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流程简述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 一、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 1、若清算义务人未在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则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2、强制清算的对象(被申请人)不限于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也不能例外。企业法人终止均应当进行清算。在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清算,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二、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立案) --债权人提交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及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申请人(债权人)对被申请人(公司)享有债权的有关证据。 --管辖法院:(1)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2)级别管辖<一般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 2、听证会 --法院一般应召开听证会,以审查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听证。 --法院应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2)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3)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对其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申请强制清算。但该等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3、裁定受理 --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清算申请,应当作出裁定。 --民事裁定书,以厦门、今年为例,编号为(2016)闽XXXX民算X号。 --对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上诉。 4、指定清算组成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且愿意参加清算的,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该等人员组成清算组;该等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组成清算组。法院亦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上述人员或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 以厦门为例,目前一般采用电脑摇号、顺位确定“管理人”(例如:纳入名册的律师事务所)的方式组成清算组。 --指定管理人担任被清算企业的清算组,法院应作出《决定书》。 三、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通知 --清算组应通知被清算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尚未结清的合法债权)。 2、债权申报材料 (1)《XX公司债权申报表》; (2)《XX公司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3)证据材料(关于债权存在事实的证据,复印件); (4)身份材料(申报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签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除外>;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还应提供律所介绍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 3、登记造册,审查,编制申报债权表(清算组) 4、审核结论救济 --若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债权审核结论有异议,债权人可向受理强制清算的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申请仲裁)。清算组将根据法院或仲裁裁决结果认定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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