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拆迁安置房可以自由交易吗?

 尤里蒙提 2016-11-07

    随着城市房价的走高,越来越多的人在城市买不起房子。农村及城郊拆迁农民的安置房,因为建筑结构优良,外观优美,最重要的是价格相对低廉而备受买房人的欢迎。那么这里有一个疑问,农民的拆迁安置房可以跟城市的商品房一样自由进入交易市场吗?

    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拆迁安置房。笔者查阅一番资料后,对拆迁安置房的概念进行总结: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农村被拆迁户。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研习了如上对拆迁安置房的定义后,笔者发现,似乎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存在本质的一致,那就是权属关系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进入交易市场。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就笔者生活的南京市谷里街道而言,政府早在2003年的时候就进行了大范围的拆迁活动,随后建造了大型的居民小区,2005年实行了统一居住。农民分到的房子显然属于拆迁安置房。按照拆迁安置房的定义,农民们在入住的前后就应该取得了房屋的权属证明。但事实不是这样的。4年后的今天所有人都没有取得他们所居住的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是这些材料还没有发放?还是拆迁安置房屋根本就不具备这些权属证明呢?恐怕更多的是政府的政策在起作用。笔者不敢妄自猜测答案,但至少说明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存在很大的区别。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的政策对拆迁安置房的影响。我们都知道,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建设的统一实施,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建设起来的,必然要受政府决策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看,“因为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由此可见,拆迁安置房是不能够随便交易的,它与商品房存在着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拆迁安置房受政府政策影响、以及权属关系的不明确性。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权属关系不明确的房屋是不能够进行交易的。

     大家可以参照如下的一例,讲的是拆迁安置房交易无效,发生在无锡:

    

     买卖农民拆迁安置房无效    

     原告张山(化名)向法院诉称,2007年11月初,其与赵斯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赵斯将其所有的南长区某苑A号501室房屋一套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山。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支付了38万元。后发现该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原告方将房屋返还给被告方,同时被告方返还原告方人民币3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赵斯(化名)辩称,原告方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已经明知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且尚未领取产权证,即使领取产权证,产权人也归赵斯,故原告所述付款后发现该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与事实不符;房屋转让合同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2007年11月初,张山与赵斯协商购买南长区某苑A号501室房屋事宜。同日,张山向赵斯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两日后,赵斯(甲方)与张山(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赵斯有坐落于无锡市南长区某苑A号501室房屋新空房一套,建筑面积为94.41平方米,自愿将该房屋有偿转让给张山。经双方协商决定,该房屋转让价为38万元整(其中包括煤气安装费2500元、电子防盗门500元、进户防盗门1000元、环卫费200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万元,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将房款付清。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立即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张山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1月支付购房款人民币9万元、28万元。2008年1月26日房屋交付给张山。

     另查明2005年8月12日,赵斯与原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B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B村委)签订B村老村改造拆迁协议书一份,约定赵斯将其所有的房屋出让B村委,以便拆除后重新建造。B村委按规定给赵斯安置公寓式新房,即某苑A号501室。

又查明,某苑A号501室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根据无锡市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房是用于保障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普通住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集体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应当依法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同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本案中,赵斯与张山所交易房屋的性质是拆迁安置房,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被告双方在交易前亦未依法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属于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山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返还给被告方,被告方同时返还原告方人民币38万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赵斯要求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张山将讼争房屋返还给赵斯,赵斯返还张山购房款38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不能随便交易绝不意味着不能够交易。任何人都对合法的私有财产具有处分权。笔者认为处理好权属关系之后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但是从实践当中看,因为各地政策不一致,当前我国农村当中的大量拆迁安置房权属关系认定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