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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良法之治'到'制约权力',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轨迹

 我的书摘0898 2020-02-29

导语:从西方古代法治理论的源流来看,希腊人把法治从'尚法'观念演绎成'良法之治',罗马人则把法治从希腊人的'良法之治'推进到'制约权力',而近代西方法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渊源于古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智慧。因而,如果说古希腊是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源头,那么古罗马则架起了古代西方法治理论与近代法治理论的桥梁。

类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法治在以特有的制度方式介入人类生活之时,就已经作为人类思想中最具有生命力的一部分孕育在人类的精神世界。自古希腊以来西方不断涌现的法治思想或学说,只不过是人们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法治理想的憧憬和对法治实践的总结,正是这些源远流长的思考和探索,奠定了法治大厦的观念和理论的基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着人类的政治命运和生活质量的改进。

一、古希腊:从'尚法'到'良法之治'

1、法治理论的传播

在西方古代,法治理论成形于希腊时代,由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然而,法治思想火花早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就已经闪现在政治家和思想家们理论学说之中。在梭伦改革时期,梭伦的政治思想中就蕴涵着用普遍的法律建构社会秩序的法治思想,他说'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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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伦

只有'既为高贵者亦为卑贱制订法律',法律才会普遍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赖。现在看来,这种用公正、平等的法律来安排人类社会生活的愿望不能不说是西方法治传统的思想之源。在伯里克利时代,梭伦这一政治理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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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

在雅典城邦,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建立起了良好的信誉,并已开始成为人们普遍依赖的生活准则。这一现实,无疑为法治思想的诞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当时,雅典正处在民主制的鼎盛时期,政治环境宽松自由,人治色彩较为淡薄,法律的地位和影响力日益显露。

'凡有兴趣、有才能的自由民,都可以参加各种科学、文化活动,可以公开演讲,可以参加奥林匹克的比赛,可以演出自己的剧本。法律不再是君主的意志,也不再是传统的习惯,而是要写成文字,公之于众,使人人得以据理解释、运用。因此,法庭上的判决,也不再靠对神起誓,而要靠据理力争,不再请专门的讼师,而可以亲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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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雅典

在这种背景之下,法治的某些特征和价值进一步被政治家和思想家所认识。在伯里克利看来,法律应当享有至上权威,并成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基本准则。就在这一时代,德谟克利特可谓坚决主张以法治国的思想家代表,他也认为,把国家利益置于一切利益之上,使国家成为可靠的'庇护所',是治理好国家的关键,而要治理好国家则必须依赖法律的权威。

2、被接受的法治

一方面人们要'遵从法律,永远不得不做正义的并为法律许可的事'。因为'法律意在使人们生活得更好。'另一方面'应该尽一切力量来保护那些身受不义而不听不义之举得逞的人。''正如颁布了法律来对付毒蛇猛兽一样,我觉得也应该颁布法律来对付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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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谟克利特

在这里,德谟克利特为我们初步揭示了法治的要义,即法律应当获得普遍的遵从和具有至上权威。他的这些思想,为后来亚里士多德创立系统的法治理论学说作出了良好的铺垫。他早期极力推崇人治,即理想的国家必须由德才兼备的哲学家来统治,而不是由法律来统治。

但是,柏拉图也不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人治论者,当他理想的人治论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的时候,他的人治信念发生了动摇。因为现实人治社会,不仅没有实现柏拉图所想象的'如果一个国家完全由好人来治理,就可以避免当今之世为获取职位而争权夺利'的理想,相反,总是带来政治上尔虞我诈,社会中的暴乱迭起。于是,他的人性观发生了较大的转变:由'人性善'转向了'人性恶'。从此,柏拉图开始青睐法治。

3、柏拉图法治观念的形成

在柏拉图看来,当人不值得充分信任的时候,法律是最值得信赖之物。因而,他认为法治也是'第二种最佳的选择'。特别是在一个'充满了罪行'的时代,法律应当具有权威性,人们必须依赖并且遵守它,否则人类的生活将与禽兽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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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

