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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申诉案件的几点体会(2020.10.12)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今天上午去某市检察院沟通一起申诉案件。结合近期办理申诉案件的经历,明显感觉到,申诉案件正逐渐得到检察院的重视,自己对申诉案件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1.“无罪”是检察官的“痛”。

宣告无罪,对被告人的律师来说无疑是无比荣耀的事情,对于法院来说也是顶住压力、独立司法的典范,但对于检察官来说却是无法承受之痛。

现存的考核制度,使得检察官根本不能接受自己手中产生一个无罪案件。虽然检察官也深知,无罪案件是客观存在的,是司法规律的必然产物,但谁都不希望无罪案件产生在自己手中。正如某位检察官坦言,这么多年,其所在的市就没有过一起无罪案件。

对于无罪案件,是检察官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无罪案件的产生,直接就是在否定检察官的办案质量。由于近些年又在强化员额的退出机制以及日常的考核压力,一个无罪案件可能会导致检察官承担责任,退出员额。也客观上会直接使一个市的检察系统一年所作的成绩付之东流。所以,宣告无罪可能是律师职业生涯的荣耀,但却是检察官无法承受之痛。

不知道上述言语是否有所夸张,但对于律师却有实实在在的启示,即:不要张嘴闭嘴就是无罪,无罪案件的阻力远超想象,如果真是为了当事人利益考虑,就得务实展开辩护工作。

2.辩护前移,“不起诉”势必成为刑辩律师工作的重点。

正是因为无罪案件是承办检察官不能承受之痛,所以作出批捕、起诉决定时,检察官更为慎重。这也正是律师工作的机会。如果律师在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说服承办检察官,在事实、证据存疑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不可能。因为理性的检察官更愿意去衡量诉讼风险,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存在问题,“带病起诉”的风险到底有多大?是自己作出不起诉的社会效果好,还是被法院宣告无罪的责任、风险大?

3.员额制确实使检察官、法官越来越独立。

对于律师,常常看到的是,检、法一家亲。而事实上,立场不同,检法两家的裂痕也是客观存在、且会越来越被拉大的。员额制,责任终身,让检察官、法官对待案件的态度更为慎重,承办人作出决定时更愿意倾向于自己的内心确信,毕竟谁都愿意为自己的决定负责,而不愿意为别人的选择背锅。

4.办案人员越来越愿意与律师做深入的沟通。

最近办案有一种体会,不一定客观,但却是实实在在的感受。现在的检察官更愿意与律师做务实且深入的沟通,不是那种试图说服律师的辩论,或是居高临下的命令,是那种推心置腹的想把案子办好的交流和沟通。而愿意和律师进行有效沟通的法官比率,就显得低了一些。这对律师来说,其实也是机会,如果律师所提意见对检察院办案有价值,检察官自然是愿意花时间、花精力和律师做沟通的。所以,律师要像开庭一样重视每一次与办案人员的沟通机会,充分的准备或许就有意想不到的结果。

以上几点体会,用于思考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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