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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人类学】宾长初 | “寄籍”与“冒籍”:清代西南民族地区科举取士优惠政策及其异变

 天和图书馆21tc 2016-11-11

 

“寄籍”与“冒籍”:清代西南民族地区

科举取士优惠政策及其异变


宾长初


摘要:科举取士是清代推行文化教化政策的重要手段。为了巩固对西南边疆的统治以及稳定社会秩序,清政府在西南边疆地区一度实行寄籍入学、考试制度,鼓励外省或外府的士子寄籍入学考试,以促进西南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但由于地方官督查不严,给一些外省生员钻了空子。更由于寄籍地士子以及新任巡抚的反对,该制度不得不半途而废。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官的渎职,西南民族地区科举冒籍现象严重,对该地区的文教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科举;寄籍;冒籍;西南民族地区


清代西南地区地位比较特殊。清初,先是有南明政权的反清,后有三藩之乱。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之乱后,清帝国才确立了对西南的统治,开始着手政权重建、社会治理和文教教化诸工作。而重开科考和重建学校是文教教化工程的核心内容。清代科举考试采取分区定额、原籍应试的原则,以保障每一个行政区域都有士子入学、应考,达到教化广被、郅治天下的目的。清政府把云南、贵州、广西视为南方边省,在各级学校学额分配和科举应试和中式名额有特殊的规定。目前,学术界对西南地区的教育和科举考试多有论述。对该地区的科举冒籍问题也有所涉及。但对该地区科举优惠政策及其变异缺乏深入探讨,故不揣浅陋,试做研究,以就教于方家。


一、清前期的寄籍入学、考试制度


清代科举一般实行原籍应试之原则。但随着经济交往的增多和人口流动的频繁,寄籍应试之法应运而生。寄籍应试指的是,考生可以在寄籍地应考,无需返回原籍应考。寄籍应考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第一,入籍年限至少20年;第二,在寄居地有田产、房产,且有祖、父坟墓;第三,实无原籍可归;第四,取具族邻甘结,并向寄籍地政府申请寄籍应试。否则,将被认为是冒籍应试。但是,清代西南民族地区,由于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一度出现了不受上述诸条件限制的“寄籍入学”和“寄籍应试”情况,目的在于促进民族地区文化的发展。


清初,迭遭兵燹之后的西南地区,满目疮痍,百废待兴。一些地区为了发展区域文化,不得不借才异地,允许外省或本省异府之人“寄籍入学”或“寄籍应试”。“康熙四十二年题准:贵州童生,照滇省例,许同省各府之人应考。俟人文充盛,再行禁止。”这说明,在清康熙年间,云南、贵州省内童生,可以跨府县应试,目的是促进寄籍地“人文充盛”。


雍正九年(1731),广西巡抚金鉷鉴于广西地处“天末边隅,土司杂处,而习俗民风,迥异内省,其间之太、庆、泗、镇四府,暨所属各州县人极椎鲁,不事诗书,兼地僻山深,见闻鄙陋,以故蛮苗愚悍之风骤难化导”,故曾题请于该四府所属州县,“令别省及本省之人入籍考试,俾得观摩渐染,以化其嚣凌强暴之习”。礼部覆议“未邀俞允,又经再疏,题请在案,嗣准部咨,此中风气情形难以悉知,其果否一时变通之计可为日后久远之图,应令会同学政,详悉妥议具题”。广西学政卫昌绩酌议咨覆,太平、庆远两府,现在应试生童约一千七百余名,“但饬该教员严立课程,勤加训诲,二三十年之后,人文谅可充盛,毋庸再议入籍。惟泗、镇二府,实无应试生童,诚宜设法振兴,以鼓舞人才。但令外省之人,前来入籍考试……宜令情愿入籍之人,具呈该府州县,一面造入烟册,准其入籍,一面申详布政司,咨查本籍,如无过犯,准其考试,仍呈明学政衙门注册。……至入学中举之后,仍照奉天定例,不许搬回原籍,亦照奉天例议处。其嫡亲子男弟侄,同时入籍有名者,具准一体考试,其册籍无名亲族,不得借名混考。凡情愿入籍之人,咨查注册后,严饬地方官留心稽查,如有行踪诡秘、煽惑愚顽、不守本分者,立即详逐回籍,如该地方官失于察觉,或被旁人首告,或被上司查出,严加议处……再照此番入籍乃整顿设法变通之计,非徒收外省之遗珠,实欲造瘴乡之后学。”应请令入籍居住之士即为土著童子之师,在该地童生应试时,“以业师保结”。庆远府属之荔波县、东兰州,太平府属之宁明州,或因地处边隅,或系新设流官,亦无应考童生,应“准外省之人入籍,并请嗣后土属内有以土改流之州县,均照此例准外省人入籍考试”,但“仍照愿题于十科后停止”。金鉷题请实行寄籍应试的地区仅限于泗城、镇安两府所属州县以及庆远府之荔波县、东兰州和太平府之宁明州;寄籍之人必须造入寄籍地烟户册,并“呈明学政衙门注册”;寄籍之人“无过犯”;中举之后,不许搬回原籍,要在当地任“童子之师”;地方官对入籍之人要严加稽查,对行踪诡秘、不守本分的者,逐回原籍;地方官失察者,“严加议处”。这样的制度设计,应该是可行的。因而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


