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那就时将化妆品分普通化妆品和高档化妆品。只有高档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而普通化妆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什么是高档消费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中是 这样界定的,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问题1: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在委托加工环节不属于低于高档化妆品起征价格,收于直接销售,价格高于高档化妆品起征价格,那委托加工环节用不用征消费税,销售环节用不用抵扣。小编认为,委托环节不用征收消费税,而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也不存在抵扣问题。如果委托环节属于高档化妆品,而收回后直接销售低于高档化妆品标准进行销售,则委托环节缴纳的消费税进入成本,销售环节无需征收消费品。只有收回后直接销售高于高档化妆品标准,才能对委托环节缴纳的消费税进行抵扣。 委托加工化妆品收回后继续加工销售抵扣,如果收回后化妆品高于高档化妆品标准的才能对委托环节缴纳的消费税进行抵扣。继续加工进行销售低于高档化妆品标准的,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人消费税进入成本,无须抵扣。 外购、进口高档化妆品进行外购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整体上这次化妆品消费税率调整,征税范围比原来要小很多,税率是原来的50%,对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消费、提振内需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
|
来自: 彭云yzj3x8m9i1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