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员额检察官考试完整版试题及答案(下) (关注公号后,点击右上方头像,查看历史消息,阅读今日同步推送的上篇) 其它证据情况摘要
1.被害人提供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2.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登记单复印件; 3.王凯丽、刘红、王晓晓在各个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复印件; 4.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 5.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外宣传资料及广告协议; 6.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北山林场土地和办公用房协议复印件; 7.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宝马、奥迪、丰田汽车的发票复印件,总价格128.78万元人民币; 8.上述宝马、奥迪、丰田汽车实物照片; 9.以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购买的上海、滨江等地三处房产的发票复印件,总价格786.47万元人民币; 10.上述上海、滨江等地房产外观和内部装潢照片; 11.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外观和内部照片; 12.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从上海嘉定义和副食品加工厂购买的打浆设备发票复印件,发票金额80.12万元人民币; 13.打浆机设备实物照片; 14.“康泰清灵口服液”系列保健品实物照片; 15.滨江市临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房产价格评估报告,结论为:以2013年12月31日为鉴定价格基准日,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厂房(511㎡)造价为人民币389.13万元; 16.江南某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为:从2012年5月至2016年6月,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集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351469亿元,实际损失人民币5013.45万元。 附:
律师意见函(一)摘要
杨某,江南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犯罪嫌疑人王凯丽委托辩护人 1.侦查阶段,多次要求会见受阻,看守所称,因案情影响重大,侦查机关要求律师会见必须经侦查机关同意。 2.王凯丽没有个人挥霍行为,且有实际经营活动,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本案系单位犯罪。 律师意见函(二)摘要
王某某,江南省滨江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委托辩护人 1.侦查阶段,多次要求会见受阻,看守所称,因案情影响重大,侦查机关要求律师会见必须经侦查机关同意。 2.张志国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张志国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主动中止犯罪,有自首情节。 刑事检察类答题要求 试题一 请根据案例设定情境回答以下问题: 1.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请阐述理由。 2.甲、乙、丙三人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3.甲、乙、丙三人的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请简要说明理由。 试题二 请根据试题二给定的卷宗材料,以承办人路远的名义补充完成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报告须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归纳和分析,指出办案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进行法律监督的事项,明确本案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并阐述理由。制作时间统一为2016年8月15日。(注:卷宗材料未给定之法律文书和程序内容均视为完整和合法,请勿做不必要之联想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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