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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营改增企业最大风险!

 刘刘4615 2016-11-06
原创 2016-11-06 财税小律师 税官郑大世


秘:营改增企业最大风险!

 

营改增企业最大风险是什么?不是东,不是西,而是各地政策口径不一,朝令夕改!

 

例如:最开始,各省执行口径,对于混合销售,分开核算的,可以分别确定适用税率;结果总局货劳对外公开解答时,又说,混合销售,无论是否分开核算,必须一律按混合销售确定的一个税率缴税;而接着,总局与停转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时,又说,分开核算的,可以分别适用税率。

  

又比如个税手续费返还,究竟要不要征增值税,结果不同的省,却完全执行不一样,有的是征,有的是不征。

  

以上种种类似的情况,可以说是举不胜举,让企业完全是无所适从,而且这种风险,是企业再努力,也无法消除的,可谓是营改增企业最大风险。

  

为什么会有上述这种口径不一,朝令夕改,让企业无所适从?根子在于,增值税理论极度匮乏,以混合销售为例,很多起草或出台文件的人,可能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会存在混合销售,又为什么以前要规定混合销售。不知其所以然,又如何真正使其然?(见链接:混合销售分析及立法建议

  

还有个税手续费返还,究竟要不要征税,很多起草文件口径者,真的知道该手续费返还的性质?不知道行为性质,自然只能盲人摸象,不知其谓,也就自然口径不一(见链接:个税手续费返还增值税征还是不征,给个痛快那么难?)。

  

总言之,现阶段的营改增,乃至增值税基础原理,可以说是在理论上欠缺极多,从而使得没有理论为基础的文件起草,变成纷纷绕绕的繁花世界,让企业,让纳税人眼花缭乱之余,却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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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特别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

来源: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日期:2016-11-04

2016年10月31日上午,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相关业务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专题调研机械式停车设备企业营改增有关事宜。参加会议的有停车设备协会秘书长,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

会上,停车设备企业汇报了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各地税务局在认定安装业务税率时存在异议,企业自己生产并安装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是否仍能执行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如仍适用,在符合相同条件的前题下,营改增后是否可以选按简易计税法进行纳税。

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认真听取了各企业的意见,指出:税务总局在营改增整体指导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未充分了解特种设备行业的生产安装特点,对此类别未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提报的材料,停车设备企业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可明确区分设备生产与安装业务,仍可按2011年23号文执行。其生产制造部分,按生产设备缴纳17%增值税,安装部分按“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类执行。相关负责人详细解释了“甲供材”的甲方是指付款方(购买方),立体车库的购买方先购买车库设备,再交付乙方安装,符合“简易计税法”的条件,企业要将设备销售和安装业务分别核算。只要合同中包含有甲供材条款(例如:甲方提供水泥、沙子及辅材)即算作甲供方。

有企业问,设备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是否需要分别签订?

相关负责人表示,没有必要把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分开签订,在同一个合同中分别描述就行。

有企业问,关于老项目开票税率问题,如果甲方要求按照安装业11%税率开票,是否可行?

相关负责人表示,老项目主要针对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合同,采取简易征收办法,按3%的税率征收,如果甲方要求按照安装业11%税率开票,是属于市场行为,可按11%开具发票。

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最后指出,关于本次会议确定的内容将列入税务总局营改增相关政策汇编中,年底前发布。各企业回去后向当地税务部门做好汇报,按本次会议确定的事项执行。各地税务部门如有疑问,可通过当地税务局逐级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咨询。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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