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清算制度几乎成为一纸空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原则上应当自行组织清算。但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不及时进行清算会导致公司的有效资产不断减少,影响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程度。 因此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或者自行清算遇到严重障碍的情况下,基于对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即强制清算。公司强制清算可以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能够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有: ①公司的债权人 债权人基于对公司的债权成为公司的利益相关主体,得以提出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当清算义务人怠于开始清算,使债权人无法通过公司清算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者清算组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以债权人身份提请强制清算的,需查明是否对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应当真实存在,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②公司的股东 股东基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成为公司的利益相关主体,得以提出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仅能在公司债权人不提起申请的前提下,才能发起强制清算申请。因此,以股东身份提请强制清算的,需查明股东身份的真实性,此外,还需查明是否已经有债权人提出相关申请。 2 公司强制清算的被申请人 公司强制清算的被申请人是已经解散的公司。解散主要包括一下四种情形: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公司的。 1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当公司已经达到解散状态,但启动自行清算存在障碍,清算组逾期未能成立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 启动自行清算后遇严重障碍 ①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拖延清算表现为清算组在进行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其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法》及其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时间要求,但其在履行清算职责过程中违背效率原则,怠于履行义务。 ②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违法清算表现为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清算组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③实施上述①和②行为的主体是清算组 清算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清算主体选任或者法院指定具体负责清算工作的主体。清算组以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损害债权人、股东利益行为的,债权人、股东不能申请强制清算。 需特别注意的是,清算组与清算义务人是不同的概念,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清算义务人可以在清算组成立后成为清算组成员。实践中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身份存在混同,难以区分损害行为的实施主体。 因此,当清算义务人在清算组成立后成为清算组成员的,其实施的损害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清算组实施,应被视为违法清算行为,可以成为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清算义务人并不参与清算时,其实施的损害行为不是违法清算行为,申请人不能据此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1 清算申请书 清算申请书必须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载明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意愿。 2 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强制清算的申请人作出了明确的身份限定,即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的身份才能对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①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的证据 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可提供被申请人认可的合同、合同履行的证据等原始凭证,以此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②证明申请人享有股东资格的证据 (1)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及股东之间继承、转让、赠与股份的协议; (2)提供出资证明书的或证明其实际出资或者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补充提供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其他材料进行佐证,不能提供的,应先确权,确认股东身份之后,另行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3)申请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资格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4 被申请人解散的证据 申请人可以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5 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的证据 若申请人以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提交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清算已出现僵局、清算组故意拖延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的证据。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方面加以确定: 1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参照公司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级别: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上下级法院之间根据审理需要可进行适当的管辖转移。 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物质基础,公司的账册、文件是公司强制清算的客观依据,如果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公司有关人员下落不明,清算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对于此类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法律措施和相应的清算程序。 ①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解释有关公司清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告知隐匿或者不积极发现、追回公司财产、账册、文件的法律责任等,询问真实的公司财产、账册、文件及人员的下落;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举证证明其不知道、不掌握公司财产、账册、文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②对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责令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 ③有条件进行部分清偿的,在参照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④穷尽必要的法律手段后,被申请人人员仍然下落不明或者财务、财产状况确实不清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人民法院以无法全面清算或者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司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偿还其债务;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可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权利。 公司强制清算中,若清算组发现公司实际已经资不抵债,可以有两种解决途径: ①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②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 一般而言,启动强制清算时,公司资产应大于负债,若公司资不抵债,则应启动破产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小于债”,可与债权人协定达成债务清偿方案,未协定或者协定不成的,应申请宣告破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权债务。 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是指强制清算程序运行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如清算事务全部完成,或者出现其他原因,使得清算程序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强制清算程序的一系列活动。主要情形有: ①强制清算程序启动后,完成了清算事务,达到法律规定可以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情形。 ②强制清算过程中,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情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③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可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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