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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建筑企业的资质共享与挂靠

 LINGLIJUN 2016-11-08

专题四:建筑企业资质共享与挂靠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最难办的就是资质共享问题,这也是“营改增”以来,各方一直关注的焦点。因此这个专题,是我们此次培训班的重点课题。

营改增以后,资质共享问题可以说是建筑企业面临的一大关口。

以往的工程实践中,工程的中标公司与实际施工公司,往往有不一致的情况。以中铁为例,下面有20多个局,每个局又下设几个子公司。总公司工程中标后,往往会交给下面的子公司或施工队伍来施工。

像这样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发票怎么开,税金怎么交,财务如何做帐,与营改增之前相比,完全不一样

下面,我们就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经营模式和税目处理的变化,做一个深入的比较与分析。

    建筑企业经营模式分两种

建筑企业的模式,不外乎两大类。一种是挂靠模式,一种是自营模式。

自营模式又可以分为3大类:

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总分公司体制,母子公司体制。

总公司直管项目部

一、营改增前后,征税政策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往往是总公司开具外管证,施工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地税局进行备案,在当地地税局代开建安发票给业主。

营业税全部交到工程所在地,所得税按照0.2%预缴到工程所在地,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所得税汇算清缴抵扣0.2%。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纳税地点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发票回到公司注册地来开发票。但是,需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交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所以,施工企业在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在工程所在地预缴2%的增值税;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增值税在工程所在地预缴3%的增值税.

无论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必须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给业主开增值税发票。

二、营改增以后,如何预交增值税?

1、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预交增值税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在公司注册所在地

增值税申报和预缴增值税,是2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2、增值税预缴与申报时间:

增值税申报,每个月15号在公司注册所在地,申报上个月的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则是在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

5月1号以后,预缴增值税不是每个月都要预缴。只有在收到业主工程款的情况下,才需要到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增值税。 

3、增值税申报的实际操作

营改增以后,业主支付工程款给施工企业,“预收账款”方式是比较常见的。施工企业收到款项后,

预缴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11%)*2%

按照这个公式计算税金,到当地国税局预缴增值税。有分包费用就减掉分包,没有分包就减掉零。

项目有分包时需注意的问题:

总包向分包人支付账款时必须索取发票。如果没有分包人开具的发票,预缴增值税时不能减掉分包款,那么总包必须多预缴增值税。因为,预缴增值税需要向当地国税局提交以下材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没有拿到分包开的发票,施工企业是需要多预缴增值税的。所以,营改增以后,跟分包人付钱的时候一定要“见票付款(先开票再付款)

预缴增值税是按照项目来预缴。

如果工程有分包,营改增之前,分包开的建安发票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优惠。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4月30号之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6月30日之前可以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而项目所在地的国税局,一般偏好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这样一来所有的税款,基本都上缴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

给业主的发票,需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具,开票时系统会自动再生成一笔申报税。当施工企业预缴增值税后,当地国税局会开一个缓税凭证,凭这个可以用来抵扣申报税。这样在公司注册地就只申报不交税。

对于一般计税,在工程所在地按2%预缴,等到工程完工以后,项目总的价款合计乘以11%,减去所有进项税,再减去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款,才是需要在公司注册地交的增值税。

三、总公司与项目部间的财税操作

对于总公司来讲,全国各地都有项目,而每个项目部的开工期、结算期都不同,这些项目都是总公司跟业主签的招标合同。

营改增以后,业主只会把工程款付给总公司,因此需要总公司给业主开具发票。最好,各个项目部的财务,都由总公司统一派遣,所有成本采购都由总公司出面,成本发票也是开给总公司的。

每个项目部的工期不同,在“总公司汇总报税,每个项目部单独核算的制度”下,因此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不同项目部之间可以交叉抵扣增值税。

但是,有一个前提:所有项目部都选择一般计税。

一定不能:一般计税的进项税抵扣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

国家规定,总公司给业主开票时,开票人是总公司,必须在增值税发票备注中表明“xx省xx县xx项目部”

同时,要求供应商给总公司开成本票的时候,也要在增值税发票备注中表明“xx省xx县xx项目部”

结论:在跟供应商签合同时,在开票时一定要备注栏备注项目信息。

下期话题:营改增以后,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体制下,如何解决建筑企业的资质共享与挂靠问题

本文内容根据肖太寿博士2016517日举办的“第二期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培训班”(度川网络主办)上的授课录音整理而成,仅供大家参考。文字稿未经肖博士本人审定,如有不当之处,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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