,如该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在拆迁时另一方可能被列为被拆迁安置人,从而享有一定面积的购房优惠,此时因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屋则处于共有状态。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前取得拆迁款,婚后全款购买了房屋,且仍登记在该个人名下的,所新购房屋应属于个人所有,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是婚后购房,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考虑到购房款来源于拆迁这一特殊事实,只要能够查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拆迁款,即可以认定该新购房屋属于原被拆迁房屋的财产转化形式。如果购房时享受了夫妻双方工龄优惠的另一方对该房亦不享有份额,但在离婚时应当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


六、子女抚养问题

1、子女在哺乳期内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但已经与男方或其家属生活一段时间,并且男方坚持要求抚养的,应考虑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2、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归属应遵循其本人意见;

3、确定抚养权时,应考虑诉讼时子女与哪一方当事人一起生活。

4、确定抚养费时,应先考虑子女的生活需求、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收入及今后子女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抚养费包括一般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其中重大医疗费一方支出后另一方应负担二分之一,择校费等重大教育费需征得另一方同意)。

5、确定探视权,可以在判决中注明抚养子女一方需为探视地方提供便利和协助。对于双方就子女探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判决行使探视权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明确探视的具体地点及时间。

6、离婚时一直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索之前未给付的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7、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1、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情形是法定的,法官不得另行设定。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夫妻关系一方以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由主张离婚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另一方否认存在家庭暴力,应从报警记录、就医记录,视听资料、悔过书、保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审查。


八、其他

1、双方均同意离婚时,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可以在判决中一并处理腾房的相关事宜。

2、一审判决的离婚案件,在宣判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未生效之前,不得再婚。一审调解离婚的案件在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一审判决离婚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应为当事人开具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3、调解或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应收缴双方结婚证,并开具证据收据。

4、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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