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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子女能得到所有权吗?

 激扬文字 2016-10-28


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共有房屋分割存在争议,或者无法分割,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双方共同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有客户咨询我:她(子女)要求其父亲履行过户登记时,父亲却想撤销赠与。那么对于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将共同财产向未成年子女赠与能否撤销呢?



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可撤销方主要认为,《离婚协议书》也属于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婚姻中的身份问题与财产问题可以分开处理,不分割财产也可以离婚,正式因为身份与财产性质的不同,所以身份问题应当由《婚姻法》调整,财产问题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很明显权利所有人在权力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不可撤销方主要认为,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应当属于特别财产,优先适用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范。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附属于离婚协议,夫妻双方之所以会作出财产赠与是以离婚为前提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款主要意思就是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即双方行为需要受到离婚协议的制约,并且法律予以强制性保护。



个人意见


首先,赠与合同为诺诚性合同,赠与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才成立,如果受赠人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那么赠与合同都未成立。很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财产赠与小孩所有,如果小孩成年应当有明示其接受赠与的签字,如果小孩未成年,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明确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才成立。所以在夫妻双方约定离婚后将财产赠与子女,子女未明确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代替其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时,赠与合同未成立,故也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情况。


赠与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属于一方子女所有应当系双方处分共有物的一致意思表示。由于《物权法》规定不动产采用登记取得所有权。所以在房屋未转移登记时,夫妻双方一方违约不愿意履行过户登记,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如果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作为守约方很难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案例,此种情况一般视为房屋仍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是否分割、如何分割采取另案处理。



救济措施


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为了避免离婚协议为一纸空文,维护守约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也是理所应当的,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督促对方积极履行协议。实践中,夫妻双方自愿将财产赠与子女,若为成年子女与父母应当另行签订赠与合同;若为未成年子女,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另行签订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签订后,去公证处予以公证,并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规范法律行为,减少法律风险,将纠纷扼杀在摇篮中。


编辑|荣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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