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酒后撞倒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赔偿?醉酒驾驶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能否将赔款追回?今天,小编带大家重回事故现场,还原法院判决真相~~ 事故回放 2016年2月,许某醉酒驾驶小型越野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郭某当场死亡。交警对事故作出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涉案车辆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林某,事故发生时由人保公司承保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许某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许某赔偿死者家属除交强险以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5万元。 法院判决 死者家属将许某、林某、人保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许某、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人保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郭某死亡的经济损失11万元。人保公司向死者亲属支付了这笔赔偿款后,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偿还11万元的赔款。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人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人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人民中院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醉酒驾驶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无需保险公司以明确告知为免责的前提。在致害人醉酒驾驶的情形下,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应当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遂作出改判,许某向人保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1万元。 法官说法 酒驾赔付产生的追偿权,属于法定追偿权 法官解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是出于保障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和社会公益的需要,但该赔偿应当限制驾驶人保险权利的滥用。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列举的包括醉酒驾驶在内的四种情形,因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上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故意,如果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保险人赔付,那么必然会纵容驾驶人的不当驾驶行为,造成车辆驾驶人保险权利的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因此,本案中人保公司向许某追偿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赔偿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总结: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包括醉酒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因致害人醉酒驾驶,对受害人在交强险项下的赔付产生的追偿权,属于法定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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