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深度解读

 龙腾511 2016-11-07

一、出台背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P2P野蛮生长,行业乱像丛生。2015年以来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和贷款规模上均呈现爆发式增长,截止2016年7月末,正常运营平台有2281家,贷款余额达到6568亿元,较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4.8%和534%。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平台风险高发,问题平台逐渐暴露,截止 2016年7月底,问题平台数量有1879家,占全行业平台数量的45%,其中15年以来新增的问题平台共1512家。另外业务模式创新偏离轨道,P2B模式、A2P模式发展迅猛,P2P平台偏离了信息中介以及服务小微的定位,异化为信用中介。

 

二、办法解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解读

 

四部委正式发布网贷监管办法 与征求意见稿存三大区别

 

央广网8月24日消息 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4日下午,银监会就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 锋介绍了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三大区别。

 

明确网贷机构监管体制安排  中央与地方双负责

 

李均锋表示,第一个区别在于,正式发布稿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总体来说,对P2P网络借贷机构,采取了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 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

 

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属性 五方面细化网贷机构定位

 

李均锋表示,正式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属性和定位。网络借贷就是对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进行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这个属性是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网络借贷 办法征求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在这次《办法》的正式公布稿中,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在有关章节中进一步作出了安排,这个安排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详细】

 

六张图读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网贷平台监管办法正式宣告落地。《办法》明确了P2P网贷机构不能触碰的13条“红线”,还要求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存管,条条关 乎你的钱袋子【详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 ,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 护。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 ,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详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六大关注点

 

暂行办法有六大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额度标准更细化,对行业影响很大。很多平台在业务拓展初期,各显神通,有些主攻额度比较大的资产,但这不大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监管部门也在借款额度上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强调小额分散的资产特色。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金融在资产端的关键就是小额分散,这一规定使得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顺应普惠金融的大趋势,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目前,业内部分以大标为主的平台将面临不小的调整压力。

 

二是关于资金银行存管。暂行办法将事中、事后的监管交给了政府部门,事前监管和审核则交给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不需要牌照了,但必须满足一系列的前提要求,比如备案,比如银行对网贷平台资质的很多要求。资金存管也成为网贷平台长久发展的重要基础,甚 至成为平台发展的生死符。【详细】

 

尹振涛:网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七大亮点

 

一、 更加明确的对网贷行业监管的责任和分工

 

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针对网贷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但在新出台的《暂行办法》中,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附有相应的行为监管职责,负责网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不仅指导还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将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赋予地方金融办,但由于金融办能力、精力和实力等问题的限制,使得监管很难做实。现在赋予了银监会 更多的日常监管职能,让监管工作不易落空。

 

二、 更加细化和优化了备案制度的实施细则

 

暂行办法对具体的备案登记制度进行了时限要求,要求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在暂行办法中并未有实效要求,也未要求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备案制是目前网贷行业最重 要的监管手段之一,结合当下网贷平台通过分子公司的形式规避监管进行了约束。【详细】

 

P2P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14项禁令12个月缓冲期!

 

《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目前的14项禁令是: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详细】

 

三、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含pdf免费下载)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 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详细】

 

四、主要影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影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义详解

 

2016年8月24日下午,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其意义详解如下:

 

1、《办法》进一步明确网贷平台中介属性及其业务范围,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此举将严厉打击网贷平台自设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将进一步肃清国内网贷行业环境。

 

2、《办法》明确规定,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此举将重点打击部分网贷平台自担自融等行为,使得平台能够在公众监督下发展。对行业而言,由于网贷平台与担保公司只是简单的合作关系,并不存在任何包庇行为,因此将更有助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 。【详细】

 

