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信仰--这里是法学中国,法学人的精神家园。 作者:蒋来用。来源:《法制日报》。 西塞罗(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是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文学家和雄辩家。他出生于一个富裕的骑士家庭,年轻时便修习法律,早年还曾游学雅典,学习斯多葛派哲学,接受了其自然法思想。25岁时开始担任律师,很快就因其雄辩的口才而名声大振,旋即在政界崭露头角,最后官至总揽罗马军政事务大权的执政官。 公元前63年,他因镇压民主派领袖卡提利那的暴乱,被元老院授予“祖国之父”的荣誉称号,达到了政治生涯的顶峰。但是后来,由于他坚持共和制而遭到了政敌们的嫉恨,最终被刺杀。他的头和手都被悬挂在其生前经常发表演说的广场示众,十分凄惨。 自然法思想的形成
自然法思想是西塞罗法律思想体系中的灵魂和精华,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西塞罗首先认为:“自然是最高的善”“依照自然而生活,一切都会尽善尽美”,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的、和谐的状态,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那么它就是永恒不变的、先于国家之前就有的、普遍存在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和最高的正义。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自然、理性和神。 自然法思想的论证
西塞罗又从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特征着眼,推导出了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都有效的普适性的法。他宣称所有的人都应生活在这种法律之下,并且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他说:“如果最高的神为我们规定了法律,那么所有的人就要服从同样的法律,而且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会有不同的法律。”“它不会今天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远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按照西塞罗的逻辑,由于自然法普遍存在,所以具有普遍适用性。从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而言,人定法只限于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人群,而自然法则超越时空的限制,不分种族、性别、财富与智力而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是贵族还是平民、自由民或奴隶,也不仅是现在如此,将来亦如是。西塞罗还从人人都具有理性这一点上来说明法律的普适性,他声称,神圣的理性作为一种遍及自然的普遍力量,是神赋予每一个人的,不分国别或种族。接受了共同正义和理性的人们,也就意味着接受了共同的法。因此,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势在必行。 西塞罗的这种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思想为罗马万民法的日益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早期罗马人的法律主要是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张,城邦意义上的市民法已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在公元前2世纪中叶,万民法(适用于外来人之间、外来人和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产生了。西塞罗将自然法观念注入罗马法学以后,理性、平等、正义等自然法理念也被灌输到万民法中,使其具有了更大的科学性和正当性。《法学阶梯》中为万民法所下的定义是:“自然理性在所有人中创立的那个法,由所有人平等地遵守,它被称为‘万民法’,它是对所有民族都适用的法。”而且,正是由于自然法思想被引入了罗马法,才使抽象的自然法的观念成为实在的法律原则,而西塞罗正是在其中发挥了桥梁作用的功臣。 西塞罗继承并发展了古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不仅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使哲学的自然法变成了法学的自然法,从此自然法学说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并成为法学中时间最早、历史最久的理论,因此后人称他为自然法学说的先驱。西塞罗的伟大贡献,用古罗马历史学家维勒伊乌斯·帕特尔库鲁斯的一句话来评价毫不为过:“人类在大地上生息一日,光荣的西塞罗就一日不会从他们的记忆中消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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