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讯: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美国汉学家、西北大学历史系教授麦柯丽(Melissa Macauley)的《社会权力与法律文化——中华帝国晚期的讼师》一书,该书1999年被美国图书馆权威期刊《选择》(Choice)评为年度“杰出学术著作”。】
[1] 《旧唐书·魏徵传》卷七十一。 [2] [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李增洪等译,张绪山校,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83页。 [3] 这种行为选择,就个人而言,既可以是“秋菊的说法”,也可以是“华盛顿的辞呈”;就群体而言,既可以是“攻占巴士底狱”,也可以是“乌坎村事件”。 [4] 梅利莎·麦柯丽(Melissa Macauley),系美国西北大学历史系教授,1993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取得东亚史专业博士学位(Ph.D),并且曾在台湾政治大学学习汉语(1982~1984),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88-1990)。麦柯丽教授的主要研究兴趣在于中华帝国晚期及近现代中国史(18~21世纪)、社会史与法律文化、犯罪与移民、帝国主义与殖民主义等。资料来源:美国西北大学历史系(Department of History)官方网站http://www.history./people/macauley.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月28日。 [5] Meliss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6] 关于本书,已有台湾学者专门撰文进行了评介,参见邱澎生:“明清讼师的社会文化史:评Macauley专书”(2000年9月),资料来源:http://idv./pengshan/onMacauley.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月28日;此外,中国大陆学者也对本书有所提及、介绍与引用,参见林乾:“从叶墉包讼案看讼师的活动方式及特点”,载《北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辑,特别是第23页注2;尤陈俊:“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为中心的考察”,载《法学》2007年第3期;邓建鹏:“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7] 例如,参见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载《河南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讼师现象“不仅反映着当时社会喜言财利的‘好讼’风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猛烈地冲击着以人伦道德为基础的司法防线,影响和改铸着宋代的司法传统”);谢佑平:“差异与成因:中国古代‘辩护士’、‘讼师’与现代职业律师”,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方立新、许翰信:“纠葛、讼师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讼师虽然“在古代法律生活中得以存在”,但“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始终都处于在政治与道德上被双重拒绝的尴尬境地”);邓建鹏:“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清代社会存在对讼师的需求,但却“受到各级衙门的严厉规制”,尽管“对讼师的官方规制并未完全收到实效”);霍存福:“从业者、素养、才能:职业与专业视野下的清代讼师”,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讼师作为职业的存在,是专业服务需求的需要,也是官府与百姓之间知识系统沟通的需要”);吕欣:“对古代讼师的法文化考察——以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两分为视角”,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民间法文化中的“好讼”观念倾向及“健讼”实践与国家法文化所倡导的“无讼”观念及相应法律制度,形成了对讼师正反两面的评价);邱澎生:“以法为名:讼师与幕友对明清法律秩序的冲击”,载《中西法律传统》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明清时期讼师“人数愈来愈多,并分别得到涉讼民众与地方官员的信任与依赖”并且“更深地嵌入当时司法体系,进而暗中形塑着当时中国社会的法律秩序”);孙家红:“走近讼师秘本的世界——对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一文若干论点的驳论”,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4期;潘宇:“清代州县审判中对讼师的禁制及原因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清代的州县官员禁制讼师思想的原因除对正统思想的认同与遵行外,也是为自身政治利益的考虑”);郭义贵:“讼师与律师:基于12至13世纪的中英两国之间的一种比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中国古代君主过于绝对的权力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和对于无讼的追求等”是导致中国“未能产生出英国意义上的律师”的“主要原因”);邱志红:“从‘讼师’到‘律师’——从翻译看近代中国社会对律师的认知”,载《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中国“早期译介者以‘讼师’这一传统概念对译lawyer一词时,并没有给予其明显的价值判断,但由于传统社会中讼师的不良形象,以及在中国官方话语的构造之下,‘讼师’这一词汇本身承载的根深蒂固的负面意涵便被无限放大”)。 [8] 党江舟:《中国传统讼师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讼师与讼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此外,还有一篇虽非以“讼师”而是“讼学”为题的博士论文,也探讨了许多与“讼师”相关的重要问题,参见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9] 例如,参见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这两部专著当是在前注中所涉两篇“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亦可参见梁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69-281页;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95-317页。 [10] 吴吉远:“清代的代书与讼师”,载《文史杂志》1994年第3期(“封建法律根本不允许近代律师职能的存在,代书与讼师的出现和存在只是封建法律在清代实施过程中的产物”);张庆军、孟国祥:“民国时期的讼师”,载《民国春秋》1997年第1期(“讼师这一行业却历久而不衰,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直至民国以后,辩护制度引进,律师出现,才逐渐走向衰落”);马作武:“为讼师辩护——兼与梁治平先生商榷”,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讼师的行为形式上有些类似于现代的律师,但由于他们没有合法的地位,不能直接参与诉讼,也缺乏基本的运作机制和统一的行规,因而不能与律师相提并论”);马作武:“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讼师”,载《中国律师》1997年第12期(邓析是“中国历史上有据可查的第一位讼师”);薛晓蔚:“《唆讼赋》——研究中国古代讼师难得的史料”,载《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中国“古代讼师不仅仅是代书,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出谋划策,应该是现代律师的雏型”)。 [11] 例如,参见[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1993),范愉、王亚新译,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430页;[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1994),郑民钦译,载[日]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0-490页;[日]夫马进:“讼师秘本的世界”(1996),李力译,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第210-238页; [12] [美]霍姆斯:“法律,我们的情人”,载《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明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 [13] 主要包括《宋刑统》、《名公书判清明集》、《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事例》、《清实录》、《清史稿》、《皇朝经世文编》、《刑案汇览》、《读例存疑》、《刑科题本》、《朱批奏折》、《录副奏折》、《教务教案档》、清宫中档历代奏折及各省则例、地方志、笔记等文献资料。其中,私人笔记主要包括《癸辛杂识》(南宋·周密)、《花当阁丛谈》(明·徐复祚)、《鹿洲公案》(清·蓝鼎元)、《学治臆说》、《佐治药言》及《病榻梦痕录》(清·汪辉祖)、《福惠全书》(清·黄六鸿)、《培元堂偶存稿》(清·陈宏谋)、《咫闻录》(清·慷讷居士)、《庸闲斋笔记》(清·陈其元)、《清诗铎》(清·张应昌)、《谐铎》(清·沈起凤)等。 [14] 主要包括《儒林外史》及《文木山房集》(清·吴敬梓)、《此中人语》(清·程趾祥)、《红楼梦》(清·曹雪芹)、《鲛绡记》(昆曲)、《四进士》(京剧)、《中国恶讼师》及《中国大状士》(民国·平衡)等文献资料。 [15] 例如,参见《名公书判清明集》“讼师官鬼”条(卷十二)及“哗鬼讼师”条(卷十三)、《读例存疑》“教唆词讼”条(附例),等等。 [16] 例如,京剧《四进士》中的宋士杰,江浙民间传说中的谢方樽,等等。 [17] Meliss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California: [18] 同上书,第2页。 [19] 同上书,第3页。 [20] Meliss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13. [21] 参见上书,第13~14页。 [22] Meliss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339. |
|
来自: 昵称30232863 > 《真言短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