由此看来,在柏拉图眼中的法律是神圣的,具有至高无上性,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任何人都无以例外要遵从它。因而柏拉图在其最后一部著作《法律篇》中,尽量描述了这样一种国家的蓝图。这种国家统治当局在没有成文法典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已不再享有随意司法的权力。它们应当成为法律的仆人,有义务从指导公民行为的一般法规中寻求指南,而不用考虑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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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国》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治国思想转化,正如有学者精当的总结:'这是一个实质性的修改:在《理想国》中,法律成了哲学家与国王的奴隶,而在《法律篇》中,哲学家与国王成了法律的仆人。'难怪他在《理想国》中论及可能出现的纠纷如何解决时,主张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当受法典中固定的死板规则的约束。

但必须指出的是,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并非已经由一个人治主义者彻底转变为一个法治主义者。在他看来,人治(哲学王的统治)始终是第一种最佳的选择,法治只是人治条件不具备之时迫不得已的选择,在城邦实行法治只不过仅仅是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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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

尽管如此,柏拉图关于法律必须体现理性和公正,法律应当具有至上权威等观念对后世法治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后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中或多或少可以找到这些观念的痕迹。

二、法治与人治的对抗

1、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直接继承者,但在古代西方,明确提出法治主张、并系统阐述法治理论的思想家应属亚里士多德。毫不夸张地说,他既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又是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针对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的统治,同时,最早为我们揭示法治概念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并指出了建构法治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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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

他所提出的系统法治学说主要源于:第一,对他之前的政治家、思想家的法治思想的传承和完善;第二,对各城邦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思考。具体而言,他的法治理论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

其一,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优于人治'的论证。亚里士多德极力推崇法治,他在《政治学》中明确指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这一著名论断,不是纯粹的理论幻想,而是以人性的弱点进行推导,并从城邦制度发展史的分析中去寻求各种制度最可行的方式时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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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具体来说,他得出法治应当优于人治的结论,主要源于两个重要的推论:一是在法律的秉性与人的本性的比较之中而进行的逻辑推论;其二,根据'不受约束的势力是政体稳定潜在祸患'而进行实证推论。这是因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它'是完全没有感情的',因而能够避免'一切情欲的影响',而'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所以,每个人都应在'法律的统治'下生活。在这里,亚里士多德使用了一个'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大前提是:优良的统治应当免除人的情欲或非理性成分,是一种理性的统治;人治不能免除人的情欲或非理性成分,唯有法治能够免除人的情欲或非理性成分,是一种理性的统治。因而结论就是:法治是优于人的统治

2、'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并不仅仅以人的本性作为逻辑起点推导出法治应当优于人治,而且还从政体稳定的需要推导出法治应当优于人治。在这一点上,他超越了柏拉图。在《政治学》中,他根据国家'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人数的多少,将政体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三种,同时又根据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目的,描述了这三种政体的历史演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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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国》插图

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无疑成了古罗马和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法治制约权力的思想源头。亚里士多德还提出的法治应当具备的两大要素,即法律的至上权威和良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这两重含义实际上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法治提出两大要求。

亚里士多德和苏格拉底、柏拉图都重视知识的作用,但亚里士多德与二者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他重视知识或智慧但并不主张具有知识或智慧的人来统治国家,而是主张理性的法律来统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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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

相反,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则是主张由知识或智慧的君主来统治国家,这就是法治主义与人治主义的分水岭。尽管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并非适宜于所有的政体,这是由于现实与理想的矛盾使亚里士多德对治国方法作出的折衷选择,但是这并不能影响他崇尚法治的思想主流。

三、古罗马:从'良法之治'到'制约权力'

