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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原创】经销商核查比例研究分析

 树悲风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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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


根据财务专项核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代培训指导意见,在投行业务实践中经销商及其终端客户销售实现情况核查最好超过50%,70%-80%为更保险的范围。核查范围没有正式的文件,是保荐机构根据财务核查要求总结的经验,对于新增客户、突然消失的客户、销售额波动较大的经销商要重点核查。

主要依据如下:

(一) 2011年第一、二期保代培训

2011 年第一、二期保代培训在常军胜关于IPO财务会计相关规定的内容中提到:“原则上鼓励连锁业态、品牌有历史、有知名度的企业上市,但要关注快速扩张风险。需核查每一家加盟商,关注其是否能持续经营;特别关注某些历史短、扩张快的品牌,比如最后一年门店增长速度异常、门店淘汰率也很高的企业,此类往往涉嫌虚增业绩。”“对于该类公司的会计核算问题,相对于成本费用而言,更为关注收入方面的真实性问题,因此建议:对于连锁经营等行业的公司(经销商较多,比较分散),绝对不应仅仅关注其前5名客户,可以利用信息系统等方式在尽职调查时对80%以上的客户进行调研”。

(二) 2011年第四期保代培训

2011年第四期保代培训中,除重复了上述对涉及经销商、加盟商关注的问题外,还提出关注以下问题:核查是否通过存货转移方式实现销售;关注经销商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发行人对经销商的控制能力、经销商的盈利能力和采销规模、最终销售情况、异常增加的经销商等

(三) 2012年第一期的保代培训

2012年第一期的保代培训中提到:“收入确认是财务审核的第一重点,对经销商要关注收入的最终实现情况,客户分散的也要核查,尽可能加大核查力度。”

在具体的审核过程中,部分拟IPO企业还需满足如下要求:如企业采用加盟方式,发审委要求核查并上报三年报告期内每一家加盟店的营收、净利等财务指标,无法提供的将被要求撤回上市材料,能提供的则要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企业采用经销模式,需提供三年报告期内每一家经销商销售公司产品的终端客户明细

(四) 2012年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60%-70%

2012年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杨郊红认为,经销商模式容易舞弊,要关注收入的最终实现情况。 如果经销商比较集中的,核查应当覆盖收入的 60%-70%;经销商非常分散的未要求必须核查覆盖超过50%,保荐机构可以提出核查方案,如:前20大仅占20%,剩余部分与会计师商量抽样。关注报告期内新增的经销商。

(五) 近期案例核查比例:对报告期35%-70%的终端客户进行抽样现场走访

广州市爱司凯IPO,经销商订单零散且单笔数量少,对报告期35%-70%的终端客户进行抽样现场走访,同时查看终端客户对公司产品的使用情况,并取得走访对象的访谈确认文件;随机抽验公司的订单合同,对应的收款凭据及银行凭单,公司对应的出库审核单据、发货通知书及物流单据核查

(六) 落实551号文--证监会IPO财务专项核查工作会议纪要

2013年1月8日证监会IPO财务专项核查工作会议纪要没有给出明确比例要求。提出的核查要点如下:

1、经销商及终端客户核查(以经销模式经销商分散为例);

2、经销商客户总体交易情况;

3、报告期内前 50 名客户及变化情况;

4、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变动及分布总体情况;

5、主要产品分省销售经销商情况;

6、报告各期前 50 名经销商客户核查情况;

7、终端客户核查;


会计师


根据财务专项核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注协专家指导意见,建议会计师在执业实践中经销商核查比例应超过50%。

主要依据如下:

(一) 北京注协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会计师事务所IPO项目专项核查参考指引(2013年03月13日)

1、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应当实地走访的重要客户、供应商样本,例如前10名客户、供应商,以及报告期新增大额或异常客户、供应商。项目合伙人、项目负责经理和其他专项核查组成员均应当参与重要客户、供应商的实地走访;

2、报告期三年的客户、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家数,各年均分别应不低于10家(除非客户或供应商非常集中),且2012年与客户、供应商交易核查金额均不低于50%。对于采用经销商销售模式的,核查时必须延伸到其终端客户;

3、2012年度如果客户或供应商过于分散,应当各选择至少50家,其中后40家应当应用抽样技术选取。后40家客户或供应商,如果不存在异常,可以与保荐机构合作进行,比如保荐机构在现场实地走访,会计师采用电话访谈方式实时介入,但应当留存相关工作底稿;

(二)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4〕第6号-IPO企业实地核查的运用

具体而言,报告期内选择实地核查对象的方法可以参考如下:

1、获取并复核发行人按照单个法人口径列示的客户或供应商名录,根据前述选样原则确定应当实地核查的重要客户、供应商;

2、对客户、供应商的实地核查家数,报告期内,特别是最近一年一期一般应保持较高比例,换算成核查金额比例应不低于50%。如果客户或供应商非常集中,可能核查比例需要更高,甚至达到100%。如果客户或供应商过于分散,在保持核查比例不低于50%的前提下,除去重点对象选取外,对其他核查对象应当采用抽样技术选取,也可以与保荐机构合作进行或相互利用工作成果,以提高核查结果的满意度。比如,保荐机构在现场实地核查时,会计师采用电话访谈方式实时介入,但应当注意留存相关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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