金融:P2P行业监管落地 强化约束正本清源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以及普惠的定位,13条红线下债权经营、混业经营等模式受阻。《办法》对经营范围划了13条红线,其中我们认为影响比较大的有:1)明确“平台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线下债权转让模式不可持续;2)禁 止“平台自行发售代销理财等金融产品”,通过纳入种类不同互联网金融产品来打造互联网金融生态链的混业经营P2P平台受较大影响,未来有通过分离主体去拿牌照的可能;3)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通过与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合作获取线 下非标资产债权/收益权,将这些优质资产债权/收益权筛选、打包、重组、分割后在P2P平台进行销售的业务模式发展受阻。4)禁止“平台提供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模式面临整改,但允许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另外长债短融业 务模式也被明令禁止。13条红线下P2P债权转让、混合经营等信用中介业务模式不可持续,未来P2P只能回归信息中介。

 

借款限额规定导致规模压缩,倒逼P2P平台业务转型。本次暂行办法首次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限额,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为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 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网贷家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7月末,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6567亿元,借款人数为115万人,人均贷款余额为56.91万元(超过20万元),以此来看,借款上限规定则会直接导致行业规模压缩。新规实行后,涉及房产、企业 、政府等大单业务的P2P平台面临重大业务转型。【详细】

 

网贷新规将给P2P行业带来四大变化

 

P2P行业将出现四大变化

 

由于每家平台的经营模式、资产类别均有不同,且差异很大,《暂行办法》对单个平台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大多数平台需要“断臂式”转型,也有少数平台因转型较早受影响较小,可谓几家欢乐多家愁。然而,从行业整体角度来看,12个月的整改期内,至少会出现以 下四大变化。

 

变化1:交易量骤降。债权转让和代售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模式的叫停,阻断了P2P平台接入第三方机构大额资产的通道,行业交易量会有一个断层式的下降。上升到整个金融体系来看,这一规定使得P2P行业失去了对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资金募集作用,斩断了P2P与影子银行 体系的联系。从此以后,P2P行业不会再给本就脆弱的影子银行体系添麻烦,当然,影子银行若爆发风险也不会传递到P2P行业,井水不犯河水。理论上讲,失去了和主流金融机构千丝万缕的业务联系,清净是清净了,但这个行业可能再也做不大了。

 

对个人和机构借款人借款限额的限定,属于对P2P本源性业务的再瘦身,也是对P2P资产规模的再瘦身。这一点是主流的解读点,认为影响最大,不过,在笔者看来,与叫停债权转让和理财产品代售等相比,这个规定的影响其实小得多,是真的小很多【详细】 

 

《焦点访谈》:新办法让P2P走稳走好(图)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业化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当天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播出《新办法让P2P走稳走好》。节目对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暂行办法》进行了重点报道。

 

以下为《焦点访谈》视频文字:

 

P2P理财是一个近年来十分引人瞩目的话题。一方面,它来得很快,好像一夜之间就铺天盖地了;另一方面,它跑得也不慢,有不少P2P平台出现了问题,也是一夜之间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P2P平台运营,从去年年底开始,有关部门开始着手制定管 理规范;征求意见用了一个月,研判调整又用了七个月。今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定稿,对外发布了。

 

这则暂行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确立网贷监管体制,明确网贷业务规则、并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7年,我国出现了第一家P2P平台,随着网络技术和经济环境变化,2013年P2P呈现迅猛发展的趋势,到了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对于这样的发展趋势,业内人用疯狂来形容。【详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影响

 

历时近8个月,网络借贷监管细则终于尘埃落定,在“13条红线”和借款上限的要求下,现存2400多家P2P面临大洗牌,其中不少不得不“走转改”:“走”——自知无法符合最新监管要求,清盘停业;“转”——转变主要业务成私募,积极拿牌照;“改”——在监管要求 下整改业务和产品,努力合规。

 

8月24日下午,备受市场关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8月24日下午正式公开发布。这一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细则共八章四十七条,澎湃新闻选摘重点进行逐条解读。

 

NO.1 网贷的定义

 

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 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解读:开宗明义,其实这是去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在本次监管细则进一步强调,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表示,这样的安排体现在5个方面【详细】