雍正九年议准:广西泗城、镇安二府,现无应试生童。应令外省及本省异府之人,有情愿入籍者,具呈府、县,造人烟户册,即申布政司咨查本籍。如无过犯,准其入籍考试。仍呈明学政衙门注册。该学政于考试时,按籍而稽。如册内无名,不得混考。入学中举之后,照奉天定例,不许搬回原籍。其嫡亲子男弟侄,同时入籍有名者,准一体考试。无名者不准冒考。至入籍后,饬令地方官严行稽查。如有行踪诡秘,不守本分者,立即逐回原籍。如地方官失于觉察,该管上司指名题参,照例议处。其童生应试,例用廪生保结,及五生互结。泗、镇二府,既无廪生,应令入籍考试之人,即为土著童子之师。使之薰陶渐染,以开其愚蒙。至应试时,即令以业师为保结。其庆远府属之荔波县、东兰州,太平府属之宁明州,既无应试生童,与泗、镇二府相同,应准照此例。再嗣后,如有土属内以土改流之州、县,亦均照此例。准外省及同省异府之人,入籍考试。俟十科后,均行停止。


这说明中央政府完全采纳了金鉷的意见,其用意是通过给予外省和本省异府士子寄籍入学的优惠条件,借才异地,充实“土著童子之师”队伍,“使之薰陶渐染,以开其愚蒙”,达到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教化的目的。后来,清政府援例在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推广:


乾隆元年(1736)议准:滇省广南、丽江、普洱三府,及昭通府属之恩安、永善二县,镇沅府属之恩乐县,东川府属之会泽县,现在夷多汉少,人文寥落,难以敷额。除现任本处官员子弟,不准人籍考试外,如有异省及本省异府之人,情愿移家入籍者,准照广西太平等府之例,同土著之人一体考试。入学之后,永为土著,不许移家复回原籍。如父兄伯叔已经入籍,其子弟欲附籍应考,亦必均令移居,方准考试。如有入学后移家复回原籍,及其子弟并未移家而混冒入学者,即行斥革。倘徇隐不报,一并参处。或该地方渐染熏陶,人文日盛,可以无虑缺额,即将入籍移家之例奏请停止。其从前寄籍各学之生,若改归原籍,则土著无多,未免学校空虚,应免其改归原籍。


西南民族地区寄籍应试之法并非定例,而是“一时变通之计”,若能按照设计实行,则“可为日后久远之图,于边地文教大有裨益”。但,乾隆三年(1738)议准,广西泗城、镇安二府,及庆远府属之东兰州、荔波县,太平府属之宁明州,自外省之人入籍考试以来,“窜名冒籍者纷纷不绝,其实并未尝身在地方安居久住。土著士子,何从受其教益?应将泗城、镇安等府属准令外省入籍考试之例即行停止”。


二、科举“冒籍”的重灾区


清制,除特殊情况外,凡不符合上述寄籍应试之法四条件的,均被认为是冒籍应试。清政府对冒籍应考的处理是非常严厉的,康熙十六年规定:“凡监生、生员有冒籍者,许本身赴部自首,改归原籍,免其斥革。在外赴提学自首,改正报部。”康熙三十九年又规定:“凡冒籍中式举人,其收考、送考、出结官,及学政、地方官、教官,皆议处。”第二年规定:“如有同省异府、同府异县冒籍入学,许本籍童生出首。将不行查出官员,题参治罪。”雍正二年规定:严禁各省异籍之人,冒籍应考,“如有徇私容隐等情,察出,将冒籍之人,与顶替倩代并保结之人,从重究治。该地方官并提调、教官,照例议处。”