1、希腊法治思想的传播

如果说梭伦、伯里克利、德谟克利特的法治理念只是对法治的一种朦胧、片面和肤浅的认识的话,那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学说则是对法治的一种明确、系统和深刻的诠释。从梭伦到亚里士多德,希腊人已经把法治从一般的'尚法'理念演绎为'良法之治',为我们清晰地展示了一条古希腊法治思想的发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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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里克利

正是这些现在看来十分朴素的观念形成,成了后来社会中不断兴起的法治思潮的源头。恩格斯曾说:'在古希腊哲学的多种多样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其实,在古希腊法治思想的多种样式中,同样可以找到以后各种法治观点的胚胎、萌芽,古希腊法治思想首先成了罗马人的法治理论的胚胎和萌芽。

罗马人的入侵,打破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极力的用理性的法律构筑'理想王国'的美好愿望。但是,罗马人并没有因为军事征服希腊而征服希腊人创造的思想文化;相反,他们却被淹没在希腊的思想文化之中,被希腊人的思想文化所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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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士兵

在法治思想领域,罗马人无疑成了希腊法治思想继承者、传播者和开拓者。在传播和开拓希腊法治思想的罗马思想家中,西塞罗是十分突出的一个。他秉承着亚里士多德的主张,即在共和政体下反对人治而实行法治。

2、西塞罗的法治思想

在共和政体之下为什么应当实行法律的统治,西塞罗与亚里士多德的回答是相同的,那就是: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化身。他们都从人性出发寻求法律统治的正当依据。但是,法律为什么是理性和正义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西塞罗的推论与亚里士多德不尽相同。他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为法律涂抹上了一层神秘色彩,即法律源于神意,他认为,在人类有一种普遍的自然法存在。它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本性,因而具有最高的理性。在这里,西塞罗把理性看成人和神(自然)的共同品格,是神与人之间连接的通道。由于正确的理性就是法,人们服从法律就是服从了理性,也就符合了人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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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

与亚里士多德不同的是,西塞罗确信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因此人们接受理性的法的统治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而亚里士多德虽然也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但是他是在确信人具有非理性的一面,为了理性而避免非理性,人们应当接受理性的法的统治。

很显然,在西塞罗看来,既然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它就存在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因而它既是人定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以上论述表明,西塞罗吸取了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视法律的理性为最高无上的命令。他所说的'上帝'不是宗教之神,而是与'自然'同义。这意味着法律本身具有超越一切世俗的力量,是人类曲直是非的最高标准。在这里,西塞罗实际是借助神秘的自然力量,张扬法律的权威,把法律看成是和上帝的意志同时发生的,是国家和人民最高行为准则。

四、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法律与权利

应当充分肯定的是,罗马人不仅是希腊法治思想的忠实传播者,而且也是法治思想的积极开拓者。他们不是抽象地谈论法的统治的一般原理,而是把法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联系起来,寻求法治在社会的立足点。在这些方面作出贡献的法学家,应当首推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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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

他第一次把法治的对象指向政府,特别是政府的行政权力。他认为国家乃是一个法人团体,国家和法律是人民的共同财富。由此,他提出了'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这一著名的论断。当然,西塞罗不是一个民主主义者,他之所以认定国家是人民的联合体,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国家权力的来源——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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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共和国

法律的最高原则和目的,就是为全体人民谋福利,所以,只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只有按照法律行事的政府,才是正当和合理的政府。在他看来,国家的官吏之所以拥有权力,其根据就是法律,甚至国家和国家官吏本身就是法律创造物。

正因为法律统治着国家,国家又是由法律建立起来的人民团体,所以这个团体中的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西塞罗不仅在理论上表述了合法政府和政府守法的基本观点,而且首次阐述了法律制约权力的法治思想。

2、统治者与法治

西塞罗提出'权力从属于法律'的著名论断,明确指出'执政官的义务就是根据法律,监督和规定所有正当和有利的事。法律的地位高于行政官,尽管行政官在人民之上。完全可以这样说,'执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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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执政官