 

五、常见问题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一、《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 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 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二、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 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详细】

 

六、投资策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下投资策略

 

P2P网贷2016年下半年投资策略:《办法》之下 P2P网贷价值依旧

 

1.风险特征随着人数增多其本质发生变化,因为金额随着人数多而减小的时候,整个系统可承受的风险是降低的。前提是因为技术使得投资门槛降低。技术的有效突破,使得单一的投资人的绝对金额下降,但风险并没有得到增加。P2P 平台在E 租宝和大大集团之前,倒闭了很 多了,但是没有出现很大的问题。2.覆盖银行没有覆盖的100 万以下个人和500 以下企业融资需求。

 

用效率弥补被压缩的利润空间

 

那么互联网金融成立的前提是:能够弥补,因为提供了资产端和负债端的“普惠”,而压缩了的原有金融机构的利润空间。从“利润=收入-成本”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公司首要目标是提高效率,用效率弥补被压缩的利润空间【详细】

 

P2P新规下, 个人投资者投资方略调整(图)

 

坦白说,《办法》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P2P信贷业务的冲击的确不小。

 

以往,P2P平台直接将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合同设计成债权类产品,直接向个人投资者进行转让。现在,P2P平台只能先让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先买下这些债权类产品,再由这家机构设立多个子公司,分别在不同P2P平台寻找个人投资者转让相应的债权类产品。

 

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信贷产品是否还有投资价值,我个人认为不妨换个角度来观察,目前融资租赁的坏账率约在1%-1.5%之间,低于银行2%坏账率。

 

事实上,当前融资租赁行业的坏账问题,很多源自相关业务操作人员的道德风险。比如有机构人员没有做好租赁物尽职调查,导致租赁物多次质押融资等问题,造成坏账。

 

无可否认,随着《办法》出台,P2P平台要延续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大额P2P业务,相应的业务操作成本可能会有所增加。若这部分新增成本无法转嫁给承租企业,就可能造成相应P2P理财产品收益率下跌。

 

但我个人认为,考虑到市场竞争压力,多数平台不会贸然降低产品收益率,更多通过优化风控效率覆盖这些新增成本【详细】

 

新规落地后P2P平台选择四建议

 

如今,P2P新规落地,如何选择更加安全可靠的平台成了投资人关注的问题,那么什么样的平台才是合规安全受欢迎的平台呢?

 

1、拥有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平台

 

点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目前,大多数P2P已经进行ICP备案,但是要想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就是IC经营许可非常困难。无疑,今后拿到工信部的电信许可证的平台才是可以信赖的平台。工信部发放的许可证将给网贷投资者竖起第一道安全防线。

 

2、实施银行存管的平台

 

点评:所谓的资金池,就是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资金同步的流入流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资金池的稳定性,从而保证资金得到有效兑付。对于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来说,资金池并不陌生,但是网贷平台是否有足够的能力保 证网贷产品的期限匹配【详细】

 

P2P新规限制资产转让 企业ABS有望双路径掘金

 

网络借贷的监管落地,正对其他证券业务的预期带来影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已正式公布,意味着P2P行业首部基本法正式确立。

 

办法规定,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包括自融或变相自融等13项禁止行为;其中“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引起了业内高度关注。

 

目前确有不少平台存在通过P2P平台来实现证券资产、债权转让等类证券化的模式。上述条款的落地,可能使这一模式下的部分资产证券化(下称ABS)需求向其他渠道转移,进而刺激正规模式下的ABS业务并对其构成利好。

 

不过,ABS、P2P相关监管执行的不确定性可能给这一预期带来变数。例如部分P2P平台可能会将自身定义为非P2P的理财平台,进而规避网贷办法的管理;监管层若对P2P债权抱有成见,则其能否成为ABS的基础资产类型也尚待观察【详细】 

 

猜你喜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含pdf免费下载)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