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望云1120 2016-10-31

 

文/王武

来源/微信公众号 创投法律内参(微信号: vcpe_law)

 

前日,我们聊了一个关于奇虎360的涉及一票否决权的投资纠纷案,今天我们继续来聊一个关于一票否决权的投资纠纷案(以下称“本案”)。


一个问题


我们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虽然是关于一票否决权的,但是我们要讨论的却是下面这样一个问题:


在投融资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约定的内容可能会不一致,那么这种不一致,是否会被认为是形成在后的《公司章程》对形成在前的《投资协议》的修正?


两种观点


就上面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简单看一下本案的案情。在本案中,《投资协议》授予了创始人对于股东会决议事项和董事会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只在股东会决议事项中纳入了创始人的一票否决权(如下),未在董事会决议事项中纳入创始人的一票否决权。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及否决权。


尔后,公司董事会通过了一项董事会决议,但是创始人认为该项决议侵犯了其一票否决权,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那么,在本案中,创始人是否可以根据《投资协议》对董事会决议行使一票否决权?


就这个问题,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持有不同的观点。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创始人依据《投资协议》享有董事会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总经理的选聘等方面均未作出特别约定,可以认为形成在后的《公司章程》缩小了之前《投资协议》中关于创始人一票否决权的适用范围,创始人无权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表决程序、总经理的任命等事项上行使其一票否决权,故对于创始人要求撤销涉案董事会决议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是,本案二审法院却认为,看似形成在后的《公司章程》缩小了形成在前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创始人一票否决权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形成在《公司章程》之后的两份新股东增资扩股决议中仍记载有新股东“同意遵守公司原有的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等内容,且由全体股东进行了签名。虽然前述两份新股东增资扩股决议最终未履行,但仍可表明全体股东对于创始人一票否决权的确认态度,故此创始人的一票否决权并不因公司章程记载的不全面而缩小适用范围。


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创始人的一票否决权同样适用于董事会职权。


二审法院上面的判决其实留给了我们一个问题,即如果没有后面那两份新股东增资扩股决议,其对这个问题又会怎么裁判呢?


三点建议


今天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也可以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来看,即如果投资人的某项优先权在《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里约定不一致,那么是否意味着《公司章程》缩小了投资人的权利范围?


对此,笔者想到有如下三点建议供读者参考:


第一,如果有可能将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的优先权都列在《公司章程》里,那就尽可能列及在公司章程里,且保持一致;


第二,如果实操中全部列及有困难,那在《公司章程》每项相关条款后面都可以加一个类似“股东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行使某项权利”的表述。虽然该等表述在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方面存在困难,但是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内部各方的内部事项。例如,在本案中,创始人即依据该等表述申请法院撤销了公司股东会某项侵犯其一票否决权的决议,且得到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支持。


第三,还可在《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中加上一个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投资协议》为准。”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即如果创始团队有多人,而《投资协议》将一票否决权授予的是创始团队,而不是某一个创始人,那么创始团队该如何行使一票否决权?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找如下两份判决书研究一下。


曾奕与上海产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产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曾奕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实习编辑/代重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