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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标题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效力问题

 观点转载 2016-10-26
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效力问题 (2016-10-26 07:20:51) 
                           
   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概念

        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本文主要介绍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效力问题。


     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其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其二、国务院于2004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其三、广东省、河北省等地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进行了试点,并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对省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规定。


     【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试点流转条件】

        其一、《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七条规定: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五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综上,广东省内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履行的手续有:

    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3)办理权属登记证明。

    

        其二、根据《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规定,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采用招标、拍卖、挂和协议的方式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最终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综上,河北东省内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履行的手续有:

    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签订出租合同;

    3)办理权属登记证明并领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其三、除了上述所提及的省级政府层面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进行了相关的试点性规定外,大连市、珠海市、洛阳市、南京市、广州市等市级政府层面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进行了试点,并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本市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规定。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土地权属关系合法、清晰、无争议;

        (三)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

        (四)经过农民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批准用途。

        第十四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1、由集体土地所有人持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流转。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2、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的流转申请经备案后,应将待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并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3、流转成交后,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持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到当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批复和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综上,大连市内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履行的手续有:

    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向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备案;           3)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签订出租合同;

   4)办理土地批复和登记手续并领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此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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