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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 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雨送黄昏xzj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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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节提示一些企业在改组改制特别是上市前的资产整理以及资本运作过程中,常常将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转入资本公积,并声称如此操作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等。实际并非如此,个人认为企业将其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时,自然人股东是无法规避个人所得税的。

问题源起

2006年,自然人徐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医疗空调的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其中,徐某以专利技术投资,专利技术成本价360万元,评估后投资作价4200万元,甲企业全部确认为实收资本;赵某则以现金1800万元现金投资。

2016年初,两股东经过协商,决定将甲公司运作上市。此时,甲公司账面拥有未分配利润6300余万元,盈余公积1200余万元,资本公积80万元。考虑到未分配利润余额较大,并且如果进行分配又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而,在咨询相关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证券机构后,公司将63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

公司如此操作的理由非常简单:未分配利润归公司所有,而资本公积也是公司的资本公积,因此,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并不会对企业的资产或者权益进行任何的改变。既然公司的资产与权益未发生任何改变,那么自然人股东就未获取任何的收益,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操作置疑事实上,与企业主张同一观点的人士并不在少数。不少的财税专家、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等,也都主张这样的操作。那么,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入资本公积呢?

就目前而言,没有一项政策支撑这一操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有严格的规定。综合而言,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计提法定公积金。按照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公积金的基数,不一定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

(3)计提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除章程约定外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很显然,从《公司法》所规定的利润分配的顺序可以看出,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是不能直接转入资本公积的。

2.综合《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资本公积的来源是相对规范的和明确的,通常根据其用途划分为两类:

(1)资本溢价明细:接受投资者投资的金额超出其享有的注册资本份额的部分,或者发行股票的溢价金额。

(2)其他资本公积明细: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了实现净损益、分配现金股利、发生其他综合收益以外其他原因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投资单位确认其他资本公积。

很显然,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未分配利润也是不能转入资本公积的。

不论是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还是从会计制度的角度分析,将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到资本公积都没有足够的政策与法律依据。一句话:未分配利润不能直接转入到资本公积。

政策分析既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不能直接转入到资本公积,那么,怎样才能让未分配利润转入到资本公积中去呢?

从现有的政策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两步走:一是由公司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二是公司的股东在分得股息、红利后将股息、红利等捐赠给公司。

这两个步骤既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也不违背会计制度的要求。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行为实际可以分解为两笔经济业务:一笔业务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一笔业务是公司接受股东的捐赠。

经济业务决定税收。明确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行为的业务本质之后,其税收处理自然变得非常的明了:

其一,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对其股东进行分配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其中对于法人股东而言,属于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享受免税待遇;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属于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

其二,自然人股东对企业进行捐赠,那么对于接受捐赠的企业来说,属于取得捐赠收入,考虑到企业与股东之间达到一致协议,即将捐赠确认为资本公积,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被投资企业不确认所得税收入总额,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

综合而言,在税收上,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只涉及到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并不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

分析结论最终的结论只有一个:个人认为,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在本质上发生了两笔经济业务:一笔是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另外一笔接受股东捐赠。鉴于法人股东取得的股息与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接受股东捐赠且在会计上确认为资本公积也不用确认收入不产生企业所得税问题,因而涉及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即: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必须视为企业对自然股东分配股息红利,企业须按照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企业未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相关自然人股东则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补缴纳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

下节提示转让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能否参照股权转让课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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