但是,有清一代,科举冒籍现象却屡屡发生,其中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尤为严重。早在雍正六年(1728),广西学政卫昌绩疏称,“广西之冒籍甲于天下”。乾隆元年(1736),广西籍江南道监察御史谢济世奏称,广西镇安、泗城等府实行“寄籍入学”以后,冒籍泛滥,所谓“寄籍入学”者,“不过院司道府州县幕中诸友挂名庠序,混入科场,是此举实无益于地方,徒破国家冒籍之禁也。”他认为,乙卯科乡试存在严重冒籍问题,“广西第一名举人潘乙震,系江南山阳人,作幕入粤,冒东兰州籍中式。榜后即领会试咨文,取道回伊本家;第三名举人何希尧系广东肇庆人,冒太平府籍捐纳岁贡,未经学臣考送,公然入场中式。此二人者,与移家人籍之例并不相符,其为冒籍明甚。”这不仅损害了广西土著士子的利益,也影响到边疆社会的稳定。因此,建议“将广西省以土改流府、州、县令外省人移家人籍考试之例亟行停止,并将冒籍中式举人之潘乙震、何希尧斥革严审。此外有冒籍中式者,许其自首改回原籍”。谢济世的奏折并没有引起乾隆帝的重视。乾隆三年(1738),广西巡抚杨超曾疏称,自泗城、镇安等府实行“寄籍入学”以来,已考三科,“外省窜名冒籍者纷纷不绝,不但岁科两试所取多外省之人,土著童子十难得一,且乡会试中式者竟有数人”,“若至十科则本省中式名额将为冒籍占去过半”。他们来粤就试,并未携家入籍,中式后仍各自归故里,并未安居久住,“土著士子何从受其教益”? 建议请将泗城、镇安等府准令外省入籍考试之例停止。礼部题称,“应如该抚所请,将泗城、镇安二府及庆远府属之东兰州、荔波县,太平府属之宁明州准令外省入籍考试之例概行停止,仍令该抚转饬地方官留心稽查,嗣后尚有外省之人窜名冒考情弊查出,将本人及廪保照例治罪,并该失察之官题参议处。其泗城、镇安等府属应令该地方官及教官实尽化导之责,倘偏僻地方如果童生应试人少,该学臣按试之时,照例宁缺毋滥可也”。第二年,地方官报告,“广西泗城、镇安、庆远等府,西隆、归顺、东兰等州,外省入学之文、武生六十余名,非现任官之子弟亲戚,即各衙门西席、幕宾。求一实在入籍教导土著之人,杳不可得。”乾隆仅“令该学政查明,咨回本籍肄业应试,仍分晰造册报部,以杜冒滥之弊”,并未从严处置冒籍问题。


此后数年,广西等省一直没有有关冒籍的奏报,似乎广西等省的冒籍问题因为停止“寄籍入学”之例而自行解决了。其实不然。乾隆二十五年(1760),广西学政鞠恺奏称,广西有关学政事宜,据“悉心体访”,“惟冒籍之弊最甚,本省府县相邻之人冒考者固有,而浙江、江西、湖广、广东等省之人冒考广西者尤多,大抵或因父兄作幕,或因亲友贸易,诡计影射,混入考试,并无实在田产庐墓。入学之后,仍归故乡,而大比之期复来冒试”。据初步清查,“有一学数名、十数名不等,而太平府属一学中遂多至三四十名,其余尚多未经查复”。而且,“据现今查出冒籍人等俱系停止以后复行窜入者”,显系“不遵功令,罔知法度”,若不严加惩处,势必影响边地的文教士风的发展。乾隆帝对鞠恺的奏折非常重视,他阅读鞠恺奏折后,对广西自乾隆三年停止“寄籍入学”之例后,何以尚多混行冒考者大为震惊。他认为,这都是历任学臣不能查察所致。因此,提出三点处理意见:责成礼部查明乾隆三年以后所有广西学臣照例议处;同意将已经冒籍入学各生准照顺天冒籍生员例办理,“许一年之内自首,改归原籍”;责成云南、贵州、四川、广东等省学政“留心查察,无使滋弊”。礼部根据乾隆上谕精神,拟定了具体的处理意见:“广西冒籍,应令该学政彻底清厘。除现在查确者,即勒令改归本籍;其未经查明者,于文到日,勒限一年,著落本生自首。由该学教官会同州、县,核实取结,详送学臣,咨回原籍。仍取具本籍地方官及儒学印结,送部查核。逾限不首者,一经发觉,即将该生斥革。仍将不行严查之地方官及儒学,照例议处。再查本年现系恩科乡试之期,所有已经查确冒籍各生,应照例罚停乡试一科,概不准与试。其有在限内陆续查出者,照例画一办理。并行文云南、贵州、四川、广东等省学政,遵照谕旨,留心查察,毋致冒试滋弊。”广西全省清查冒籍的情况如何,目前尚无确切资料,但据平乐县知县称,该县共查处冒籍混考者40余人,全部改归原籍。


