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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领导:被忽悠了!缴税330万元

 一民63 2016-11-10

某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本被查处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高新技术公司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东股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最后作出责令其补税220余万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经查实,该公司2009年出于竞标的需要,急需将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由于股东自有资金不足,公司账上也没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于是,该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代为撰写股东决议和公司章程,以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增资。账务方面,在2010年9月有830多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时,该公司作出了增加实收资本900万元的账务处理,其余70万元挂往来账。


根据税法规定,上述个人股东以利润转增资本,构成从公司取得利润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为扣缴。另外,该公司还存在以套取的现金方式,在内账中向个人股东发放股息、红利,向员工发放奖金和提成,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对此,税务机构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33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税官说法


在该案件中,该公司以利润分配形式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将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本案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实质是对以利润分配方式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当涉案公司办妥工商登记和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时,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公司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利润分配,纳税义务就会发生,并不要求股息、红利以现金形式进入股东账户。因此,个人股东企图通过非现金分配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也是行不通的。在此,税务机构提醒广大纳税人,认真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经营,莫因一时便宜而触犯税法,招致更大的损失。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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