他的这一法治思想与柏拉图在《法律》中表述的'统治者是法律的奴仆'的观点不谋而合。不同的是,西塞罗并不仅仅抽象地表述了统治者服从法律的思想,而且还从法律视角设计了各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制约关系,为共和国预设了一整套具体的法治制度,这大大发展和超越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根据西塞罗权力制约的设计方案:共和国的国家权力合理地分配于元老院、平民大会和执政官三个机关。这三个机关的权力相互交叉,构成一种严密的监督制约关系。元老院为最高的权力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它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可以向平民大会提出提案,并由平民大会选举的保民官来主持元老院会议。

但元老院有接受监察官查询违法行为的义务,监察官具有清除元老院中违法犯罪的权力。平民大会是国家的重大事件的决策机构,有权决定处死公民和剥夺公民的公民权,但必须严格依据国家的法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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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共和国地图

行政首脑是最高的执政官,经选举产生,共2名,实行任期制。其他执政官任期1年,均不得连任,至少不得在10年内连任同一职务。执政官的设立对罗马共和国来说,意义十分重大,'没有执政官们的谨慎和勤勉,国家就不可能存在;正是由于他们的勤政管理,整个国家才能保持在稳定和谐的范围内。'

执政官要使'所有的权威都必须公正,并使人民绝对地服从它。'但是,他们的权力由法律加以限制。在战争时期,可以从两名最高执政官中委任一名行使最高军事权,'因为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在西塞罗看来,罗马共和国不是君主政体,而是混合政体。在共和政体下,人民是自由的。因而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向元老院和平民大会控告违法的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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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院

以上法治思想的陈述,无不表明西塞罗是古罗马法治主义的积极倡导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古罗马的法治倡导者仅仅只有西塞罗。在西塞罗之后,一批政治家和法学家都在一定程度上表达自己的法治主张,但是,继西塞罗之后的法学家比西塞罗更为实证。

他们虽然也传承着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用理性和正义来概括法的本性,表达人们应当崇尚法律的理由。但是他们已不像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仅仅在伦理意义上来解读法的理性和正义,而是从社会生活的自由和权利来注释法的理性、正义。

法治的'基本方法仍然包含在查士丁尼的古典表述中:'法律的信条是:正直地生活,不损害任何人和给每个人以应得的权利''。这是罗马法学家对希腊思想家法治思想的又一大超越,难怪梅因断言:'概括的权利这个用语不是古典的,但法律学有这个观念,应归功于罗马法。'而罗马法又直接渊源罗马法学家的法治思想。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证明,罗马法学家最终找到了法治的目标。

结语:综上所述,罗马人不仅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继承者,更是新的法治思想创立者。他们既是法治的理想主义者,更是法治的现实主义者。与古希腊人相比,他们的'法学家是法官,不是哲学家',因而,他们的作为并不旨在建立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体系,而在于努力寻求法治理想与现实制度的结合点上。

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得不讲的话是不重要的。罗马法在整个西欧享有的巨大威信,给成为罗马法被承认的部分的任何主张增添了分量。而且,法律中包含的任何一般概念肯定是法学家和所有受教育的人所知道的,并且最后通过一般的传说又为根本不是学者的人所知道。结果,罗马法就成为欧洲文化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因为它提供了原则和范畴。

他们的努力既未让罗马人失望,因为他们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铸成了罗马法的规范,在罗马社会'事实上最终并不依赖皇帝或罗马统治者的任性,而是以法庭的正义。握有统治权杖的人可能更替,而罗马法没有改变,继续使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和平得以持久罗马帝国成功的秘诀在于罗马法的魔力。'他们的努力也未让后人失望,因为他们的法律制约权力而保障权利的思想不仅受到近代启蒙学者的青睐,而且成为资产阶级建立法治国家和政府的重要原则。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雅典政制》

《古代城邦史研究》

《古希腊罗马哲学》

《古希腊罗马哲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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