清代,科举冒籍混考并非广西一省有之,四川、云南、贵州等省亦有。乾隆二十五年(1760),根据礼部的要求,四川省学政陈筌就该省清理冒籍情况奏称,据各府详复的三十余州县来看,“他省冒籍尚属无几,而同省异府、同府异县之寄籍人学者,每学或一二名、三四名不等”。云南、贵州清理冒籍情况,目前未找到有关奏报。但冒籍现象并不少见。嘉庆十八年(1814),贵州巡抚景敏在一份奏折中提到,“黎平府县同一学宫,相沿岐考,人数较多。查康熙三十一年,该土生龙文恺等七十余名,冒民籍入学,经地方官查出,咨部开除,部议以土司族属已经考入,免其黜革。又, 嘉庆十二年,部议黎平、开泰冒入永从县学之王清泰等一百三十余名, 即令拨归原籍”。据学者研究,清前期,贵州与湖南交界州县,常有湖南籍考生冒籍到贵州应考的现象。现根据地方志史料,将清前期西南边疆民族地区部分州县异省(异府)人考取举人、进士情况列表于下。


附表 清前期西南边疆民族地区部分州县异省(异府)考取举人、进士情况

姓名

科别

寄籍

原籍

王首拨

乾隆六年丙辰恩科举人

广西镇安府归顺州

江西省

曾敬慎

乾隆二十一年丙子科举人

广西镇安府湖润寨

广东省

张汝贤

康熙十一年壬子科举人、康熙十二年癸丑科进士

广西庆远府天河县

桂林府临桂县

程章

康熙五十二年癸巳科举人

广西庆远府天河县

桂林府兴安县

赵溥

康熙五十二年癸巳科举人

广西庆远府河池州

桂林府全州

诸来晋

雍正元年癸卯恩科举人

广西庆远府河池州

桂林府临桂县

董敬修

雍正四年丙午科举人

广西庆远府天河县

桂林府临桂县

潘乙震

雍正十三年乙卯科举人、乾隆元年丙辰科进士

广西庆远府东兰州

广东省

陈泰来

雍正十三年乙卯科举人

云南广南府

临安府建水县

董作锦

雍正十三年乙卯科举人

云南广南府

临安府石屏州

董源

乾隆十二年丁卯科举人

云南广南府

临安府建水县

资料来源:光绪《镇安府志》卷二“选举志”;道光《庆远府志》卷十五“选举志”;光绪《广南府志》卷三“选举”。


附表仅是广西镇安、庆远府及云南广南府异省(异府)考取举人、进士情况,应试考试当不止次数。从表中可以看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在这十一个考取举人、进士的异省(异府)人中,有8人不在雍正、乾隆年间允许寄籍入学、考试的时间段内,8人中又有5人不在允许寄籍入学、考试的区域范围,其比例是相当大的。


三、民族地区科举优惠政策何以发生异变


如前所述,清政府在云、贵、桂三省新设流官地区实行寄籍入学、考试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是周全的,若能按照设计实行,则对边地的文教事业是大有裨益的。虽然只是作为一个“一时变通”的权宜之计,但当初希望实行十科后方停止,而实际上只实行了三科即于乾隆三年废止了。原因何在?是不是真如废除谕旨所说的,实行寄籍入学、考试,使得寄籍地“窜名冒籍者纷纷不绝”?


