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诺(男,化名)与金蓓(女,化名)结婚看中了一套总价120万元的房屋准备购买,首付36万元由方诺的父母支付,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20年。因购房手续均由金蓓一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金蓓一人名下。结婚3年后,双方协商离婚。在房产分割上,金蓓提出,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且还贷资金都是从自己银行账户内扣划, 因而房产因自己的个人财产,与方诺无关。而方诺则认为,购房首付是自己父母出资,首付部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自己父母出的钱应拿回来。双方无法协商成功,准备诉至法院解决。
律师解析:
本案中争议的房屋登记在金蓓名下,从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利人来看,房屋产权应由金蓓享有。但金蓓置方诺父母的首付出资于不顾,认为房屋应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观点,忽略《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遗嘱或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并且,后期还贷虽由其工资账户扣划,但依《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一)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其还款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婚姻法解释(三)》对父母出资的特别保护,在子女购房时的出资,当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只要未明确是给子女配偶的赠与,均仅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此,方诺父母的首付出资应认定为对方诺个人的赠与,离婚时房产首付的相应比例(包括增值)应归方诺所有。
本案方诺与金蓓离婚时房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方法为: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房屋总价1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应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总计为603452. 87元,还清贷款后房屋价款总计1803452. 87元(1200000 + 603452。87)。应向银行支付贷款加利息的还款总额为1443452. 87元。采用等额还款方式,月均还款6014. 89元。且基于双方婚后还贷3年(36个月),离婚时房屋市场估价400万元事实。计算可得:首付款在总房款(房价+利息)中所占比例为19. 96u/o(360000?1803452. 87),结合房屋400万元的现值,该首付在离婚时变为79. 84万元(19. 96% x 400万元);夫妻3年共同还贷216518. 04元(6014. 39 x 36),占房价款的12%( 216518. 04?1803452. 87)。因而,此房中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24万元(12% x400万元)。若房屋由金蓓所有,金蓓应给予方诺的房屋折价补偿为91. 84万元(79. 84万元+12万元);若房屋由方诺所有,方诺应支付给金蓓的补偿为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