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在水利部网站搜索素材时,突然被“政务信息”里一条不显眼的公开信息闪了下眼,没错就是他——“水利部关于不予批准国家高速公路网G85渝昆高速公路昭通至会泽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变更报告书的通知”!他就隐藏在那一堆“关于印发...”“关于...批复”的中间,但是他与众不同的地方就在于这两个字“不予”,然后小编又以“不予”为关键词搜索历年的公开信息,发现该关键词在水利部公开的水保批复中独此一例,绝对称得上是首次”!“物以稀为贵”,这就是问题所在,也是一个重要信号,让小编慢慢道来!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这个首次否决的文件是什么样子! 其次,我们来了解下这个项目到底是个什么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国家高速公路网G85渝昆高速公路昭通至会泽段改扩建工程位于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昭阳区,曲靖市会泽县,贵州省威宁县境内,是国家高速公路网G85重庆~昆明公路的一段,也是云南省干线公路规划中“七出省”通道昆明~水富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速公路G85重庆~昆明公路由四川宜宾进入云南省水富县,经昭通、曲靖的会泽到达云南省省会昆明,是云南出省通往四川、重庆及华北方向最便捷的交通运输主通道。路线全长104.41km。 沿线所经主要城镇为鲁甸、迆车、阿都、黑土、会泽。主要公路为昭通至待补二级公路、国道213公路及部分地方道路;项目经过的区域范围内没有建成铁路及规划的铁路。主要河流有牛栏江、迆车河、头道河、干河、小河等。 2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变更审批情况 该项目于2012年由水利部对其进行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并于当年12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于2015年9月完工试运行。但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弃渣场位置、土石方量和水土保持措施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所以建设单位云南昭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又委托云南润滇节水技术推广咨询有限公司重新做了水土保持变更方案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 2016年7月12日,水利部受理了《国家高速公路网G85渝昆高速昭通至会泽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变更方案》的审批申请,并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之后,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项目变更报告书进行了评审,评审结论为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变更报告书不满足水保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议不通过技术评审。为慎重起见,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专门召开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支持技术评审结论,不同意该方案通过技术评审。 3项目变更方案未予通过技术审查的原因分析 第一、弃渣场选址不符合有关规定。部分弃渣场位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涉及河道的相关规定要求;而且报告书中的渣场资料不够详实,特别是无法判断是否对下游公共安全的威胁和影响;还有变更理由也不明确,90%以上的弃渣场位置发生变更,又不说明变更理由。 第二、表土剥离和保护利用变更不合理。变更方案中申请变更的剥离表土数量比原批复方案减少了90%以上,且这些表土资源未得到充分有效保护和利用。 三、水保措施体系不完整,措施等级和标准不明确。变更报告书没有明确各项措施的等级和标准。 (注:主要原因是方案不满足《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办水保【2016】123号)中的第6、第7和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5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 (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 ;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 以上的 ; 第五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 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 。 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10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 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
根据水利部公开的审批信息和2014年、2013年的全国水土保持公报,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情况为2015年至2016年8月底约290个,2014年298个,2013年285个,这些审批项目中未予通过审查的项目数为0个,直到2016年9月1日才首次出现了一个不予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 所以,这次稀有的“不予批准”绝对称得上是水利部首次否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是水利部公布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十条红线以来第一个否决的方案,这难道不是在向我们释放一个重要信号吗? 最后,小编要开始发动洪荒之力,来推测将来了! 水利部首次否决建设项目水保方案,释放出如此重要的一个信号,看来是要重拳出击了,“十条红线”要开始发威了!所以小编奉劝那些正在违反水保法的人们抓紧回头吧,正要准备违法的人们趁早死心吧! 我们的水土保持要崛起了! (来源:根据水利部网站公开信息和百度搜索,以及水土保持相关法律规范文件等综合编辑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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