我们解读一下反对者的意见,看看其理由是什么。


首先是广西籍京官谢济世的态度。乾隆元年(1736),谢济世奏称,“此举实无益于地方,徒破国家冒籍之禁也”。他以雍正十三年乙卯科乡试为例,认为中举的潘乙震和何希尧,均与移家入籍之例不符,属于冒籍行为。前者在乡试“榜后即领会试咨文,取道回伊本家”,后者则“未经学臣考送,公然入场中式”。揆诸金鉷当初的制度设计,这都是禁止的。出现这样的情况,并非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而是地方官员失察所致。谢济世之所以极力反对者,是因为他担心这些“寄籍”者会挤占本省乡会试的中式名额,“此例一开,将来广西举人、进士必尽为外省人占去”,使“广西之人不得尽沽本省之皇恩也”。这才是问题的实质。谢济世的态度代表了寄籍地士子的心声。


其次是新任广西巡抚杨超曾的态度。乾隆三年(1738),杨超曾的一个奏折,得到了乾隆皇帝的认可,遂将寄籍入学考试制度废除。其理由是“泗城、镇安等府及庆远府属之东兰州、荔波县,太平府属之宁明州,自令外省这人入籍考试后,今已三科,窜名冒籍者纷纷不绝,不但岁科两试所取多外省之人,土著童子十难得一,且乡会试中式者竟有数人。其实并未身在地方安居久住,土著士子何从而受其教益?这个理由看起来冠冕堂皇,但问题并不在制度本身。杨超曾本与金鉷有矛盾,乾隆初年,他接替金鉷出任广西巡抚后,先是指斥金鉷“徒尚虚文,而不尚实政”后又参奏金鉷“在广西巡抚任内各项钱粮、收支不清者甚多”,但经查参“皆系琐屑无关重轻之事,则金鉷尚无劣迹可知”。陈宏谋参奏金鉷借垦荒之名“捏捐二十余万亩,并未开成一亩之处”,经查,“陈宏谋所奏不确”。但杨超曾不置一词。乾隆对此指出:“杨超曾到粤西,诸事皆从严厉。而独此事从宽者,并非其本心,乃与金鉷不合。”可谓一语中的。正是因为与金鉷有矛盾,所以连同金鉷在广西实施的寄籍入学、考试制度也一并反对。


乾隆三年,广西废除寄籍入学、考试制度后,广西的科举冒籍现象不但没绝迹,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但原来实行该制度的府、州县有冒籍现象,原来并未推行该制度的府、州县也出现了严重的冒籍现象。这说明西南地区科举冒籍另有其根本原因。


清代科举考试采取分区定额、原籍应试的原则。由于各省人口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使得各省的科举考试录取率出现较大差距。有学者以乾隆年间为例,通过人口数量与录取人数之比,计算出该时期各省的录取率,其中录取率在20%以上的有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四省,录取率在10%以下的有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而且,这些人口小省同时也是文教小省,人口大省恰恰又是文教大省,如果按照考生与录取人数之比计算,各省录取率的差距会更大。文化发达但录取率低的省份,一些士子为了能够金榜题名,千方百计突破科举考试“原籍应试”的限制,冒籍到文化落后且录取率高的省份应考。


但是,正如上文所述,清政府对户籍实行严格管理,西南民族地区仍有如此多的人冒籍应考,其原因在广西学政鞠恺的奏折中已隐约谈及。他指出,广西在寄籍入学、考试制度废止后,“不遵功令,罔知法度” 复行窜入广西应考,“本省府县相邻之人冒考者固有,而浙江、江西、湖广、广东等省之人冒考广西者尤多,大抵或因父兄作幕,或因亲友贸易,诡计影射,混入考试,并无实在田产庐墓。入学之后,仍归故乡,而大比之期复来冒试。”而据考证,清代历任两广总督、广西巡抚,除旗人外,大多数为冒籍生员来源多的浙江、江西、湖广、广东等省籍官员。这里暗示了地方官员与冒籍生员的微妙关系。乾隆收到鞠恺奏折后,只是责成礼部追究乾隆三年以后所有广西学臣的失察之责,并没有对广西的地方官展开调查。


综上所述,清前期在西南民族地区实行寄籍入学、考试制度,其目的在于促进边地文教的发展,制度设计也是可行的。但由于地方官督查不严,给一些外省生员钻了空子。更由于寄籍地士子以及新任巡抚的反对,该制度不得不半途而废。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官的渎职,西南民族地区科举冒籍现象严重,对该地区的文教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文章来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主办:《西南边疆民族研究》第2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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