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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不能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呢?

 默默地走着 2016-10-29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人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并不是经法律确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责备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住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能登记发证。

一、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想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符合标准后,才可以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理研究等重点工程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验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三、对“撤村建居”后,不征收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系统设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好评,为了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证确实权做头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际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违法住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才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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