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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委托代理事项 明确质疑受理权限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6-10-24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权力边界是否完全一致?对于这个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指出,代理机构是要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质疑答复,这就将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的权力边界限制在委托事项,即通常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当中。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是确立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委托代理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书,也是确立代理机构可对质疑进行受理的基本规范性文件。但实践中双方对代理协议的重视普遍不够。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因此委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事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概括说明,也可以明确列出,这是将来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的“权力列表”。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此条对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事项时的机动程度作了限制。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民事法律行为做出了准确界定。由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采购人对于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事项,一方面确实可以有所依托,但显然不能不闻不问,毕竟责任还要自己担。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也对代理机构处理质疑出现过错时,采购人如何请求赔偿损失给出了法律依据。

因此,即便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都能成为质疑受理主体,但权限有所差异,由代理协议划分。即使是实务中常见的质疑处理,都要牵涉代理协议的签订。故此,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都不能对代理协议这一重要法律文本的签订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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