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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行为违法吗?

 大湖明月 2016-11-07



    近年来,一些餐饮场所和娱乐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即消费者进入该场所消费的金额不得低于商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类似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与经营者观点不一,相关职能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也存在法律依据不统一的问题。

    有的消费者认为,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实质上是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当坚决禁止。国内不少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明文禁止设定最低消费。例如,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南省张家界市政府颁布的《张家界市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丽江市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整治旅游市场环境的通知》,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三亚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经营者则认为,设定最低消费是经营自主权的具体体现。消费者在明知经营场所有最低消费标准的前提下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应当视为其接受该收费标准。消费者如认为最低消费的标准过高,可以选择其他未设定最低消费的经营场所。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认可最低消费的做法。例如,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规定最低消费标准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店堂明显位置标明最低消费标准的数额和服务项目。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消费者规定最低消费水平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在门口标明最低消费水平的数额。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关于我市旅业、饮食业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饮食店的贵宾房如设有最低消费或价格与大堂不同的,必须明确告示顾客。

    设定最低消费虽然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之规定,但无明确罚则。设定最低消费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之规定,但同样无相应罚则。此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也没有规定具体罚则,只规定可转致其他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对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的行为目前无处罚权。

    在实践中,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行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场所未明示、告知最低消费的规定,等到消费者结账时才告知;另一种是经营场所明示、告知最低消费的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第二种情形,可以参考《三亚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定性和处罚。

    《三亚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采取制定最低消费价格等附加条件的限定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高价餐饮品或者服务。餐饮经营者违反规定的,按《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一些规范性文件为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的做法提供了依据,直接导致社会各界对设定最低消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莫衷一是,但有一类设定最低消费的行为已被明确认定为违法,即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设定最低消费(即用户每月用水、用电、用气等即使少于规定的底数,也按该底数收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设定最低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规定,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包括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收取酒水开瓶费等在内争议已久的问题,必须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法院、法制办、工商、卫生、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餐饮行业协会、娱乐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出台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最低消费等是否合法、如何处罚以及具体的监管部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从国家有关部门到地方各级政府监管口径一致、工作标准统一,从源头上做到有章可循。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 郑 明 黄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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