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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张雨龙 | 国家和地方利益博弈中的移民身份

 天和图书馆21tc 2016-11-11

 

国家和地方利益博弈中的移民身份


——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中国橡胶移民个案研究



张雨龙,民族学博士,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讲师。

 




摘要:中国橡胶移民是在“替代种植”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进入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在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作用下,中国橡胶移民“国民身份”与“民族身份”发生了变化,由此产生了事实上的“双重国籍”问题。“双重国籍”的产生也是中国、缅甸联邦和缅甸掸邦第四特区之间进行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力博弈的结果。但这些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橡胶移民不应该成为国家之间、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利益博弈的受害者,他们的基本权益和发展诉求应该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保障。

 

关键词:缅甸;中国橡胶移民;移民身份;双重国籍



 

橡胶树在中国和缅甸边界地区的跨国界移动过程也伴随着橡胶种植者的流动,从而使橡胶移民成为该地区的一种现象。在实施罂粟“替代种植”项目过程中,橡胶种植业成为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主要产业。橡胶种植业发展所产生的较大经济效益,不仅留住了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当地居民,还吸引了大量的中国人迁入该地区以种植橡胶。这些中国橡胶移民迁入缅甸境内后面临着较为复杂的“国民身份”和“民族身份”的选择,以及由此带来的事实上的“双重国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复杂性主要是由缅甸的国家和地方社会之间的利益博弈造成的。探讨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中国橡胶移民身份问题,有助于我们深化对边民流动问题以及国民身份与民族身份的选择理性,以及国家对于国民身份与民族身份选择的影响等问题的理解。


一、缅甸第四特区移民概况

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的许多山地民族为了便于开展橡胶种植活动搬迁到低海拔地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包括哈尼族、汉族等在内的部分中国人迁到缅甸第四特区种植橡胶,只是作为边民的中国哈尼族和来自内陆的汉族迁入缅甸第四特区的时间和方式都不同。


(一)中国哈尼族移民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和缅甸第四特区开展“替代种植”过程中,许多中国边境地区的哈尼族到缅甸第四特区租赁土地种植橡胶,并在缅甸第四特区建立“村寨”,后来都成了缅甸第四特区的居民。这样的哈尼族村寨主要集中在缅甸第四特区勐拉城附近。截止2013年底,有11个村寨,分别是回嘎村、回坐村、南书村、南伞村、羊上村、嘎上村、加上村、半明村、曼戈龙村、阿罗村、布上村。这11个村寨人口共计2487人,都是经中介公司介绍,从中国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的打洛镇、西定乡等边境乡镇搬迁到第四特区的哈尼族阿卡人。这些村寨都是在1995年至1998年从中国到缅甸第四特区租赁土地种植橡胶的,他们都在1999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归属缅甸第四特区,成为缅甸第四特区的阿卡人居民,并在2008年申请了缅甸联邦的“准入籍公民证”,成为缅甸的公民——“阿卡族”(“阿卡人”)。


(二)中国汉族移民

中国汉族移民到缅甸境内种植橡胶要比上述中国哈尼族晚一些。2008年前后,一些在缅甸第四特区境内的橡胶公司打工的中国人发现缅甸第四特区政府允许他们落户特区,并且为移民到特区的中国人提供土地资源种植橡胶。于是,许多在缅甸第四特区打工的中国人带着家人和亲戚朋友一起移民到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种植橡胶。这些中国移民到缅甸后没有建立新的汉族村寨或其他民族村寨,而是迁入已有的阿卡人村寨,与阿卡人生活在一起,成为“阿卡人”。第四特区坝幕村和小王村内的汉族就是如此。


2008年,来自中国云南省、四川省、湖北省等地的23户汉族在第四特区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迁入坝幕村。同年,来自中国红河、墨江等地的汉族和苗族共11户迁入了第四特区南板县湄公河乡的小王村。这些中国移民迁入缅甸阿卡人村寨后都分到了土地种植橡胶,但条件是:一是他们必须成为第四特区的居民和缅甸公民,并且他们的民族身份不再是汉族而是阿卡人。二是他们要承担缅甸第四特区公民的义务,特别是服兵役义务,每户人家至少要有1名男孩服兵役,如果没有男孩则可免。三是向迁入的村寨支付迁入费。坝幕村的23户每户购买100片石棉瓦和集资6万元为坝幕村修路。小王村的则是修一条通往橡胶林地的长4公里的土路,集资1万元修通自来水,为34户阿卡人村民提供石棉瓦修建房屋,完成“5年消灭茅草屋”的任务。


