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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十大典型案例审判观点汇编

 贾律师 2016-11-11

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十大典型案例审判观点汇编


2015年下半年,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刑事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发布了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现将主要刑事案例审判观点整理如下,部分案例法律适用方面较为简单,建议刑事专业同仁直接关注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九。

 

一、岚林公司等骗取贷款案

【裁判要旨】以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岚林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阮某,在上海某钢材市场经营期间,为获取银行贷款,经预谋后于2012年5月,采取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贷款发放后全部用于偿还岚林公司原有债务,至贷款期限届满,岚林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造成银行损失500万元。 

二、顾某、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

【裁判要旨】 1、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担保公司为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冒用公司名义,私刻印章,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节严重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顾某以筹措经营资金等为由,口头或者书面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以本人或者路用材料分公司名义,通过直接收取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等方式,在被告人沈某的介绍和协助下,向社会不特定个人或单位吸收资金2.3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本金无法归还。此外,顾某还以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600余万元,至案发大部分未予归还。2011年9月,顾某明知其个人经营的路用材料分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伙同沈某,在向中信银行嘉定支行提供734万元的保证金和向住房担保公司提供110万元的反担保资金后,利用伪造的罗依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发票等材料,骗得上海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其一张金额为1,83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在扣除先期支付的保证金等费用后,顾某将骗得的汇票资金主要用于归还借款。2012年4月,票据到期后,住房担保公司因代其归还银行而损失799.79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顾某伙同沈某,假借采购原材料的名义,诈骗中国农业银行普陀支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等5家银行贷款8,90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借款。至案发,前述五家银行共计损失8,549.95万元。2011年8月,顾某伙同沈某,采用私刻印章等手法,冒用罗依莱公司名义与上海嘉定嘉加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该公司250万元贷款资金。

三、吴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案

【裁判要旨】 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并利用伪卡进行信用卡诈骗,可能同时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三罪之间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处。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被告人吴某、彭某经商议后,由吴某联系被告人胡某,利用其在酒店工作的便利,窃取消费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并伺机窥探银行卡交易密码。2012年7月至8月,胡某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52条,彭某、吴某利用窃得的信息伪造银行卡18张。2012年10月,彭某、吴某使用其中2张套现、消费,金额共计33万余元。 2012年8、9月间,吴某指使胡某采用相同手法,窃取信用卡磁条信息117条,并利用窃取的信息伪造银行卡34张。吴某使用其中2张套现 78,000元,将部分赃款分给胡某。胡某单独使用其中1张套现24,000元。

四、艾某、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裁判要旨】 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他人非法获取的银行卡,代为接收、校验、转交,数量巨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他人指使下,持有大量银行卡进行密码修改的行为,也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起,被告人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相关人员将非法获取的他人银行卡用于违法行为,仍应相关人员的要求,实施接收、校验、转交银行卡等行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艾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仍在艾某指使下,分二次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数家金融机构的ATM机上,将艾某当场交于其的70余张银行卡进行密码修改,获取非法利益600元。同年11月1日,公安人员抓获艾某,当场缴获其非法持有的发卡行为中国银行上海市南京西路第二支行等金融机构的他人银行卡290余张。

五、钱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裁判要旨】 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钱某在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新增长基金、红利基金、量化基金三只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2月28日至2014年1月23日间,钱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戴元东”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 “航天电器”“宁波富达”“国投电力”等135只相同的股票,累计交易金额1.22亿余元,累计获利金额1,40万余元。

六、大乾同公司等逃汇案

【裁判要旨】 违反国家规定,虚构转口贸易,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巨大的,构成逃汇罪。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大乾同公司期间,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以虚假的销售合同、货物装箱单、货物提单等材料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同时,向他人借款、借用银票以用于向银行支付保证金、提供银票质押等,为外汇贷款提供担保,其中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利息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由此,以获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与外汇贷款成本之间的利差部分。通过上述方式,王某以大乾同公司名义从7家国内银行获取外汇融资资金76笔,金额累计为29,493.1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1,885.17万元),均以转口贸易名义汇入王某控制的境外公司银行账户。另查明,2013年3月,王某在经营昊祥公司期间,为达到前述同样目的,以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且支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申请付款保函6笔,金额总计6,259.36万美元,同时存入等额于票面金额的人民币保证金。2013年9月4日至23日,上述保函业务陆续到期,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即购汇向境外贴现行付款6259.35万美元。2013年10月16日,昊祥公司在保证金账户内归还银行上述购汇垫款本金,偿还银行垫款逾期利息,支付各项手续费后,实际获利370万余元。

七、张某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采用虚构贸易、伪造相关单据的方式,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以上海捷耀公司名义,采用虚构贸易、指使公司员工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和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先后骗取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苏州分行信用证项下资金共计3,41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240余万元。 1998年9月、1999年3月至4月,上海捷耀公司以虚构的购买原料用途先后向农行漕河泾支行贷款980万元,后将钱款用于支付到期信用证及开证保证金等。2002年2月,上海捷耀公司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

八、刘某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要旨】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自2009年3月至2011年6月间,陆续以本人名义向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和工商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并于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和提取现金。虽经上述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其仍拒不归还欠款,截止案发尚有本金346万余元未归还。

九、薛某、曹某保险诈骗案

【裁判要旨】 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薛某为骗取保险公司医疗保险理赔款,陆续以本人、其子、亲属的名义,向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建信人寿保险、招商信诺保险、泰康人寿保险、海康保险、美亚保险、安联保险购买含有住院补贴的险种。之后,薛某利用与医生相熟的关系,虚构或夸大本人及家属的病情,在上海中医医院、上海闸北区市北医院、上海第二人民医院、上海闸北区中心医院等医院开具虚假病历、办理虚假住院,并以虚假住院证明材料作为理赔依据,骗取上述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32万余元。 2008年4月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曹某在妻子薛某的授意、出资下,以其本人名义向友邦保险、安联保险、美亚保险、合众人寿保险、中国人寿、海康保险、招商信诺保险购买含有住院补贴的险种,后薛某采用前述手段,帮助曹某虚构或夸大病情,伪造病历并开具住院证明,以此为依据向上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共同骗取保险理赔款13万余元。 2009年7月至2013年4月,薛某为徐某、王某、张某介绍相熟的医生出具虚假病史及住院证明材料,帮助上述人员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16.8万余元,薛从中获利。

十、俞某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从中赚取佣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俞某同殷某、陈某(均已被判刑)为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设立上海金啸投资管理公司、上海顶胜投资管理公司、香港黄金汇行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黄金期货、基金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租借商务楼,招聘员工以随机拨打电话形式招揽客户,并向客户提供香港黄金汇行、香港中国金、香港金业金库交易平台,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共同基金业务,从中赚取佣金。其间,俞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行政总监,负责员工考勤、设备维护等行政管理,并经殷某、陈某授意,将客户部分资金提现。至案发,该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等业务金额共计30,769,78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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