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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叫好!贵州取消律师服务费政府定价!律师费由市场来定会成为趋势吗?

 法学小笨笨 2016-10-26


文/陈文媛 冯璞

来源/律新社(微信号:lvxinnews


最近有一条消息让很多律师朋友振奋:贵州取消律师服务收费政府定价,律师收费由市场自主调节!这也是全国首个取消政府定价律师收费的省份。


律师收费问题一直是个讨论不休的话题!


且不说很多律师吐槽,一些熟人不理解自己的工作性质就算了,还经常介绍一些拐弯抹角的朋友来,也不懂得咨询付费,让大家很为难。律师的经验性投入最多,最大的成本是时间,但是很多人都不太知道。更让很多律师心累的是,跟很多客户谈费用时,也要磨半天嘴皮子。律师的工作是市场化的,能否实现市场化的收费?这一直是很多律师关心的。因此,贵州的规定让很多人感觉很有“时代感”!


10月10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和贵州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559号),在《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文件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律师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是将议价权交还交易双方,由律师事务所与服务对象自主协商确定收费。该《通知》还明确废止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价费﹝2002﹞358号)。

 


早在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下发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和各类申诉案件律师服务定价由市场决定。


事实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应有行政力量介入、介入比例多少的争议由来已久。律新社注意到,从2015年,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频繁就律师收费进行指导规定,到此次贵州省全面放开律师收费,花了仅仅不到一年时间,但这其中的跨速不容小觑。


律新社梳理了我国诸多省份的律师收费标准,同时采访了律师对市场自主调节律师收费的看法,一起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从国家指导向市场调节放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我国诸多地区都发布了新的律师服务费收取标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服务费收取标准大致都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都可以按照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华北地区的北京、天津等地区和华东地区的大部分省市基本最低可达3000元/件,华南地区、华中地区和东北地区基本最低可达2000元/件,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基本最低也可达1000元/件。就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等案件而言,一般可计件收费,也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与刑事案件类似,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最低额度也有所不同,但就整体来看,基本最低可以达到3000元。计时收费标准的自由幅度较大,每有效工作小时的费用从50元到4000元都有分布,而且有不少地区规定全部案件都可以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协商收费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放开收费标准如今也是众多律师的呼声。


而各地的律师服务费收取标准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天津市规定,全部律师业务都可采取计时或协商的收费方式。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单位或个人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明文规定禁止零收费或低于收费标准收费,但鼓励法律援助。


辽宁省同样也对涉外案件的收费标准作了规定,且规定涉及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标准的2-4倍收费。另外,还具体规定了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标准中明文写出,指导标准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实施收费。


浙江省明文规定:“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除刑事案件、公民请求案件、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与浙江省类似,福建省也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虽然为了规避不合理的风险代理等业务,各地仍必须规定明确的知道标准,但从以上示例中基本上可以看出,律师服务费用的标准正逐步从国家指导向市场调节放开,给予了律师事务所以更自由的收费空间。这或许可以表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下,律师的服务收费标准将愈发开放,形成国家调节为辅,市场调节为主的格局。


定价权交给市场是维系律师独立地位的基本要求


从去年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频繁就律师收费进行指导规定,到此次贵州省全面放开律师收费,花了仅仅不到一年时间,但这其中有什么趋势含义吗?


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主任蔡正华认为,律师服务价值几何,最有权给出答案的是委托人,也就是法律服务的消费者,说到底这是个市场行为,在市场本身可以形成价格确定机制的情况下,公权力介入干涉定价的正当性明显存疑。因为从各地之前对律师收费进行上限限制的措施来看,主要集中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


政策制定者当然可以以刑事案件关乎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为由,所以更关乎该领域的律师收费。但实际的情况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律师是站在公权力对面的独立主体,赋予政府给律师限价,先不说符不符合经济规律,从维护律师独立性角度看也存在通过限价捆住律师手脚的嫌疑。


当然,如果结合之前各地对刑事律师收费限价的天花板之低的事实,那前述的猜测简直就是确凿的了。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刑事业务如果不挣钱了,那有能力的律师都去从事民商事业务了,控方在法庭上遇到的阻力也就小多了,客观上就实现了通过定价对律师界进行分流的目标。