2008年之后,许多中国人为了种植橡胶移民到缅甸第四特区。据统计,移民到缅甸第四特区的中国人有9683人,主要是汉族、彝族、红河和墨江地区的哈尼族(哈尼族哈尼人、哈尼族卡多人等)。这些人都是在2008年左右移民到缅甸第四特区种植橡胶的。大部分中国移民注销了中国户籍,办理了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户籍和身份证,但只有很少人办理了缅甸联邦共和国的户籍和身份证。


如此计算,从1995年至2014年2月,已经迁入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中国橡胶移民有12710人,其中哈尼族阿卡人11个村寨2487人 ,其他民族和哈尼族其他支系9683人。 


二、橡胶移民身份的选择与问题

橡胶移民首先面临的是身份问题。从中国移民到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中国移民,面临的是国民身份和民族身份的变化与获得问题,以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博弈过程中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这些问题因第四特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变的更为复杂。


(一)“国民身份”的选择与变化

缅甸第四特区的中国橡胶移民的“国民身份”改变,既是缅甸第四特区与缅甸联邦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的结果,也是橡胶移民自己根据自身的需要做出的选择。中国人迁移到缅甸掸邦第四特区主要是为了通过种植橡胶获得更好的经济发展。对于这些移民而言,他们首先面临的就是“国籍”的选择,或者说是“国民身份”的选择问题。这里的“国民身份”主要是指国民的政治身份。尽管在不同时间以不同的形式移民到缅甸第四特区的中国哈尼族和中国的汉族、苗族等其他民族获得缅甸第四特区的居民身份和缅甸联邦的国民身份的时间和方式有差异,但都是基于第四特区政府的需要,即缅甸第四特区与缅甸联邦进行政治博弈的需要做出的选择。


以缅甸掸邦第四特区勐拉地区的回嘎村为例。正如前文所述,1995年建立回嘎村的中国移民,当初是到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租赁土地(1000亩,期限为100年)种植橡胶的,是土地租赁者而不是移民。1995年至1998年间,中国勐海县的许多哈尼族效仿回嘎村村民到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租赁土地种植橡胶,包括回嘎村在内建立了11个中国哈尼族村寨(或者叫“橡胶种植基地”)。此时,缅甸掸邦第四特区政府认为,需要对境内的中国哈尼族村寨加强管理和控制,最理想的方式莫过于让这些中国哈尼族归属第四特区政府,成为第四特区的居民(或者“公民”)。如果中国哈尼族成为第四特区的居民,不仅便于特区政府的管理,而且还可以增加第四特区的人口和劳动力,更重要的是增加“阿卡人”的数量,为申请“勐拉阿卡人自治区”增加条件。于是,从1998年底开始,缅甸掸邦第四特区政府就同劳务中介公司和中国哈尼族村寨协商解除合同以及中国哈尼族加入缅甸第四特区的相关事宜。1999年,经过多次讨论协商,缅甸第四特区政府与劳务中介公司、回嘎村三方解除了土地租赁合同。同年,勐拉地区的其他10个中国哈尼族村寨也解除了土地租赁合同。2000年,这些从中国进入缅甸租赁土地种植橡胶的哈尼族办理了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的户籍和身份证,他们成了缅甸第四特区居民。他们开始承担缅甸第四特区居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哈尼族当时虽然出于自愿,但也有一点无奈。就如回嘎村的一位村民所说:

 

