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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博士原创】建筑企业租用机械设备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苏俊瑜 2016-11-06


(本文由肖太寿博士原创,转载务必注明作者及出处)


(一)设备租赁中的税务处理


 1、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的税务处理

  由于租赁公司动产租赁是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纯粹机械租赁模式的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和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7%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7%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综合单价租赁模式(租金中含机械租赁费和劳务费用)出租机械的税务处理

如果发生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就是含机械和劳务费用)的业务,则租赁公司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同时发生了租赁机械和销售劳务的行为,是一种兼营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企业兼有不同税率的情况下,应该个分开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没有分别注目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17%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7%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分别注目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租赁公司将劳务费用按照11%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1%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按照17%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7%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租赁公司将劳务费用按照按照11%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1%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二)建筑企业代机械出租人(个人)缴纳税费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1、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机械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的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一边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一边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2、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为了控制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签定租赁合同:

第一,在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价格条款中必须载明税前租金价格,而不能签税后租金。

假设税前租金为A,税后租金为B,到租赁物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税率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B=A× (1-R),A=B/(1-R)。切记在租赁合同中应签定的租金价格为A=B/(1-R).而不是B=A×(1-R).这样的话,企业以A=B/(1-R)进成本入账,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

第二,在租赁合同中的税费承担条款中必须载明;租赁期间有关税费由出租方承担,但由承租方代扣代缴,扣缴的税金从本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价格中扣除。

案例分析

某企业代出租人代缴租金收入

税费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自然人A将其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租给B建筑企业,支付人B建筑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B建筑企业支付给自然人A税后费用9000元,B建筑企业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已将合同约定的不含税收入9000元,换算为含税收入10000元后计算扣缴税款1000元。B建筑企业询问其计算扣除租金支出时,是按合同约定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9000元扣除还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

(2)涉税分析

本案例中,B建筑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000元税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为9000元,但B建筑企业向A公司的实际租金支出为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B建筑企业发生的此笔租金支出10000元与取得收入有关,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建议,B建筑企业与自然人A签定租赁合同时,在租赁合同中写清楚税前租金10000万,并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人收取租金收入的各项税收由承租人代扣代缴,扣缴的税金从租金总额10000元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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