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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借债婚后“消失”债主向妻子催讨债务

 xuebws 2016-11-10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李英姿)“丈夫欠债老婆肯定得还,人死债不烂。”“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坊间,关于家庭成员之间债务连带关系,传统观念中,一直有着这种流传下来的民间俗语。

那么如果是丈夫婚前欠债,妻子是否应当“夫债妻还”呢?市民李女士就因为丈夫欠债,到外地打工联系不上,债主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丈夫欠债妻子必须得还吗?看看法官怎么断?

近日,市民李女士被“债主”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丈夫借的2万元,而李女士对这笔欠款毫不知情。

“我联系不到她丈夫,好不容易打通电话了,他也是敷衍几句,就是不还钱。”11月9日,提起讨债的经历,市民张江一肚子憋屈。他说,两年前,朋友吴华说急需用钱,向他借了2万元,答应年底还钱,可是年底,吴华说手头紧,让缓缓,这一缓就是一年。

眼见到今年年底了,张江屡次和吴华联系,吴华表示今年结婚把钱用完了,还借了亲戚的钱,自己在外地打工,等有了钱还。再后来,吴华电话不是无法接通就是关机,张江得知吴华妻子李女士在乌市一家超市上班,于是将李女士告到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还钱。

“丈夫欠债,妻子必须偿还。”开庭时,张江拿着借条说了事情的经过和自己的无奈。而李女士也一肚子委屈,她说,她和丈夫结婚还不到一年,而这笔借款已经两年了,丈夫从未提起过这笔借款,她更不知道用在何处。

随后,法官向张江解释,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借款,李女士没有偿还义务。张江顿时傻眼了,之后只好撤诉。

为什么李女士不负有偿还丈夫借款的义务?

法官说法

“夫债妻还”不能一概而论

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李法官说,本案中,争议焦点是李女士到底有没有偿还丈夫婚前借款的义务?

事实上,她并没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案中,张江借给吴华的借款是婚前个人所借,且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因此他不能要求吴华的妻子偿还该借款。

法官提醒说,“ 夫债妻还”“妻债夫还”都是一个误区,即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私自借款且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另一方都不具有还债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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