 我们真的不是不爱中国,也不是因为对中国不满才来这里的。我们在南磨村的时候,海拔高,不适合种植橡胶,当时种的茶树少,茶叶便宜,还不好卖,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才来这里种橡胶的。当时根本就没想过自己会当缅甸人。但是后来(1999年)他们政府(第四特区政府)要我们解除合同做缅甸人的时候,橡胶树都种下去了好多年,投入了好多钱和劳动力,舍不得放弃。而且回去南磨村嘛,已经没有土地了,我们原来的土地都被留下的那些人分完了。他们还搬到山下,把村里能种橡胶树的土地都种完了。我们是舍不得自己种的橡胶树,也没地回去了,所以就做了缅甸人。

 

正如村民所说,这些中国哈尼族虽然都算是自愿加入缅甸籍的,但也是在“进退两难”的处境下做出的选择。最终,像回嘎村村民一样,那些从中国迁入的哈尼族于2008年办理了缅甸联邦的“准入籍公民证”,成为了缅甸公民。


现行的《缅甸公民法》是1982年制定的。该公民法规定:缅甸公民分为“缅甸公民”、“客籍公民”和“准入籍公民”。1.缅甸公民。自缅历1185年或公历1823年之前,就居住在缅甸国境内的克钦、克耶、吉仁、钦、缅、汶、若开、掸等土族公民即为缅甸公民。2.客籍公民。根据1948年缅甸联邦公民法令申请公民证者,如果符合所规定的 条件和资格,中央小组有权比准他为客籍公民;中央小组批准为客籍公民者,应亲自到内政部所规定的机构作书面宣誓;愿忠实于国家,愿遵守法令,并认识了解国民应有的责任和权力。3.准入籍公民。1948年元月4日之前已在缅甸居住者,或该居民之子女,可以根据尚未申请之理由,以确凿的证据,向中央小组申请成为准入籍公民。在国内、外出生的下列公民之子女,允许申请领取准入籍公民证:(1)公民与外侨之子女;(2)客籍公民与准入籍公民之子女;(3)客籍公民与外侨之子女;(4)两位父母都为准入籍公民之子女;(5)准入籍公民与外侨之子女。


根据《缅甸公民法》,已经成为第四特区居民的中国哈尼族只能申请成为缅甸的“准入籍公民”,并且也具有可操作性。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自1989年成立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因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并没有实施较为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其境内的许多少数民族都没有办理特区户籍和身份证。直到2000年,第四特区政府才开始规范户籍管理,为境内的居民办理特区的户籍和身份证。直到2008年,缅甸掸邦第四特区政府才为特区居民申请办理缅甸联邦户籍和公民证。这为从从中国移民到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哈尼族以第四特区居民“阿卡族”的身份申请缅甸联邦的“准入籍公民”提供了条件。一是1948年之前就居住在缅甸国境内的第四特区的大量阿卡人都尚未申请公民证,并且有确凿的理由,可以申请成为“准入籍公民”。二是从中国迁入的哈尼族属于阿卡支系(雅尼支系),与缅甸第四特区境内的阿卡人属于同一民族群体,拥有相同的语言、文化和共同的心理特征等。所以,这些已经获得缅甸掸邦第四特区户籍和身份证的中国哈尼族移民就可以“阿卡族”的身份,以尚未申请为由,向缅甸联邦中央小组提出成为缅甸的“准入籍公民”的申请。就这样,这些中国哈尼族移民同其他原本就居住在第四特区的阿卡人一起,在2008年成功申请成为了缅甸联邦的“准入籍公民”。然而,2008年,还有许多包括阿卡人在内的缅甸第四特区的居民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申请或者没能成功申请到“准入籍公民证”。这给他们在缅甸国内的生产生活、权益保障等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和麻烦,但却为那些2008年之后进入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外国移民申请“准入籍公民”提供了机会。


2010年,大量的中国橡胶移民以“阿卡族”、“布朗族”等身份向缅甸联邦政府申请“准入籍公民证”。结果是,大部分人获准成为了缅甸的“准入籍公民”,少部分人尚未获准。还有部分中国橡胶移民在2010年获得的缅甸“准过入籍公民证”后来又被缅甸联邦政府收回了,因为缅甸联邦政府发现了第四特区政府在申请公民身份过程中的端倪。所以,现在中国橡胶移民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放弃了中国国籍,获得了缅甸国籍;第二类是放弃了中国国籍,没有获得缅甸国籍;第三类是保留着中国国籍,没有获得缅甸国籍;第四类是保留着中国国籍,也获得了缅甸国籍。中国橡胶移民能否成功申请到缅甸“准入籍公民证”与他们的“民族身份”的选择有关。


