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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讼师形象的多维构建

 风过竹笑 2016-11-03

讼师是古时精通法律、狱讼,深谙司法程序,教人词讼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法律从业人员。讼师从唐宋转型的特定经济背景下演化而来,在明清时期逐渐成为一种相对固定的法律职业。除了传统官方史料和文学作品之外,日本京都大学学者夫马进利用讼师秘本为我们呈现了一个全新的、别样的讼师形象,实现了讼师形象的多维构建。

传统史料讼师形象的双重构建

“法律文化的分析不能大而化之、笼统进行,它需要分析的视角和切入的角度,而讼师的研究无疑非常适合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揭示。”近年来,域内外诸多学者以讼师为切入点,对传统中国的诉讼形态进行了颇有意义的研究。其中很多有关讼师的研究,在史料选择和论证分析上多有雷同,主要运用两种类型的史料对讼师形象进行对立性的双重构建:一是在历代诉讼档案、朱批奏折、刑科题本、案例汇编等官方史料中,讼师通常是以“唆讼棍徒”、“挑词架讼”的负面形象示人;二是在某些戏剧、小说、民间故事、笔记等民间史料中,民众“颂扬讼师的才智和能力,从而在政府官员和地方士绅的不足之处映射出道德的光芒”。在既有的研究中,对于讼师的评价,“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判若云泥。

客观地说,既有关于讼师的研究在史料的运用上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讼师形象的对立性双重构建也似乎合乎情理。然而在夫马进看来,无论是官方的表达,还是民间的评价,都只是一种看待讼师的外在视角,与真实的历史还“隔”了一层云雾,讼师的形象构建还可以更多元、立体。“要全面地了解讼师,要客观公允地呈现讼师的本真面目,讼师秘本是绕不开的重要史料。”夫马进正是通过对近40种诉讼秘本的研究,发现和构建了一个既区别于官方史料中的 “讼棍”,又区别于文学作品中的“英雄”的全新讼师形象,对传统偏颇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其关于讼师秘本的严谨解读和考辨,突破了传统讼师研究史料运用仅限于官方史料和文学作品的局限。

讼师秘本里的“别样”讼师

讼师秘本是明清两朝讼师私家撰述的官司手册,是我国传统讼学的重要载体,展现了传统讼师在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的突出成就。国内学者龚汝富认为,以讼师秘本传播所形成的讼学,与以注释官方律典所形成的律学,加上地方里甲旌善、申明二亭与民间家谱、善书中的法律摘要,组成了封建社会法律知识构成的三个系统。作为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分支,“建立在讼师秘本传播基础上的古代讼学,其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

夫马进在讼师秘本的收集和研究方面,走在法史学界前列。夫马进的收集范围相当广泛,遍及日本、美国和中国,共收集到近40种讼师秘本。夫马进运用多学科的交叉视角,对讼师秘本进行了极为细致、严谨的考释和解读。根据夫马进的研究,区别于官方律例的死气生硬,讼师秘本用歌诀、格言等文体和语言摘抄律典条文,教化民众如何书写词状,并提醒打官司应注意的事项,更加通俗易懂、方便实用。讼师秘本在满足民众诉讼需求的同时,也以一种轻松活泼的方式普及了法律知识。对于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民众来说,讼师秘本确实起到了“代哑子传言,携瞎子过桥”的作用。与就在身边的“指南书”相比,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官方)完整的法律似乎是在非常遥远的地方”。

在夫马进所考辨的 《萧曹致君术》的“兴讼入门要诀”中,有这样的告诫:

凡作词状之人,甚不可苟图一时润笔之资,飘空架砌,坑陷生灵,致两家荡产倾家,大小惊惶不宁。眼前虽得钱渡活,而自己方寸有失,阴陟有亏。

显然,这是讼师在告诫法律从业者不要帮助诬告,不要为眼前一己之私利而使当事人倾家荡产;并教诲,不要因一时贪利而失德积恶。在夫马进所考辨的《刑台秦镜》《词家便览萧曹遗笔》《袖珍珥笔全书》等诸多讼师秘本中,诸如此类劝导莫贪图钱财、要积德行善的教诲,见之多有。以至于夫马进感叹:“假使我们承认这些教诲是连绵不断的并且被多次翻刻出版,那么我们恐怕必须将所谓讼师即恶讼师、亦即‘讼棍’的一般概念暂时搁置在一旁。”

“社会生活愈发达,人和人之间的往来也愈频繁,单靠人情不易维持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随着纠纷类型的日益繁杂和专业化,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萌芽和觉醒,对专业法律知识的巨大需求必愈益彰显。夫马进所收集和考辨的诸多讼师秘本表明:在相对专业和格式化的审判场域之下,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讼师成为普通民众最迫切需求的“代言人”;也正是讼师在当事人和审判者之间的沟通和“打点”,才使得一度慵懒的国家审判机器得以更加顺畅而专业地运作起来。在夫马进看来,尽管依据律例规定,积惯讼师要处以充军重刑并不得赦免,但讼师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却依旧能在严酷的制度环境中生存下来,这表明讼师的存在的确满足了民众伸张权利的正当需求。“无论什么社会,一种职业如果没有正常的社会需求,如果从业者大都是为非作歹之徒,这种职业绝无长久存在的可能。”

两点省思

一直以来,讼师秘本的研究价值被国内研究者忽视。夫马进直言,就中国法制史而言,更多的学者集中于《明律》与《清律》等法典的文本解读,对讼师秘本的研究几乎没什么进展。此种现状亟待改变。笔者以为,目前应在如下两方面着力。

其一,改变人为确定不同类型研究史料价值差等的固有观念,注重多元史料的相互印证和对勘。就中国法制史而言,律例典章、司法档案、案例汇编、方志、契据家谱等资料的研究价值固然重要,但包括讼师秘本在内的“地下”史料,其价值同样值得重视。夫马进基于近40种讼师秘本对讼师形象进行的全新构建就是有意义和成功的尝试。

其二,讼师秘本研究不是法学学者的专利,应加强多学科研究者的交流与合作。讼师秘本所承载的信息是极为丰富的,任何单一学科的视角,都无法完全捕获它的复杂性。讼师秘本除了展现传统中国的诉讼形态和法律文化,还呈现了明清两朝的风俗民情、社会权力运作的网络格局等图景,亦是历史学、社会学乃至民俗学等学科研究的重要史料文本。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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