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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审判规则2016第6期)

 贾律师 2016-11-11

不正当竞争案的3条审判规则


“GUCCI”商标混淆案

 一、非授权零售商在店铺招牌及装潢中突出使用他人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店铺经营者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获取不当竞争优势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古乔公司系“GUCCI”包袋等商品商标和货物展出等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人。米岚公司是米兰广场的经营管理者。盼多芙公司、兴皋公司承租米兰广场店铺,经营“GUCCI”品牌的包袋等商品,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GUCCI”字样。米岚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中将“GUCCI”列为入驻品牌并进行报道宣传。古乔公司遂以三被告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古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盼多芙公司和兴皋公司经营的系正品“GUCCI”品牌的商品,故不构成对古乔公司“GUCCI”包袋等商品商标的侵害。但两公司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GUCCI”,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与古乔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获取不应有的竞争优势,故上述行为侵害了古乔公司“GUCCI”货物展出等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米岚公司明知涉案店铺并非古乔公司自营,非但未制止上述行为,反而提供帮助和便利,且该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索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周立波”网络域名抢注案

二、恶意将名人姓名注册为网络域名并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2007年10月,岳某以Hong Yishen的名义注册了zhoulibo.com域名。在注册涉案域名以后至涉案域名产生争议的四年期间,岳某仅对使用涉案域名的网站进行了两次文件更新,其中第二次更新时间“2011年11月2日”系在周立波向亚洲域名中心提出投诉之后,而2011年5月10日使用涉案域名的网站显示的是出售涉案域名的信息,其中载有“我们认为海派清口表演者周立波先生与其他愿意购买及使用此域名的人士相比,可能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并且我们也很喜欢他的表演,我们很乐意这个域名可以由周先生来购买和使用”等表述。2011年9月,海派清口创始人、著名滑稽演员周立波以其对拼音“zhoulibo”享有合法民事权益,涉案域名的核心部“zhoulibo”与周立波姓名的拼音相同,且岳某对涉案域名既不享有合法权益,又高价转让涉案域名,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具有明显恶意等为由,向亚洲域名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周立波所有。2011年12月7日,亚洲域名中心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周立波。2011年12月16日,岳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立波对其姓名“周立波”及其拼音“zhoulibo”享有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或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岳某对涉案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既不享有合法权益,又无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且岳某在明知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zhoulibo”与被告周立波的姓名“周立波”相近似,与被告周立波姓名的拼音“zhoulibo”相同,已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的误认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并以人民币10万元高价要约出售的方式转让涉案域名,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故原告岳某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具有明显恶意,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涉案域名应由被告周立波注册、使用,法院遂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使用案

三、经销商未经商标权人授权,虚假宣称是商标权人品牌“唯一指定总经销商”,以获取竞争优势的,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是涉案“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等四个在中国注册的内衣商标的专用权人。美国的LBI公司是原告的母公司,经原告许可销售涉案注册商标的内衣。原告发现被告锦天公司向多家百货公司专柜销售标“VICTORIA’S SECRET”文字标识的内衣商品,并在宣传册上宣称自己是“美国顶级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秘密唯一指定总经销商”,遂向法院起诉称: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锦天公司辩称:被告是通过合法渠道经中间商介绍从美国LBI公司进口“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至中国销售,销售的是正牌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由于原告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零售业务,被告作为LBI公司“VICTORIA’SSECRET”品牌的经销商,事实上也是中国大陆境内唯一的经销商,故自称总经销商并无不可,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首先,LBI公司经原告授权可以合法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故LBI公司销售给被告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商品应属正牌商品,并非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库存出售协议》以及被告提交的LBI公司的确认函,被告从原告母公司LBI公司处购进“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正牌内衣商品后,以批发销售的方式向多家零售商销售商品的行为确实有违其与LBI公司“转售只能(非目录或因特网)传统零售”的约定,但被告销售的商品是从LBI公司处购买并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正牌内衣商品,而非假冒商品,被告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在商品吊牌、衣架、包装袋、宣传册上使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美国顶级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秘密唯一指定总经销商”,被告的这种宣称会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锦天公司停止不正当争竞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裁判文书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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