(二)“民族身份”的选择与变化

中国橡胶移民的民族身份的选择是基于《缅甸公民法》的规定和现实需要做出的。根据《缅甸公民法》的规定,关于申请缅甸“准入籍公民”的条件除了前文提到的两条外,还有其他的一些条件,其中有一条是“能流利地说一种缅甸种族语言者。”关于缅甸的种族(民族)有多少种,具体哪些,目前尚未有定论。但目前受到学术界普遍接受和缅甸官方认可的是缅甸联邦政府于1983年进行人口普查时所列出的民族表包括135个民族。这135个民族分为八大族支,每个族支包括若干种民族。其中,克钦族支共12 种,克耶族支共9 种, 克伦族支共11 种,钦族支共53 种,缅族支共9 种,孟族支1种, 若开族支共7 种,掸族支共33 种等。其中,“果”(Kaw,Akha),即阿卡人是掸族支的33种之一。在这份民族表中有汉族后裔果敢族(Kokant),但没有久居缅甸且人数众多的汉族或华人,1983年的人口普查数据也不包括华人的人口数量。缅甸联邦政府无论出于什么缘由没有把汉族或者华人列入民族表里都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汉族或者华人并不算做缅甸的种族(民族)之一。所以,如果一个人以“汉族”或者“华人”的身份很难申请获准为缅甸的“准入籍公民”。所以,从中国移民到缅甸第四特区的汉族只能选择用新的“民族身份”来申请缅甸的“准入籍公民”。


基于缅甸公民法的规定和申请“勐拉阿卡人自治区”的需要,缅甸掸邦第四特区政府希望无论是汉族还是其他民族,凡是新迁入第四特区的中国移民,最好都能以“阿卡族”的身份申请缅甸的“准入籍公民”。截止到2013年底,第四特区总人口84,755人。人口最多的掸族(傣族)有26,573人,占总人口的31.3%;次之的阿卡人有24,987人,占总人口的29.5%;布朗族有17,522人,占总人口的20.7%;包括汉族在内的其他民族合计有15,673人,占总人口的18.5%。为了帮助这些中国移民以“阿卡族”身份成功地申请到“准入籍公民证”,在中国移民进入缅甸第四特区时,特区政府就尽可能地让这些新的中国移民迁入阿卡人村寨,让他们与阿卡人居住在一起。一方面,新的中国移民,无论之前是什么民族,都居住在阿卡人村寨里,第四特区政府就可以向联邦政府提供这些人都是很早就居住在阿卡人村寨的阿卡人的“证据”。另一方面,这些新的中国移民可以在阿卡人村寨里学习阿卡语,以成为一个“能流利地说一种缅甸种族语言者”。


“阿卡人”的民族身份为大部分中国橡胶移民获得缅甸联邦的“准入籍公民”身份提供了帮助。2010年,大部分中国移民以“阿卡族”的身份成功申请到了“准入籍公民证”,成为了缅甸的“准入籍公民”。这些成功者中,以来自中国红河州的哈尼族(哈尼支系)、普洱市的哈尼族(卡多人)等居多。中国哈尼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的红河州、玉溪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等地,分为十余个支系,人口较多的有哈尼、雅尼(阿卡)、碧约、卡多、豪尼、白宏等支系,语言分为哈雅方言、碧卡方言、豪白方言三大方言。尽管各个支系的文化、语言等都有些差异,但也有许多共同的特征,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和学习之后,各方言群体间的交流沟通也较为容易。所以,来自中国红河的哈尼族哈尼人、普洱的哈尼族卡多人等能够较快地学会第四特区阿卡人(与西双版纳州的哈尼族阿卡人属于同一支系)的语言,说一口较为流利的阿卡语,也就能够较为顺利地以“阿卡族”的身份申请到缅甸的“准入籍公民证”。许多来自中国的汉族移民也是通过居住在阿卡人村寨,学习阿卡语,然后用“阿卡族”的身份成功申请到“准入籍公民证”的,只是他们在学习阿卡语时付出的努力比哈尼族更多,申请过程更艰难一些。缅甸坝幕村的一个汉族移民就告诉我们他申请“准入籍公民证”的经历。


