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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侠:人案矛盾与司法有限主义| 中法评

 士马如云 2016-10-28


孙笑侠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
目次

一、“案多人少”已经成为
我国司法的基本矛盾

二、认清矛盾的本质:
职业主义与平民主义

三、解决矛盾的治标方法

四、解决案多人少的治本路径在哪里?



本文系作者在2016年10月18日上海一中院和遵义中院联合召开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人案矛盾破解”研讨会上的发言,敬请关注!



“案多人少”已经成为
我国司法的基本矛盾

近年来司法改革推进中出现了案多人少的高峰。推行立案登记制,自然产生了“案多”的问题。法官员额制自然出现人少的问题。两者同时推进,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急剧浮现。


然而“案多人少”并非目前出现,而是由来已久。90年代末以来的持续性问题。案多有多方面原因,诸如市场活跃、诚信危机、网络密集、人口流动、治理失灵,但归根结底是社会转型带来的制度断裂,由此引发社会矛盾集中爆发。


过去30年,我国司法的基本矛盾是社会法治化需求与司法职业化水平之间的矛盾。目前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全国性的现象,从过去的次要矛盾和局部矛盾已经上升为我国司法的一对基本矛盾。


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为例,1995年建院。1997年收案突破万件,之后每年呈增长态势,2007年突破2万件。2015年收案25850件,创建院以来最高峰。2016年1-9月达到20780件,同比上升10.41%。该院10年内法官人数增长率不到22%,而案件率超过45%。

引自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立斌院长在2016年10月18日举行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人案矛盾破解”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司法改革背景下人案矛盾的问题分析与破解之道》


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司法改革启动后的情况为例,现有法官132人,员额制改革后仅有69位法官。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杂呈现井喷态势,2013年受理5921件,2014年受理7712件,2015年受理9934件,2016年仅1-8月受理9036件,预计达到全年13000件。员额内法官人均办案量在西部地区也预计达到200件。

引自贵州省遵义中级人民法院刘力院长在2016年10月18日举行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人案矛盾破解”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内外分流,破解人案矛盾的现实路径》。

如何引导朝野树立正确的司法诉讼观念,朝着“有限司法”或“司法有限主义”的正确方向行走?


这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理论的主要任务。

 


认清矛盾的本质:
职业主义与平民主义

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是中国特有的,也不是临时性的、阶段性的。而是司法的普遍现象。西方发达国家也客观上存在这样的问题。但由于司法观念影响和审判制度安排比较合理,才没有成为急剧冲突的基本矛盾。


司法中的案多人少从现象上看是数量问题,本质上是司法职业性和诉讼大众性之间的矛盾。在职业性角度看,法官当然是少数人,是精英化的职业人员,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


在大众性的角度来讲,老百姓会把司法看作是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这最后防线被理解为唯一防线。何况中国司法的行政化观念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民众头脑,法院或法官在他们心目中,就是政府父母官,要诉讼包揽一切纠纷,要审判解决一切纠纷。


我们提出司法的职业化、正规化、专业化,同时,民众对司法又有平民化、亲民化和多元化的要求。司法的这对职业性与大众性之间的矛盾,才是“案多人少”背后的核心问题。

 


解决矛盾的治标方法

从目前各地人民法院探索和采取的缓解措施看,大致包括两种:一是内部机制的创新,二是外部主体的引入。前者包括:繁简分流、科学配置司法资源、庭前会议、庭审为核心的实质化改革、向司法管理要绩效、信息智能化服务,另外也有人提出但尚未实行的,通过诉讼费制度改革,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我们倡导多年的ADR如果不与这个诉讼观念相配套在,则只会增加法院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压力和负担。


外部主体引入,主要包括:

1、银行、科技、信息等行业机构力量的引入;

2、人民调解员引入;

3、法律专家的引入,比如退休司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法学专家引入法院进行审前调解。


另外,有人主张把律师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引入审前调解,但也有担心律师在利益切割上的困难。



解决案多人少的治本路径在哪里?

案多人少矛盾的根本解决在于转变观念,确立司法有限主义。要让各级执政者和人民群众认识到司法功能是有限的。


观察现代司法的有限性,大致表现在:

一是其权力范围有限,态度谦抑,不得逾越法律规则;

二是遵循消极被动原则,尊重个案当事人优先于尊重社会利益,不主动干预社会生活;

三是司法资源有限,无法像行政权那样具有广泛的强制性权力;

四是对抗制程序使司法成为成本最昂贵的解纷方式;

五是司法要保持对社会领域中一些基本规律和现象的遵从,比如在教育和学术案件中司法对教育和学术的遵从,在医疗卫生等涉及技术性问题的判断也要保持这种遵从的态度;

六是司法主体必须遵循职业主义原则,俗称精英主义,法官只是少数人。


由此可知,司法有限性这个特征是显而易见的。西方有一个司法传统叫judicial minimalism,可译为最低限度主又称“司法底度主义”,也可称为司法最小主义或“司法极简主义”,和司法谦抑主义也有一定的关联,它与司法权消极论理念也密切相关。


Cass R. Sunstein

据桑斯坦在其《就事论事》中所阐述,该词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指量度最小,二是指程度最低,三是指尺度最窄。

所谓“最小量度”主张司法受案数量应当减小到最低,即汉语所谓“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克制态度。

“最低程度”要求司法对政治权力运行及社会领域自治的干预应尽可能收缩,不必对法官寄予过高的期望,但也不排斥司法对国家与社会权力的适当干预。

“最窄尺度”倡导司法着眼“个案正义”,做到判决的所谓“单狭”和“普浅”。


日本司法界也同样保持这种“司法有限”的观念。

“司法以谦抑为贵。从事立法和行政工作的能走在时代前面被称为优秀,也是分内之事。搞司法的当然也有领先时代的心情,但反而要做到最大限度的忍耐克制,‘不越雷池一步’,才能称得上是司法。”——山本佑司

 

司法本质上还是属于国家权力中最消极中立的有限权力,不适合过度地强调和发挥社会功能,而是要强调其法理功能,即在个案中发挥辩是别非功能、释法补漏功能,以及维权护益、控权审规和定罪量刑等功能。


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必需确立一种中国特色的“司法有限主义”理论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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