事实上,无论是刑事律师还是民商事律师,他们提供的都是智力服务,而放眼中国市场来看,还很难找到其他智力服务被限价的商业领域了。


需求双方更了解法律服务市场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刘志伟认为,律师服务费的收费交由需求双方进行议价,放弃指导价是正确的做法。因为,真正了解法律服务市场的是需求双方,即委托的当事人一方和律师、律所,其中包括律师行业协会。


原被废止的《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价费﹝2002﹞358号),系十多年前的规定,众所周知,这十多年多我国社会经济层面发生的变化,可以用翻天覆地来形容,且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与十多年前,不可同日而语。十多年前制定的(黔价费﹝2002﹞358号)文,基于当时的生活水平,所作律师费指导价,不仅明显偏低,而且已不能适当,当前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


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律师,要能立足于激烈于市场竞争,必然是不断学习的律师,社会在不停的变化,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时颁布,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对所有律师而言都是新的开始,所以律师都知道,律师是没有老本可吃的,因为经常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律师要掏高额的费用去参加培训,当然包括时间成本,所以一名专业律师永远在学习路上。


所以,在考量律师收费时,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标的的大小,疑难复杂的程序,还考虑委托的当事人要求指派的律师的水准,和付出时间的多少(一、二审、再审等)等综合因素,当然律师费收费除了标准之外,还有收费方式的不同。过低的律师收费标准,当然是很难找到高水准的执业律师。


将议价权交还交易双方,由律师事务所与服务对象自主协商确定收费,不仅符合法律服务市场规律,而且符合国际上法律服务市场通行做法。


相关链接:


国外律师收费标准


来源/无讼阅读


各国律师收费标准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标准,要求律师按此标准严格执行;二是国家或律师协会规定一个参考标准,由律师和委托人参照此标准协商确定收费;三是国家没有规定标准,完全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收取。


我国从法律规定上看属于第一种模式,优点是便于对律师收费监督管理,缺点是收费标准易僵化,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但即使是实行律师统一收费标准的国家,很多都是参照性标准,允许当事人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突破。


香港


香港法律服务收费奉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充分尊重法律执业者(律师、大律师和公证人)与其客户之间的意思自治,律师与当事人间具有充分协商的自由。同时,为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平衡法律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又有一系列现行条列和附属法例对法律服务收费进行规范。为解决法律执业者与客户之间关于收费的争议,法律特别规定了讼费评定的救济办法。


日本


日本的收费标准属于硬性规定,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件、非诉案件、行政案件等先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胜诉后再按相同比例收取“成功报酬”,败诉则不收报酬(均有专门的计算表),50万日元以下手续费、胜诉费均为15%,超过部分分九个等级递减,最低手续费、胜诉费均为2%。刑事辩护除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外,还按照对被告量刑情况收受不同的胜诉费。


欧盟


欧盟各成员国一般都规定,除法律援助适用特殊规定外,律师对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酬金可以完全自由的确定数额,但丹麦、意大利、希腊除外。对于刑事诉讼,意大利有一个专门价目表规定收费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在丹麦,则由国家付给辩护费的专门辩护律师给被告人提供辩护,费用则由法院确定。


对与民事诉讼有关的酬金和开支,欧盟各成员国规定对诉讼事项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对于出庭辩论、调查案情等都有规定的收费标准。


而对非诉讼事项收费标准比较灵活,允许一定程度的自由。另外,许多国家律师收费(除日本外)不论胜诉或败诉都按原来确定的数额收取。


美国


美国各州一般由联邦律师协会设立仲裁解决纠纷示范规定,各州律师协会设立不同的律师收费标准供参考,出于防范恶性竞争压低律师费用和保护律师行业发展的考虑,一般只限定最低收费。收费原则主要采用合理性和意思自治原则。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一般由政府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指定公诉辩护人或私人律师,费用由政府承担。在民事案件中,法律服务公司得到联邦政府拨款,按照各州贫困人口数向各州分配法律援助资金,为各州民事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而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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