我们2008年搬到这个村子种植橡胶,申请了第四特区的身份证。后来,特区政府告诉我们可以申请缅甸联邦的身份证(“准入籍公民证”),他们说申请了缅甸联邦的身份证就算是真正的缅甸人了,我们的橡胶地就有保障了。2010年,特区政府组织我们去申请缅甸的身份证,告诉我们到时候说是“阿卡人”,还说如果工作人员让我们说阿卡话就说阿卡话。我自己会说一点阿卡话,因为生活在村子里和阿卡人打的交道比较多,学着说一点。去申请身份证的前几天,县里的工作人员还告诉我们赶快学几句阿卡话,那样的话就能申请到身份证。后来到了勐拉,有工作人员帮我们填表。我们的表格上写的是“阿卡”,工作人员就让我说几句阿卡话。我说了几句平常说的阿卡话。然后就通过了。最后拿到了身份证。我们这里有很多人当时都因为不会说阿卡话没有拿到身份证,特别是老人比较多。但是,不知什么原因,2011年底,政府又把我们的缅甸身份证收回去了,现在还没有发回来。

 

确实,来自中国的汉族移民要申请到缅甸的“准入籍公民证”需要会说当地的一种少数民族语言。对于他们而言,要学会说一口流利的阿卡语或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是需要长时间的学习且要付出很大的努力的,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这一点。所以,那些还不能说流利的阿卡语的中国移民,他们选择的新的“阿卡族”的民族身份尚未得到缅甸联邦政府的承认,他们也尚未成功申请到缅甸的“准入籍公民证”,也就尚未获准成为缅甸的“准入籍公民”。


与汉族、彝族、苗族以及哈尼族(非阿卡支系)的中国移民有所不同,中国西双版纳地区的哈尼族阿卡人迁入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时间要更早,他们申请办理缅甸的“准入籍公民证”的时间也更早、更顺利。因为:一是中国西双版纳的哈尼族阿卡人在语言、文化、习俗、生产生活方式等许多方面都与第四特区的阿卡人基本相同,具有“阿卡族”的文化特征;二是中国西双版纳的哈尼族阿卡人和缅甸第四特区的阿卡人都自称“阿卡”,有较强的民族认同(阿卡人认同),也就较为容易接受从中国“哈尼族”到缅甸“阿卡族”的转变过程和事实;三是即使中国哈尼族阿卡人的村寨是在1995年之后才出现在缅甸第四特区勐拉城附近的,但那个时段有许多第四特区的阿卡人村寨从高山搬迁到坝区或低海拔地区,所以他们说自己是从高山搬迁到勐拉城周边也就顺理成章了。


这里的中国橡胶移民所选择的新的民族身份,如“阿卡族”,是一种政治身份,是一种基于工具主义考量的选择。既是缅甸第四特区为了满足自身在地方与国家的政治博弈中获得利益做出的选择,也是橡胶移民根据自身需要做出的选择。中国橡胶移民都是为了能够种植橡胶才迁入缅甸掸邦第四特区,为了能够享受作为缅甸掸邦第四特区乃至缅甸国民所具有的权益而选择成为缅甸的国民,为了能够“合理合法”地成为缅甸的“准入籍公民”而选择了“阿卡族”的身份。基于工具主义考量来重新选择和更改民族成分在中国也并不少见,一些人为了享受国家对于少数民族的政策照顾和优惠条件,通过各种“合理合法”的方式更改自己的“民族”成分。他们把“民族身份”作为一种进行资源博弈的工具,其目的是获得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政治权力、经济资源、文化身份等。


(三)“双重国籍”的产生与问题

已经迁入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部分中国橡胶移民事实上持有中国和缅甸的双重国籍,这既是中国和缅甸、中国和缅甸第四特区以及缅甸联邦与第四特区之间进行利益博弈的结果,也是中国橡胶移民现实中“无奈地”做出选择的结果。


