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泰州市实施市级统筹的要求,根据《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泰政规〔201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兴化市实际,从今年7月1日起,对兴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一、调整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1.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取消原单建统筹的规定。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需按缴费基数10.8%标准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从调整缴费次月起设立个人账户(己办理医保一次性退休缴费的除外)。 2.参保人员在兴化市由单位转个人缴费,在3个月内续保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不超过1年续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年续保的,视为重新参保,执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政策,中断期间的医保费不得补缴,中断期间的医保待遇不得享受。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状态处于退休审核期时,在3个月内退休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不超过1年退休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1年办理退休的,视为重新参保,执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政策,中断期间的医保费不得补缴,中断期间的医保待遇不得享受。 4.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选择按年缴纳医保费的,如由按年缴费变更为一次性缴费,按变更时当年度缴费标准执行,缴费年限问题按照兴人社发〔2013〕14号文件执行。 二、调整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 1.新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按兴化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平均数确定,每年7月份调整。 2.己办理医保退休手续,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低于兴化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平均数,统一按兴化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平均数确定;个人账户划账基数高于兴化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平均数,暂不予以调整,直至符合上述调整情形后再同步进行调整。 三、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调整转市外住院管理规定 将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原泰州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调整为市外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2.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 为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医疗,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对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标准进行调整: 将门诊慢性病限额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超过门诊慢性病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报销40%,市外转诊报销30%。 将需透析的肾功能衰竭、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符合医保范围的费用限额由原来的7万元/年提高到9万元/年,符合医保范围费用7-9万元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报销比例由原80%调整为90%;9万元至15万元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报销比例由原80%调整为70%;15万元至40万元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报销比例由原60%调整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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