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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存折并猜对密码取款的行为到底是诈骗还是盗窃?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11-06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6日晚,江西省吉安市居民熊某在市区一家银行自助点捡到一本存折和一张银行卡,后来熊某通过猜测密码到银行柜台取走存折存款19800元。事后,失主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和调查,将熊某抓获归案。


  案破后,办案民警对该案如何定性提出了疑问:捡到的存折或银行卡取款,到底是盗窃还是诈骗?根据理论界已形成普遍的说法,即嫌疑人在机器上取钱应定性为盗窃,在柜台上取钱应定性为诈骗,因为法理上认为机器不能被诈骗,而本案熊某的行为,有的认为该定为盗窃罪,也有人认为该定熊某为侵占罪,更有人说是诈骗罪。

  

观点分歧


  办案民警有如下三种意见。


  一是熊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熊某捡到存折就如同捡到开门的钥匙,如果捡到钥匙开门盗窃别人的财物,那么就是属于盗窃行为。办案民警认为,熊某捡到存折后猜测出密码,并取走存款就如同捡到钥匙开门盗窃。


  二是熊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理由是:熊某捡到他人遗失的存折和银行卡,并通过猜测出密码取走存折存款,是一种侵占行为,因侵占系告诉才处理,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主动管辖。


  三是熊某涉嫌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熊某捡到存折猜测出密码的行为对银行工作人员来讲,是一种隐瞒真相的方式,隐瞒了自己并不拥有该笔财产的真相,把这笔存款骗取到手,应定诈骗犯罪。


法理评析


对于熊某捡到存折后取走存款的行为,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应定性为诈骗犯罪行为。


  首先,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熊某在捡到存折和银行卡后猜测出存折密码取走了钱,虽然在主观上肯定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侵犯了存折主人的财产所有权,但在客观方面,熊某的取款行为谈不上秘密窃取,因为熊某是在猜测出密码后,公开持存折到银行柜台上找工作人员取走钱的,而且银行工作人员也是在公开的场合将存折内的存款交由熊某。显然,熊某持存折只能从银行柜台上由工作人员为其操作才能取钱,存折不能从机器上取钱,按犯罪构成要件主客观统一的原则,该案不属盗窃行为。熊某不构成盗窃。


  其次,侵占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侵占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而本案中熊某捡到的存折只是银行存款的凭证,捡到存折并不等于捡到了该财物,如同捡到汽车钥匙并不代表捡到了汽车一样,而且存折只是他人的遗失物,不是遗忘物,遗失是指不知道将物品丢在了何处,而遗忘是知道物品放在何处,只是忘记了随身带走。熊某也并无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存折。根据侵占的定义,熊某捡到遗失物应该是不当得利,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应由民法调整。若捡到遗忘物拒不退还或交出,可能构成侵占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侵占是一种自诉案件中的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本案中,熊某只是捡到遗失的存折,而捡到存折并不代表拥有了存折上的财产,因此谈不上侵占行为。但由于熊某有其他积极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与行为,因此,熊某构成其他违法行为。


  再次,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熊某捡到存折猜出密码取款,有人认为,存折就像是钥匙,取钱相当于开门盗窃,这样认为就没有真正区分开盗窃与诈骗的关系,要区分是盗窃还是诈骗,关键是要看被害人有没有因行为人的欺骗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因此自愿处分自己的财物,即将财物交给骗子。只有在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自己财物时,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才构成诈骗行为,否则是盗窃行为。例如有人称能将钱以少变多,然后趁被害人不注意时调包,这就是盗窃,因为行为人是以被害人看不见或没注意的秘密手段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而不是诈骗。在本案中,熊某采取隐瞒了自己并不是财物所有人真相的方法,以猜测出的密码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此时银行工作人员代表的是银行,而银行与存折主人是平等民事主体,是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工作人员因为受到了熊某的蒙骗主动将钱交给熊某,符合诈骗行为构成要件。


  因此,熊某捡到存折后去银行柜台取走存款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犯罪。(作者单位:江西省遂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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