国籍是国民与国家间的隶属关系。这从国籍的定义可以得知,即“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他作为某一国家国民的资格,也是他与国际法之间的重要联系。” 由此还可以得知,国籍与国家相伴而生。但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国籍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使国家主权观念日益浓厚,国民对国家的隶属关系取得了重要意义,国家开始把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义务赋予和加给他的国民。”


国籍观念从产生至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不同国家的国籍观念有所区别,有的国家只承认单一国籍,有的国家则承认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在早期的国籍观念中,国民对国家负有‘永久效忠’的法律义务。在这种国籍观念里,一个人不能同时效忠于两个国家,所以双重国籍曾在国际法和国家间关系上产生过严重的法律后果,特别在战争期间会引起国家间冲突。”1930年制定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就宣称“深信使得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应有国籍且应仅有一个国籍实为社会所共同关心”,“人类在这一领域内所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与双重国籍现象”。所谓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事实上,许多国家都不承认双重国籍,并规定双重国籍是不合法的。


中国和缅甸都不承认双重国籍。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1982年人民议会第4号法令发布的《缅甸公民法》将缅甸公民分为“公民”(即指“缅甸公民”)、“客籍公民”和“准入籍公民”。并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不得兼当其他国公民。”“客籍公民不得兼当其他国公民。”“获准成为入籍公民者,不得兼当别国公民。”尽管随着全球化进程出现了很多双重国籍的现象,并且很多国家特别是大部分欧盟国家都承认双重国籍,但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缅甸的《缅甸公民法》都没有做过修改,依然不承认双重国籍。


正因为中国和缅甸目前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当中国的哈尼族、汉族等移民到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种植橡胶时,缅甸掸邦第四特区政府要求这些中国移民入籍缅甸同时放弃中国国籍。但事实上,许多中国橡胶移民办理了缅甸的“准入籍公民证”,获准成为了缅甸的“准入籍公民”,同时这些中国橡胶移民中的大部分人目前还保留着中国国籍,还是中国公民。例如,中国西双版纳哈尼族橡胶移民建立的回嘎村的绝大部分村民早在2000年就正式办理了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的户籍和身份证,2008年办理了缅甸的“准入籍公民证”,成为了缅甸联邦的“准入籍公民”,但目前依然保留着中国户籍和身份证,他们的户籍依然保留在他们的迁出地。尽管回嘎村的村民在他们的中国边境老家已经没有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了,但他们还是享受中国边民所有的医疗保险、边民补贴、义务教育等福利,依然要承担中国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样的是,目前生活在缅甸掸邦第四特区南板地区坝幕村和小王村的中国汉族移民,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在2010年办理了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户籍、身份证以及缅甸联邦的“准入籍公民证”,已经算是缅甸的“准入籍公民”了,但他们中的部分人并没有同时放弃中国国籍。他们同时享有缅甸和中国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在中缅边境地区已经出现了同时持有中国和缅甸两国国籍的移民,尽管这是违法的行为,但也是既成事实。这或许会给这些生活在缅甸掸邦第四特区的中国橡胶移民带来一些麻烦和问题。


基于双重国籍普遍存在的事实,西方国家的学术界早已对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双重国籍的可行性以及利弊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早在1961年,英国学者就指出双重国籍是一种欧洲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象,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于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法国学者认为多重国籍或者说跨国公民的概念提法从长远来看是一种矛盾性的,多重国籍制度的可行性还需要考虑和验证。也有学者指出,双重国籍虽然尚未成为欧洲的统一规范,但绝大部分欧洲国家承认和默认双重国籍。特别是在欧盟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并制定双重国籍制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是欧盟共同体内部国家间进行政治参与和合作的基础性制度之一。虽然美国没有公开承认双重国籍,但事实上是默认双重国籍的。美国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美国的政治融合,还有人认为双重国籍与移民的公民意识、文化发展以及国家认同密切相关,并提出了美国国籍制度改革的方案。


