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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民房开“家庭SPA” 被查当日卖淫15次

 广东黄汉光 2016-10-25

租用普通居民住房,以“家庭SPA”为名,提供色情服务。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容留卖淫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当庭获刑。

2015年3月,陈某租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某小区一处房屋。同年9月,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该处房屋开设“家庭SPA”,并聘请谢某(另案处理)担任客服,先后招聘、容留卖淫女谷某某、龙某某、向某、金某某等人在此从事卖淫活动。该“家庭SPA”提供400元和500元价位的卖淫服务,卖淫所得除卖淫女按照对应的每次200元、300元提成外,剩余所得由陈某与谢某均分。至案发,陈某获利1万余元。

2015年12月3日21时30分许,接群众举报后,合肥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民警对该“家庭SPA”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谷某某、龙某某、张某、李某某等人,并在该“家庭SPA”内搜查出记账本、避孕套等物,扣押卖淫小姐谷某某非法所得1650元、龙某某非法所得500元,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记账本显示,当日该“家庭SPA”提供卖淫服务15次。

另查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及预交罚金,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当庭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被告人陈某前罪缓刑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于其非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鹏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李后祥 编辑 大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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