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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找工作未果 讨要活动费胜诉

 MeteorDang 2016-10-24

    安某想为外甥找份体面的工作,给冯某13万元疏通关系,但是没有成功,诉诸法院后,法院判决冯某返还安某13万元。

    ■案件回放

    托人送钱找工作未果

    近日,家住威海的安某为外甥操办起了工作的事儿,没想到给受托人送了13万元,可工作还没落实,这钱还能要得回来吗?

    2014年,冯某得知安某的外甥大学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承诺能在2015年春节前为原告安某的外甥在一家大型银行找份工作,但需要13万元“疏通”关系。安某认为,花13万元就能找一份银行的工作,这钱花得值,对此表示同意。于是,在2014年9月,安某、冯某共同分三次到某银行威海市区同心路储蓄所、渔港路储蓄所和威海百货大楼附近某储蓄所,从安某存折内支取现金共13万元,安某每次取钱后都直接交给冯某,冯某向安某出具收到13万元的收条。

    到了2015年,时间过去好几个月了,冯某既未能为安某外甥在银行找到工作,也未将13万元钱退还给安某。随后,安某将冯某起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13万元。

    乳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了解到冯某自收到原告安某钱后从未实施与承诺事项相关的行为,也不存在相关花费。冯某向安某收取13万元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冯某应将13万元返还给安某。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应返还

    被告承诺原告在2015年春节前为其外甥在某银行找份工作,且需13万元疏通关系,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原告已按约将13万元钱交付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至今未能完成为原告外甥找工作事宜,也未将13万元退还原告。现原告外甥已有别的工作,被告自收取原告款项后,未办理给原告外甥找工作事宜,也不存在相关花费,故被告继续占有原告款项,应属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13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法官提醒,对于找工作一定要走合法途径,且不可轻信他人的特殊关系,以防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蔡佳 邵纯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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