在中国,关于是否承认双重国籍的争论也较为激烈,目前尚无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从1980年制定后也没有做出修订。部分人主张中国应该修改国籍法并承认双重国籍,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有几点:一是当今的立法趋势要求修订中国国籍法;二是中国现行国籍法存在缺陷和漏洞;三是国籍权是人的自由权,非因犯罪不应被剥夺;四是承认双重国籍是现实的需要。承认双重国籍的好处在于:一是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二是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三是有利于中国政府依法管理国外归来人士;四是维护国家利益。部分人则反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认为承认双重国籍对吸引海外华裔人才、资金和管理经验以及他们的“中国情结”并没有特别的影响。并且,如果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将会引起有关国家的猜疑,容易引起国家间冲突,不利于中国的和平崛起。同时还担心承认双重国籍会使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对这些双重国籍人行使司法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上产生冲突。


关于中国是否承认双重国籍的争论尚无定论,现实则是中国目前还不承认双重国籍,缅甸联邦也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些事实上的“双重国籍”的问题依然困扰着移民、国家和地方。


三、橡胶移民身份选择背后的利益博弈

无论中国是否最终承认双重国籍,缅甸联邦确定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但更为重要的现实是:居住在缅甸第四特区的部分中国橡胶移民确实拥有中国和缅甸的双重国籍。这是国家和地方利益博弈的结果。


从中国来说,政府或许清楚橡胶移民持有“双重国籍”的部分事实,但并没有深究。现实中,中国为了根除毒品原料罂粟,在缅甸、老挝等国家的罂粟种植区参与“替代种植”项目,需要大量的公司和劳动力走出去具体实施该项目,既可以消灭毒品原料又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同时,紧邻中国的缅甸掸邦第四特区是中国的利益边疆和文化边疆,这些橡胶移民在该地区的生产生活既可以维护中国的利益,又可以传播中国文化,在某种意义上起到了维护国家利益和传播国家文化的作用。


从缅甸第四特区的角度考虑,这些中国橡胶移民本来就是为了满足他们发展经济和政治博弈的需要才引入的,这些中国橡胶移民也是按照特区政府的策略申请缅甸联邦的“准入籍公民”身份的。中国橡胶移民的迁入能够满足特区政府开展“替代种植”需要的劳动力需求,也能增加特区的兵源,更能为第四特区申请“勐拉阿卡人自治区”增加人口数量和比例,从而位第四特区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进行经济和政治博弈增加砝码。所以,这些中国橡胶移民是否持有双重国籍对特区政府而言没有任何问题。


从缅甸联邦政府的角度考虑,一方面,第四特区同其他部分边境地区一样是曾经的罂粟和毒品重灾区,禁毒是个重要问题,通过“替代种植”方式消灭毒品发展经济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些橡胶移民能够满足这些需求。同时,缅甸联邦政府知道缅甸第四特区政府的策略和行为是不合法的,但因为缅甸第四特区境内那些确实符合申请“准入籍公民”身份的条件的少数民族近些年才申请“准入籍公民证”,也就无法完全避免那些本来不符合条件的移民在特区政府的帮助下拿到“准入籍公民证”。当然,缅甸联邦政府一旦发现有问题就收回已经发出去的“准入籍公民证”,缅甸第四特区的部分中国橡胶移民的“准入籍公民证”被收回就是如此。


从中国橡胶移民群体来说,他们到缅甸第四特区的主要目的是种植橡胶寻求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他们选择加入缅甸第四特区籍和缅甸联邦国籍。因为缅甸联邦政府可能随时收回“准入籍公民证”,所以,部分中国橡胶移民不敢放弃中国国籍,这也是造成部分中国橡胶移民持有双重国籍的原因之一。


简而言之,居住在缅甸第四特区的中国橡胶移民的身份问题都与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博弈直接相关,也是橡胶移民根据自身的利益做出的一种选择。无论如何,这些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的橡胶移民,不应该成为国家之间、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利益博弈的受害者,他们面临的问题应该通过国家间的协商与合作来解决,他们的基本权益和发展诉求应该得到保障。


文章来源:《西南边疆民族研究》第1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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