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粉红风 图/来自网络 【案情】 李兴于2014年2月向某区人社局投诉称,某乳业有限公司存在于2006年3月未与李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拖欠李兴2007年5-6月的工资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同日,某区人社局接受投诉并进行登记后,对李兴进行了询问。随后,对李兴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告知李兴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已超过两年法定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区人社局同时告知了李兴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将通知同日送达李兴。李兴对该通知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5月,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人社局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同时告知了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李兴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本案中,李兴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实际发生在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之间,行为终了的时间为2007年6月。他于2014年2月向某乳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某区人社局投诉该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时隔7年,当事人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已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受理期限,故某区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解读】 关于投诉用人单位违法的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上述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且涉及到自身权益,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关于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超过期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劳动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如果上述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劳动保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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